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2年7月6日,刘某和张某发生冲突,后刘某因受伤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病情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头皮挫伤、左面部外伤、左耳外伤、腰部外伤、臀部软组织损伤、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右手软组织挫裂伤。2022年8月16日,在派出所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对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张某对刘某受伤一事未进行赔偿,刘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1371.42元。
张某辩称:1、双方发生殴斗,刘某有错在先。刘某经过张某家门口时因张某家狗叫,刘某就对张某家人进行了辱骂,因此双方发生冲突。冲突期间刘某用铁锨打伤张某的头面部,刘某儿子用刀砍伤张某的手臂,因此矛盾的发生和发展刘某存在重大过错。2、刘某的伤情不是张某殴打造成的。双方矛盾发生后,经派出所处理,刘某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刘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所以刘某的伤情不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7月6日15时许,刘某经过张某家门口时,因张某家的狗冲着刘某叫,刘某与张某的父亲发生争吵,后张某出门与刘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因刘某一直辱骂张某及其家人,张某上前与刘某理论过程中刘某用铁锨击打张某腰部,张某用双手抓住铁锨防止刘某继续实施攻击行为。在争夺铁锨过程中,张某多次口头制止刘某的辱骂无效便打了刘某耳光,后在双方拉扯过程中不慎将刘某带倒在地。张某于纠纷发生当日向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报案,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对该纠纷进行了处理。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身体损伤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不鉴定为轻微伤;张某唇黏膜损伤为轻微伤。经公安机关调解,刘某、张某达成调解协议:“……2、双方对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刘某于2022年7月6日20时30分左右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就诊并办理入院手续,于2022年7月22日出院,住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2022年12月14日,刘某到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复诊花费医疗费两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