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案号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66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8号 |
再审法院/案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再265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
再审合议庭 |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白雅丽 审判员 许常海 |
法官助理 | 张 赫 |
书记员 | 芦 菲 |
当事人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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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元朗泰利街18号荣华工业大厦5字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新城区新风西路12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倩,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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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浩,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苏氏荣华公司、苏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其生产的侵犯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第600301号第1567181号1567182号、第1567183号、第15671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清香双黄白莲蓉月饼即,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其生产的侵犯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第600301号、第1567181号、第15671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即除清香双黄白莲蓉月饼外的其他三个产品和一个包装袋; 二、黄**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第600301号、第1567181号第15671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产品即(2010)东证内字第12016号公证书公证的花开富贵月饼和优品伍仁皇月; 三、苏氏荣华公司、苏**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其生产的与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在先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即近似的清香双黄白莲蓉月饼(见附件 2); 四、苏氏荣华公司、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五、驳回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苏氏荣华公司、苏**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上使用侵犯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第600301号、第1567181号、第1567182号、第1567183号、第15671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装潢;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黄**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了侵犯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第600301号、第1567181号第15671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装潢的产品; 四、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苏氏荣华公司、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五、苏氏荣华公司、苏**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产品上突出使用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荣华”;黄**立即停止销售突出使用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荣华”的月饼产品; 六、驳回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再审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 二、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苏**、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产品上擅自使用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黄**立即停止销售擅自使用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月饼商品。 |
再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