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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静宜 | 孟德斯鸠的法与政体观

法意读书  · 公众号  · 读书  · 2018-04-21 21:00

正文

论法的精神

图片来源:必应图片


法意导言


暮春三月,法意读书小组开始了新一期的经典阅读。本期阅读书目是法国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讨论内容为第一编(第一章~第八章)。孟德斯鸠在第一编中主要论述了法的一般意义,政体的性质、原则及其与法律、教育、社会风俗等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他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其对应的原则分别是美德、节制、荣宠和畏惧。在承继古典、启蒙现代的历史语境中,一套孟德斯鸠式的政体理想类型豁然展开。


孟德斯鸠的法与政体观

作者\姚静宜


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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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部分,孟德斯鸠开门见山地宣布了他的 首要研究对象——“人” ,凸显了启蒙思想的精神。“在千差万别的法律和习俗中,人并非仅仅受到奇思异想的支配”, 这一判断体现了孟德斯鸠与传统启蒙思想家的区别:不是关注抽象的人性,不讲假想的自然状态,而是把人放在现实的社会环境里加以审视。 他接着指出,自己提出的原则都是 从事物的本性中演绎出来的 ,并注重真理之间的联系。本书的写作目的在序言也有体现:为国家改制提供建议,使人们捐弃成见。在序言的结尾,孟德斯鸠表示著作成功的主要原因应该是主题的宏伟。


与传统启蒙思想家相比,孟德斯鸠的特色是:关怀现实,关怀社会性的人,这从他批判霍布斯“把社会组成后发生的事加之于社会组成前的人身上”中可见一斑;他还是个保守主义者,着手于理解政体的分类,探寻其根源的弊端,而不是像部分启蒙思想家那样喜欢大谈革命。


一般意义上的法


第一章总起全书,阐明了孟德斯鸠对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看法。


在第一节开篇,孟德斯鸠就为法下了定义:“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 。”这体现了法的客观性:自始存在,不可违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还体现了法的广泛性:一切存在物都有其法。孟德斯鸠为讨论设立了一个原初起点:“初元理性”,即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意味着法是可知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可以依靠理性来发现,而不是“盲目的必然性造成的”。在此基础上,孟氏列举了上帝、物质世界、超人智灵、兽类、人类各有其法的具体表现。


第二节和第三节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来讨论。


孟德斯鸠对自然法的定义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 他认为自然法是先于所有法则和规则而存在的,自然法的唯一渊源是我们的存在本质,所以要想认识自然法,就要考虑了社会组成之前的人。这种自然法强调事物之间的客观关系和因果性。他笔下的自然法有四条:(1)和平;(2)设法填饱肚子;(3)两性之间互献殷勤;(4)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


孟德斯鸠认为人为法产生于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两种战争状态。 而战争状态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一旦生活在社会中便不再感到弱小,平等就不复存在。他将人为法分为三种:万民法、政治法和公民法。万民法产生于各个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其原则是:在和平时期,各国应尽力谋求福祉,在战争期间,各国应在无损于自己的真正利益的同时,尽一切可能减少破坏;政治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因而在治人者和治于人者之间的关系中产生的;公民法产生于全体公民之间的关系中。


孟德斯鸠将政治法和公民法联系起来看。他认为法是人类的理性,各国的政治法和公民法是人类理性在各个具体场合的实际应用,并由此指出了法的特殊性:“ 这些法律应该量身定做,仅仅适用于特定的国家;倘若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另一个国家,那是罕见的巧合 。各种法律应该与业已建立或想要建立的政体性质和原则相吻合,其中包括藉以组成这个政体的政治法,以及用以维持这个政体的公民法。”


之后, 孟德斯鸠具体列举了一些审视法律的角度。归纳起来可以主要有四个方面:自然、经济、国家政体和法律、风俗,体现了法律多元主义思想。


最后,孟德斯鸠提出了他在此书中打算做的事:一一考察这些关系,所有这些关系组成了他所说的法的精神。他将要论述的不是法,而是法的精神, 而法的精神存在于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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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的性质


第二章中,孟德斯鸠首先对政体作了分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分类的标准是 政体的性质 :“共和体制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由此可见, 政体的性质决定于谁拥有主权,而区分的标准是人数多寡以及掌权方式(如是否用法律统治)等。


接下来分别探讨了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也就是基本法(和主权者相关的法)。


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 当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时,便是民主政治,而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 在民主政体中,人民只有通过选举才能成为君主,所以选举法是基本法。 而贵族政体由于是部分人掌握主权,既有民主政体的特点也很有可能滑向君主政体甚至专制政体。孟德斯鸠认为, 贵族政体越接近民主政体越好,越接近君主政体则越不完善。 因此,要通过降低不享有选举权的人数、禁止元老院自行补充缺额、缩短强势官职的任期等方法来稳定贵族政体。


“君主政体的性质,在于由一个君王依照基本法治理国家。 ”而这些基本法必须通过“中间途径” 才能使权力得以实施。 君主政体得以维持要依靠两种约束:贵族阶层和法律监护机构。


至于专制政体,其君主不按照法律行事,不理政务,因此设置宰相是一条基本法。


罗马元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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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的原则及其相关


孟德斯鸠在第三章谈及了政体原则是什么,与政体性质的区别,以及三种政体的原则,第四章讲教育,是伦理层面的问题;第五章讲立法,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四、五章是第三章内容的具体化,分别对应家庭层面和政府层面的分工,目的是让公民培养起符合政体的德性。


