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在第三章谈及了政体原则是什么,与政体性质的区别,以及三种政体的原则,第四章讲教育,是伦理层面的问题;第五章讲立法,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四、五章是第三章内容的具体化,分别对应家庭层面和政府层面的分工,目的是让公民培养起符合政体的德性。
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区别在于:性质决定政体,原则推动政体。前者是政体特殊的架构;后者则是推动政体运行的人的情感。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美德
,因为美德促使公民捍卫国家利益,摒弃野心和贪婪。孟德斯鸠对民主政体所有的理解与国家规模有很大关系,考虑到优势资源有限而无法满足庞大人口的需要,他对民主的理解就是小邦,其特点在于财富平等;
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
,因为在那里公罪容易得到惩治而私罪较难,贵族集团“似乎要把所有人都置于法律的权威之下,可能又像是要把所有的人都从法律的权威下解脱出来”。这里的节制是建立在美德基础之上的节制,而并非来自怯懦和精神上的怠惰的节制;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
,荣宠的性质要求优惠的待遇和高贵的品爵,而君主政体必须以优越的地位、品级,甚至高贵的出身为依据;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
,因为专制政体并不温和,“当君主一瞬间不举起高悬的手的时候,当他不能立即消灭那些身居显要地位的人们的时候,就会一败涂地。”
关于
与政体原则相适应的教育法
,孟德斯鸠认为,教育法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培养我们成为公民,是家庭的责任。与原则相对应,在君主国里,教育法的目标是荣宠(重视财富、身份、法律);在共和国里,则应该是美德(先公后私);在专制国里就是畏惧了(绝对服从、无知状态)。
关于
符合政体原则的立法
,各种政体对应如下:
民主政体的立法应平等和节俭。
孟德斯鸠认为平等的前提有两个原则:经济平等与民风淳朴。因此如何维持财产平等以及维持每个人的道德感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而在法律中可以贯彻落实上述两个原则。对于平均财富,可以通过规定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制约陪嫁、捐赠等方面来实现,这些虽是私法原则,但却起到了公法效果;对于培育民风,可以采取设立元老院检察官、公开指控通奸行为、长幼有序、尊重父权等措施。如此一来,道德可以得到维持,而如果维持不住,民主政体会向贵族政体演变。
贵族政体的立法应宽和。
贵族政体有两个纷乱之源: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极端不平等,统治集团成员之间的极端不平等。这样的极端不平等会导致怨恨和嫉妒,法律应该加以预防和制止,依靠宽和精神来缓和其中的紧张关系。贵族政体如果不节制,就会滑向寡头和专制,向君主制演变。由上可见
政治循环的原理:任何一个政体都会有好的和坏的一面,没有充分发挥好的一面,就可能会向坏的方向演化。
君主政体的法律应该适应荣宠的原则
。“荣宠既可被称为贵族的产儿,也可被称为它的生父。 ”君主政体中贵族维护作用很强,所以法律应该使贵族具有世袭性质,成为君主权利与人民软弱性之间的纽带。
专制政体的法律作用甚微,本质上是君主的意愿,所以立法无需复杂,但宗教的作用较为特别,会增强人民对君主的畏惧。
第六章讨论了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
关于民法的繁简,
君主政体的民法较复杂
,因为其等级差异造成了财产规则的复杂,特权规则较多,还有许多特殊的判例;
专制政体的民法极为简单
,因为君主有权继承一切,公民的财产权缺失,财产关系简单。
刑法的繁简可以体现国家政体对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态度。
在共和、君主政体中,司法程序较为复杂,因为公民的荣誉、财产、生命和自由受到重视;而专制政体下,人民的利益不受重视,司法程序较简单。
“在共和国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而在专制政体下,人人也是平等的。但是在共和国里,人人的平等在于人就是一切;而专制国家里的人人平等在于人一文不值。”
刑罚的严酷程度也与政体性质相关。专制政体多采用严刑峻法,而宽和政体下预防犯罪比于惩治犯罪更重要。孟德斯鸠认为刑罚应使人产生耻辱心,“民若有德,刑罚可少。”而过重的刑罚会使人对专制习以为常。在第十六节“罪与罚的正确比例”中,孟德斯鸠提出了影响后世刑法的很多理论,尤其是“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最早就来自于孟德斯鸠。此外,报应论、威慑论等理论也为资产阶级的有关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延续法制的相关论述,
孟德斯鸠在第七章中,把关注点落在各种政体原则与风俗(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