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一起因劳动者放弃社保缴纳引发的纠纷案件。劳动者老李入职某保安公司后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后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承担滞纳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承诺而免除。因此,保安公司需承担滞纳金,老李需返还社保补贴。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应充分保障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劳动者出具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无效。
签合同、交社保
是打工人入职的正常流程
然而
有人动起了社保费的脑筋
把这笔费用“打折”变现
单位少花钱,职工拿现金
岂不是“两全其美”?
2016年4月,老李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保安公司未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年3月,老李签署了一份《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保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工伤、医疗等一切意外后果皆自行承担,保安公司每月补贴老李200元。
2020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老李提出,要求保安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双方协商未果。后保安公司应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要求,为老李补缴了社会保险,并支付了滞纳金。而老李则将在职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补贴11400元返还给保安公司。
2024年1月,保安公司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安公司已支付的社会保险滞纳金。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必须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虽然《承诺书》表示放弃保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老李在上面签了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
强制性义务
,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承诺而免除。《承诺书》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认定为无效
。
而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本案中,保安公司没有履行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保安公司承担。
综上,保安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法》 第72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社会保险法》 第86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