一审法院/案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京 73 行初 6313 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行终 1280 号 |
案由
|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毛 涵 审判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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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刘 丹 |
技术调查官
| 张 英 |
书记员 | 马文静 |
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安赛乐米塔尔公司(ARCELORMITTAL)。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阿夫朗什大道 24-26,L-1160(Boulevard d’Avranches 24-26, L-1160Luxembourg, Great Duchy of Luxembourg)。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宝,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伊博,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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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该局审查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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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育材堂(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 192 号沙湖天地 A2 幢 206 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男,育材堂(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单位易弗明(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 |
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安赛乐米塔尔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