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诸多影视作品、小说戏剧作品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景:老掌柜的病卧在床,奄奄一息之际,把自己几个儿子之中的其中一个儿子(通常是自己最喜爱的、最看重的、认为可以承担家族事业传承的儿子)叫到床前,并挥手让妻子、女儿、管家、帐房先生、学的年头长的、掌握技能多的,能够独掌一面的高级学徒工及佣人们退下, 在询问儿子并确认确实没有人偷听后,才颤颤巍巍的说出自己产业的传统手艺的工艺方法、经营管理的诀窍、餐饮菜品或医药药品的祖传秘方等“诀窍/秘方”暨商业秘密,告诉儿子一定要传承好,经营好,说完即病逝,儿子抱着父亲痛哭,但是没有想到,隔墙有耳,管家、伙计,甚至端茶送水的佣人就在外面偷听,刚才老掌柜所说的“诀窍、秘方”已经被外人获知。这样的情形在诸多影视作品、小说戏剧作品中屡见不鲜。
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范畴中,管家、伙计,甚至端茶送水的佣人这些上述行为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故意以盗窃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管家、帐房先生可以理解为现代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学徒工中,学的年头长的、掌握技能多的,能够独掌一面的高级学徒工也可以认为是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的伙计,端茶送水的佣人,就是普通员工。
在诸多影视作品、小说戏剧作品中更多出现的情形是管家及佣人们,不是故意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是管家及佣人们这些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在不经意间,偶然的意外的被动的获知了、获取了传承人和经营者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例如(1),老掌柜发烧卧病在床,由于持续高烧,老掌柜在昏迷中呻吟着说了很多胡话,暨所谓“烧糊涂了”,但是把“诀窍/秘方”、“偏方”等祖传秘方也说出来了,在旁边照顾的家人,以及管家、伙计,端茶送水的佣人都知道了,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
例如(2),老掌柜在年底邀请大家聚餐吃“尾牙”,老掌柜高兴喝酒喝醉了,当众说了很多话,暨所谓“酒后吐真言”,但是把“诀窍/秘方”、“偏方”等祖传秘方也说出来了,管家、帐房先生、学的年头长的、掌握技能多的,能够独掌一面的高级学徒工、伙计,端茶送水的佣人都知道了,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
例如(3)老掌柜的,在炒菜、配药、制作物品时正好赶上被管家、帐房先生、学的年头长的、掌握技能多的,能够独掌一面的高级学徒工、伙计,端茶送水的佣人进来,看见了上述制作过程,知道了这些“诀窍/秘方”、“偏方”等祖传秘方,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
在本文中,笔者将以极为有限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知识,阐述上述案例涉及的民间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并重点分析一下上述案例中涉及的管家及佣人们这些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在不经意间,偶然的意外的被动的获知了、获取了“诀窍/秘方”、“偏方”等祖传秘方这些商业秘密后,传承人和经营者暨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紧急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鉴于央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上的的理念、模式、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不同,本文对央企、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建设不作分析与探讨,本文仅对民营企业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进行分析与探讨。
鉴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中关于认定是否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有区别之处,在这里,仅在民事案件层面就是否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在我国,如果一项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被列为国家机密,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而不是适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注意:这是一个法律适用的实体法范畴,而不是“先刑后民”的程序法范畴。比如,某经营中华传统书法绘画作品的老字号商店,某些老师傅掌握着”某种特殊印泥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如果”某种特殊印泥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被国家相关机关确定为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那么,如果掌握着”某种特殊印泥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泄露了”某种特殊印泥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秘密,比如泄露了该“印泥”的配方和生产工艺流程,那将会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受到刑事处罚,而不是受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调整。
故,本文不对被列为国家机密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进行分析与探讨。
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我国传统手工艺人受我国历史文化传统观念影响至深,对于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技艺的核心部分仅“单传”于其子女或者徒弟,甚至“传男不传女、传子不传婿 、传子不传徒”,暨所谓“父业子承”。
虽然这与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保密制度不同,但在客观效果上达到了“保密”的目的,也这是因为如此,目前在我国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这种“父业子承”型的手工个体工商户仍然大量存在,导致无法从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保密制度进行分析及解决,无法同时适用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故,本文不对这种“父业子承”型的手工个体工商户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进行分析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