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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发行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成为IPO审核过程中的一个关注要点。
2017年内更是有三家IPO被否医药企业涉及商业贿赂问题,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诸多反馈意见也涉及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查。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通常与发行人、申请挂牌公司的商业模式有关,普遍存在于医药企业、工程企业及项目制的服务业企业中。
一、法律规范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盗用他人商标;(2)滥用法定垄断地位;(3)滥用行政垄断地位;(4)商业贿赂;(5)虚假宣传;(6)侵犯商业秘密;(7)低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8)强制销售;(9)不合理的有奖销售;(10)商业诋毁;(11)串通投标。
全国人大在审《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上述11类不正当行为的细节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并补充了互联网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关注要点及相关案例
目前发审委、股转系统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注集中于商业贿赂及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商业贿赂
对于商业贿赂问题,除三家被否医药公司涉及外,还有诸多公司涉及:
(1)傲农股份(过会)
如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23次发审委会议要求傲农股份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员工张水英借用发行人资金的最终用途,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账外资金虚构采购、销售以及减少费用入账的情形,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变相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大博医疗(过会)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23次发审委会议要求与傲农股份同日上会的大博医疗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变相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与会务展览费相关的活动是否实际开展,是否存在重大异常;(3)发行人是否存在将会务展览费直接支付给无商业往来第三方的情形,取得会务展览费的票据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合规;(4)发行人关于会务展览费支付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发行人和相关经销商是否存在因商业贿赂被追责、处罚的风险”。
(3)力合科技(被否)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02次发审委会议公告要求力合科技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涉嫌单位行贿被司法机关立案和部分高管、员工涉及到多起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形,发行人有关销售、投标、资金费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4)辰欣药业(过会)
辰欣药业与力合科技同一天上会,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02次发审委会议公告要求辰欣药业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能否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2、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诚邦股份(603316)
如诚邦股份首发反馈意见中提到:“关于发行人开展业务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承揽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和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请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发行人及董监高目前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巅峰智业(被否)
创业板发审委2016年第70次发审委会议公告要求保荐代表人“结合发行人超越资质及参与应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这两类事项,对发行人合同签订及执行的内控措施是否能够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三、核查要点及解决思路
1、商业贿赂
(1)费用完整性
既然是贿赂,必然会产生费用,中介机构首先关注的自然是费用的完整性,而这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
在确认不存在隐藏费用的前提下,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用于商业贿赂的费用是否被转移至其他主体。
就医药类企业而言,通过经销商模式将会务费、展览费等费用转移至经销商,原则上是可行的。
但对于医药类企业之外其他的企业如工程企业而言,实务中该部分费用通常是由实际控制人承担了。
在这种情况下,则又回到费用完整性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利益输送的问题。
(2)处罚风险
就商业贿赂的行政管理来说,目前处于三不管状态;
但在刑法管辖范围内,商业贿赂则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一旦被相关人员被立案侦查乃至判处刑罚,则可能对发行人/申请挂牌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典型如南京圣和曦。
(3)内部控制
就商业贿赂内部控制而言,客户的内部控制恐怕比发行人/申请挂牌公司内部控制更为重要,没有需求就没有伤害。
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发行人/申请挂牌公司销售人员有没有可能绕过公司直接向客户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这一点不仅中介机构难以核查,甚至发行人/申请挂牌公司本身都难以控制。
一方面,公司应当做好员工教育工作,要求员工签署廉洁承诺,另一方面应当在招投标、合同签署过程中向客户签发廉洁自律守则,并要求客户就相关情况通报公司。
2、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是否需要招投标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对于是否需要招投标很可能没有一个完整清晰的认识,完全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好在目前完全不进行招投标的情况已经较为少见。
由于巅峰智业被否不仅仅涉及未进行招投标一个问题,因此无法判断在存在应当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情况下,能否仅仅依靠合法合规证明解决。
从发审委公告明确提出该问题来看,报告期内存在应当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情况的,审慎申报为宜。
(2)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对于中介机构来说是一个难以核查的问题,从诚邦股份(603316)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来看,律师就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进行了三项核查工作:
(1)获得合法合规证明;(2)获得实际控制人承诺;(3)网络检索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形。
除上述核查方法外,一个比较合适的方法是从与共同投标的竞争对手的往来情况着手;
出于尽职的要求,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核查同时投标的竞争对手的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但涉及的工作量较大。
(3)处罚风险
与商业贿赂的情况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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