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区别在于:性质决定政体,原则推动政体。前者是政体特殊的架构;后者则是推动政体运行的人的情感。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美德 ,因为美德促使公民捍卫国家利益,摒弃野心和贪婪。孟德斯鸠对民主政体所有的理解与国家规模有很大关系,考虑到优势资源有限而无法满足庞大人口的需要,他对民主的理解就是小邦,其特点在于财富平等; 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 ,因为在那里公罪容易得到惩治而私罪较难,贵族集团“似乎要把所有人都置于法律的权威之下,可能又像是要把所有的人都从法律的权威下解脱出来”。这里的节制是建立在美德基础之上的节制,而并非来自怯懦和精神上的怠惰的节制;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 ,荣宠的性质要求优惠的待遇和高贵的品爵,而君主政体必须以优越的地位、品级,甚至高贵的出身为依据;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 ,因为专制政体并不温和,“当君主一瞬间不举起高悬的手的时候,当他不能立即消灭那些身居显要地位的人们的时候,就会一败涂地。”


关于 与政体原则相适应的教育法 ,孟德斯鸠认为,教育法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培养我们成为公民,是家庭的责任。与原则相对应,在君主国里,教育法的目标是荣宠(重视财富、身份、法律);在共和国里,则应该是美德(先公后私);在专制国里就是畏惧了(绝对服从、无知状态)。


关于 符合政体原则的立法 ,各种政体对应如下:


民主政体的立法应平等和节俭。 孟德斯鸠认为平等的前提有两个原则:经济平等与民风淳朴。因此如何维持财产平等以及维持每个人的道德感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而在法律中可以贯彻落实上述两个原则。对于平均财富,可以通过规定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制约陪嫁、捐赠等方面来实现,这些虽是私法原则,但却起到了公法效果;对于培育民风,可以采取设立元老院检察官、公开指控通奸行为、长幼有序、尊重父权等措施。如此一来,道德可以得到维持,而如果维持不住,民主政体会向贵族政体演变。


贵族政体的立法应宽和。 贵族政体有两个纷乱之源: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极端不平等,统治集团成员之间的极端不平等。这样的极端不平等会导致怨恨和嫉妒,法律应该加以预防和制止,依靠宽和精神来缓和其中的紧张关系。贵族政体如果不节制,就会滑向寡头和专制,向君主制演变。由上可见 政治循环的原理:任何一个政体都会有好的和坏的一面,没有充分发挥好的一面,就可能会向坏的方向演化。


君主政体的法律应该适应荣宠的原则 。“荣宠既可被称为贵族的产儿,也可被称为它的生父。 ”君主政体中贵族维护作用很强,所以法律应该使贵族具有世袭性质,成为君主权利与人民软弱性之间的纽带。


专制政体的法律作用甚微,本质上是君主的意愿,所以立法无需复杂,但宗教的作用较为特别,会增强人民对君主的畏惧。


第六章讨论了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


关于民法的繁简, 君主政体的民法较复杂 ,因为其等级差异造成了财产规则的复杂,特权规则较多,还有许多特殊的判例; 专制政体的民法极为简单 ,因为君主有权继承一切,公民的财产权缺失,财产关系简单。


刑法的繁简可以体现国家政体对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态度。 在共和、君主政体中,司法程序较为复杂,因为公民的荣誉、财产、生命和自由受到重视;而专制政体下,人民的利益不受重视,司法程序较简单。 “在共和国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而在专制政体下,人人也是平等的。但是在共和国里,人人的平等在于人就是一切;而专制国家里的人人平等在于人一文不值。”


刑罚的严酷程度也与政体性质相关。专制政体多采用严刑峻法,而宽和政体下预防犯罪比于惩治犯罪更重要。孟德斯鸠认为刑罚应使人产生耻辱心,“民若有德,刑罚可少。”而过重的刑罚会使人对专制习以为常。在第十六节“罪与罚的正确比例”中,孟德斯鸠提出了影响后世刑法的很多理论,尤其是“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最早就来自于孟德斯鸠。此外,报应论、威慑论等理论也为资产阶级的有关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延续法制的相关论述, 孟德斯鸠在第七章中,把关注点落在各种政体原则与风俗(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上。


奢侈和财富的不均永远是成正比的。 对于奢侈,民主政体一定要严加防范,贵族政体应该强调简朴节制,而君主政体不需要节俭法,奢侈是必要的,专制政体则无所谓。 孟德斯鸠之所以谈到女性,是因为他将女性与风俗联系在一起:女性注重美德和操守,淫逸之风就会停息,美德得以发扬,反之,社会风气就会骄奢败坏。他以罗马为例,认为罗马政体的变化源于风俗的变化。


每一种政体的腐化几乎都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 。”第八章,孟德斯鸠告诉我们三种政体原则是如何腐化的。


民主政治的腐化,不仅发生在人们丧失平等精神的时候,也出现在产生极端平等的倾向时(每个人都要与他们所推举的领导他们的人平起平坐)。这样,共和国就丧失了品德。因此,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 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的平等精神 。前者会使民主政体走向贵族政治或独裁政体;后者会使民主政体走向独裁专制主义。 在这里,不同于柏拉图把民主政体理解为“极端平等”, 孟德斯鸠换了一个概念,重新定义了“平等”:法律之下的人人平等,人们要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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