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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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
48小时
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
内起诉。(新民诉法104条,
本文新民诉法指2023年9月1日修正通过的版本,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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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
48小时
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新民诉法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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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新民诉法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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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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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执行申请后
7日
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
3日
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
7日
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
7日
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
7日
内预交。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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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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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天
的,视为送达。(新民诉法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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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
3个月
。(新民诉法2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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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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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
5日
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
15日
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日
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新民诉法1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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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答辩期
30日
,并可申请延长。(新民诉法2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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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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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
30日
内审结。(新民诉法130条、1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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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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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
30日
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
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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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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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
30日
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
30日
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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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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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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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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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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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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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在举证期限内
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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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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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10日
提出(证据规定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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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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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7日
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
3日
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
5日
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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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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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在举证期限内
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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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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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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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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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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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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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
在举证期限内
提出。(民诉意见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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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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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证据应该在
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
交换。(证据规定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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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
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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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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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新证据。应当
在开庭前或开庭时
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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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新证据。应当
在申请再审时
提出(证据规定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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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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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在
开庭前3日
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新民诉法139条、民事诉讼法解释2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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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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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新民诉法48条)
法院应在提出后
3日
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
3日
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新民诉法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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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拘留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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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
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新民诉法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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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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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障碍消除后
10日
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新民诉法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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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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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6个月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
延长6个月
,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新民诉法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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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3个月
。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
延长1个月
。
(
新民诉法
164条)。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
2个月
内,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
延长1个月
。
(新民诉法165、1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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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30日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新民诉法18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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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个月
。(审限若干规定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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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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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的,应当在
十日
内发送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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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新民诉法1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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