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中规定,“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是企业除了购买商品、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以外,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由于“其他应付款”核算的业务比较复杂,有些企业便动起了“其他应付款”的歪脑筋,利用“其他应付款”科目隐瞒收入,调节企业的账面利润,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因此,会计界戏称其他应付款为公司的“聚宝盆”。
(一)规范性核查
1、核查其他应付款的确认原则和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前后期是否一致。
2、核查以非记帐本位币结算的其他应付款,所采用的汇率及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3、核查人员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其他规范性核查。
(二)真实性核查
1、获取《其它应付款发生额及余额汇总表(关联方)》(附表四十二)、《其它应付款发生额及余额汇总表(非关联方)》(附表四十三),复核后与总账、明细账合计数、报表数核对,确定期末余额是否相符,如不符,要查明原因。对两表列示的期末余额分别前几位债权人,逐笔核查往来款项的原始凭证,并与相关的银行、现金日记账核对,核实是否确属其他应付款项。如不是,应查明原因,是否存在收入“挂帐”的问题。
2、根据《关联方其它应付款发生额及余额汇总表(关联方)》、《其它应付款发生额及余额汇总表(非关联方)》和其它应收款明细账,对单笔发生额在10万元(根据企业规模确定金额大小)以上或全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应付款项,逐笔核查相关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确认此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尤其收款方式为现金的,应查明原因,是否存在收入“挂帐”的问题。
3、根据《其它应付款发生额及余额汇总表(关联方)》、《其它应付款发生额及余额汇总表(非关联方》,查验其他应付款帐龄分析是否正确,对属不需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应按税法规定处理。
4、根据其他应付款明细帐,对期末出现贷方红字余额的,核查相关的原始凭证,并查明原因。
5、核查是否将取得的价外费用、销售返利、回扣、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记入本科目贷方。如有,是否按税法规定处理;核查是否有收取包装物押金的业务,如有,查明其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税法规定处理。
6、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借款,借款余额是否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若超过,发生的借款利息是否按税法规定处理。
一、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
(1)隐匿收入。
如我们在某企业审计时,发现“其他应付款”科目有一项长期挂账的,并且没有对方名称,经核实是出售废品及下脚料收入长期挂账,应补缴增值税。对于这种行为,应审查“其他应付款”得记账时间,若在贷方长期挂账的应进一步审查其原始凭证。
(2)逾期未退的押金不结转收入,偷逃税金。
税法规定,对逾期未收取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征税,收取的押金扣减税费后的差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审查时,应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为重点,特别是出租出借合同,看合同有无购货方未按规定期限返还包装物。
二、虚列其他应付款。
如某企业将对方给与的销售返利、回扣等列入“其他应付款”,偷逃增值税、所得税。例如我们在审计某汽车销售公司时,发现该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有一笔摘要为销售返利的凭证,经查实,确实是供货单位给予的销售返利,需补交增值税。对此类问题应注意检查对应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或者现金日记账,通过摘要发现问题;若摘要不清的应进一步审查原始凭证。
案例:企业的杂货铺与小金库。
某中小企业201X年新建“员工食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贴收入。本应计入“补贴收入”科目,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会计业务不熟,糊里糊涂将这笔款项倒入“其他应付款”这个筐,结果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像这样一些纯粹是由于财务人员的业务不熟悉而造成的偷税不在少数,查出后会计人员大多后悔莫及:“原以为其他应付款是个大杂烩,搞不清的都可以往里装,没想到会被补税、罚款。”原来在他们眼中“其他应付款”只是杂货铺。
某零部件公司将预提的上交管理费挂帐达4年之久,经调查,这笔所谓的“管理费”已经没有了“婆家”,显然是企业的一笔不需支付的收入。然而该公司依旧不屈不挠地将这100万元转入“其他应付款”。
经调查,“其他应付款”中长期挂帐的款项竟占了五成,有的企业找不到支付的对象不转收入而挂帐;有的企业购物时享受折扣,而企业仍将这笔不需支付的折扣挂了帐;甚至有的企业变卖边角料取得的收入也计入“其他应付款”,其实这笔钱已经进入了企业的“小金库”。
案例:山水文化(600234)核销应付款,增加利润
2015年的最后一天,山水文化(600234)发布公告称,欲核销1486笔应付账款,此举将增加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1301.74万元。
这些款项均是上市公司欠下的陈年旧账,大部分距今超过10年。公司拟借此举增加净利润的做法也引来了监管层的高度关注,上证所为此接连发出3道问询函。 核销“旧账”弥补亏损 根据山水文化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公告,公司此次拟核销的应付款项合计1486笔,金额1301.74万元。其中,2003年原天龙超市有限公司移交应付账款589笔,金额443.10万元;2005年原天龙购物广场移交应付账款857笔,金额553.28万元;2007年原太原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移交应付账款26笔,金额290.04万元;
原天龙集团本部其他应付款14笔,金额15.31万元。
山水文化表示,这些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债权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自移交给公司后债权人一直未向公司催讨且公司从未偿付,债务账龄均超过五年以上,已过法律诉讼时效。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上述债务均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山水文化在法律上承担上述债务的可能性很小。鉴于此,公司拟将上述长期挂账的应付款/其他应付款项予以核销,并计入2015年度财务报告,将增加公司2015年净利润1301.74万元。
案例:海联讯 跨期确认
通过海联讯2012年年报发现,2010年度,海联讯公司向两家单位提供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服务,实现销售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为1286.06万元;2011年度,海联讯公司向六家单位提供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服务,实现销售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为1894.03万元,合计确认应收账款3180.09万元。但截至2012年12月31日,还没有上述应收账款的收款记录。
同时在2010年度和2011年度,海联讯的应收账款分别减少了1.13亿元和1.33亿元,但笔者并未在海联讯的财务报表中找到应收账款方的名称。
原来是海联讯从非客户方转入大量资金伪造应收账款的收回,然后又通过其他应付款在下一会计期间转回。对2010年海联讯虚假冲减的应收账款做如下调整:调增应收账款1.13亿元,同时增加其他应付款1.13已元。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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