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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北京高院: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不考虑商标使用意图及实际使用情况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3-19 07:20

正文




—— 上诉人广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由自然人雷某等4人于2014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2017年9月14日核准注册。钱大妈公司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了其申请注册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材料,经与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工商内档比对发现,存在经营者不一致的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情况,遂以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等为由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行政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一直持续积极地使用,该在后使用情况表明其当初申请注册商标时是具有真实使用的目的,进而对诉争商标维持注册,一审法院亦予以维持。


二审阶段,代理人通过对商标法历史沿革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熟谙以及海量的案例检索工作,充分说理论证,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原申请人是否具有商标使用意图及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属于审查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考量因素,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本案所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在实务中较为少见,且尚无明确的法律具体适用规定,本案终审判决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有效类案司法指引。




裁判要旨



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原申请人雷某等4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经营者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钱鲜生公司虽当庭辩称上述营业执照信息错误是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诉争商标相关事宜系基于诉争商标原申请人的委托,故钱鲜生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诉争商标原申请人是否具有商标使用意图及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属于审查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考量因素 ,钱鲜生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亦不能成立。据此,应当认定诉争商标原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材料,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从商标行政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

(2022)京73行初15557号

二审法院/案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京行终7625号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二审 合议庭

审判长 田燕
审判员 高翡
审判员 杨洁
法官助理 储洁强

书记员

季依欣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莉,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 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 钱鲜生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玲,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火:张宇晔,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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