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4月10日共审核7家IPO申请,其中6家过会,四川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被否。人家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份被质押、控股股东的股权存在代持情况也没有清理和规范都过会了,但四川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第三大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被冻结就成了被否决的一个理由,倒霉啊,当然有倒霉的理由。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6日经发审委审核过会,发审会对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股份被质押的情况进行了询问:请进一步说明樊彬所持扬帆控股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樊彬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樊彬股权质押对扬帆控股股权稳定性影响的核查情况。
2016年12月28日,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IPO顺利过会,居然其控股股东的股权存在代持情况也没有清理和规范。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力民生第二大股东戴玉寒所持国力民生6,500 万元出资额中,3,000 万元出资额实际由其子戴凡出资。发审会就此代持事项提问:发行人的股权是否清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最终过会,说明股权清晰,控股股东不存在股权的重大纠纷。
四川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今天被否,其第三大股东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6166%,上述股权被有关法院司法冻结,被问及上述股份冻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具有重大不利影响,这作为否决IPO申请的一个理由。按道理,发审委最关注的是控股股东的股权是否存在重大纠纷,就此被否可能还心有不甘,所以所倒霉必然还有其他的原因:四川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拟异地搬迁重建并暂停冶炼,让发审委怀疑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对发行人向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康西铜业的销售的商业合理性、可持续性表示质疑,并质疑发行人收入对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依赖;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5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5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4月1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四川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四)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四川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四川康西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西铜业)拟异地搬迁重建并暂停冶炼,以及铜矿石价格变化、公司出产铜矿石品位、主要矿山里伍铜矿的实际开采量、实际服务年限和截止目前的在手订单情况等,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发行人向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康西铜业的销售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可持续性,是否属于收入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的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前述事项的核查程序、依据和结论。
2、发行人的第三大股东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公司持有发行人2,573.7857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6166%,上述股权被有关法院司法冻结。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的第三大股东所涉诉讼的最新进展;(2)发行人针对前述诉讼所采取的措施;(3)上述诉讼和股份冻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具有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依据和结论。
(二)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北京北大青鸟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K08095)(以下简称北大青鸟环宇)经营以及资产总额、收入和税前利润等最新状况,对照香港地区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一步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以及香港地区有关规则的规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北大青鸟环宇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己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是否取得香港联交所对其分拆上市的批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应收票据余额均较高及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增长速度快于营业收入增长速度的具体原因;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是否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和应收票据因无法到期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3)结合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等,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是否符合发行人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逐渐变长的原因及其风险,并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具体产品构成、产品定价、成本构成、客户、市场定位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的过程、结论和依据。
(三)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医药流通业务模式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收购天圣制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原山西杨文水制药有限公司)的以下做法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1)以买卖双方确认的经审计的金额作为合并报表中相关资产入账的公允价值;(2)收购价格高于净资产的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药品注册批件,并按预计使用年限10年进行摊销。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和截至目前,发行人关于产品质量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发生质量问题和/或安全事故,是否受到有关药品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曝光及媒体报道、消费者关注等,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或诉讼;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市场推广费逐年增长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市场推广费的具体分项构成;市场推广费支出的对手方情况,是否存在直接汇入供应商及无商业往来第三方账户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和变相商业贿赂情形;结合订单获取方式、流程,补充说明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结论和依据。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获取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三家医院订单的途径及其合理性,所销售药品的品种和金额,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与上述三家医院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