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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房东注意:出租房或要先备案,还要有灭火器…否则最高可罚3万

太仓房产网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18-06-11 16:42

正文


苏州的房东、租客们都注意啦!

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了

租房需备案、客厅、车库等不得住人

还要为租户配备灭火器等等

不遵守最高可是要 罚3万

小编帮大家拎了重点

赶紧来看看吧!


1

客厅、车库、地下室等不能住人



《条例》的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 出租人应当按照幢、层、套、间为单位出租房屋,按照原始设计为居住房间的 卧室(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

  • 餐厅、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 ,不得出租用作居室使用。

  • 未设置窗户的房间 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小编在某租房网上还查到了车库房源,有简易装修、可以洗澡、做饭, 显然都是出租给人居住的 ,《条例》对这类情况进行了规范。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2

房东需配备消防设施



《条例》的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

  • 出租人为每一承租户配备 口罩、报警哨、手电筒 等设施,并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 标准配置灭火器 ,灭火器应当选用3公斤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量的灭火器,鼓励高层住户配备自救呼吸器。

  • 出租人、承租人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居住房屋所在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得遮挡居住房屋所在建筑的室内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法律责任: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消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


3

出租房子需备案



《条例》的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

  •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后 十五日 内,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基层组织办理 住房租赁备案

  • 房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 网上登记备案 ,并纳入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按时进行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备案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一千元以下 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4

屋内、楼道口不得给电动车充电



《条例》的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

  • 电动车实行 集中充电、集中放置 ,不得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 充电,不得在居住 房屋内 充电。

  • 本条所称电动车包括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充电,或者在出租居住房屋内、出租居住房屋所在建筑的公共区域内停放电瓶车或者放置蓄电池的,由消防主管机关予以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曾被消防机关警告过的,处以 五百元以下 罚款。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 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机构各自的义务 ,谁想糊弄事就要先要考虑好将来出了问题要承担哪些方面的责任。


出租人义务

(一)保证居住房屋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房屋使用等安全要求。房屋最多能容纳的 承租人数 平面布局 图等事项应当 张贴上墙

(二)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和未成年人单独出租房屋;

(三)应当告知并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告知并督促其及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四)自租赁关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 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并对租赁房屋进行定期安全查验,每月至少一次;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以房屋出租名义,按 日、时 提供住宿服务;

(七)依法缴纳租赁房屋产生的相关税费;


承租人义务

(一)承租人为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及时申报居住信息、申领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二)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留宿他人居住超过七天、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且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关于 居室使用面积和使用人数限制 )的规定;

(三)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承租的房屋


房地产经纪机构义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

(一)无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三)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四)本条例规定不得用于出租房屋居住的;


这三个义务两头堵,

基本上到时候“二房东”的路就很难走了。


草案文本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下拉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及防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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