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的房东、租客们都注意啦!
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了
租房需备案、客厅、车库等不得住人
还要为租户配备灭火器等等
不遵守最高可是要
罚3万
!
小编帮大家拎了重点
赶紧来看看吧!
客厅、车库、地下室等不能住人
《条例》的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小编在某租房网上还查到了车库房源,有简易装修、可以洗澡、做饭,
显然都是出租给人居住的
,《条例》对这类情况进行了规范。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条例》的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
法律责任: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消防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
出租房子需备案
《条例》的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按时进行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备案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一千元以下
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条例》的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充电,或者在出租居住房屋内、出租居住房屋所在建筑的公共区域内停放电瓶车或者放置蓄电池的,由消防主管机关予以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曾被消防机关警告过的,处以
五百元以下
罚款。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
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机构各自的义务
,谁想糊弄事就要先要考虑好将来出了问题要承担哪些方面的责任。
(一)保证居住房屋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房屋使用等安全要求。房屋最多能容纳的
承租人数
、
平面布局
图等事项应当
张贴上墙
;
(二)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和未成年人单独出租房屋;
(三)应当告知并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告知并督促其及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四)自租赁关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
治安责任保证书
;
(五)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并对租赁房屋进行定期安全查验,每月至少一次;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以房屋出租名义,按
日、时
提供住宿服务;
(七)依法缴纳租赁房屋产生的相关税费;
(一)承租人为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及时申报居住信息、申领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二)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留宿他人居住超过七天、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且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关于
居室使用面积和使用人数限制
)的规定;
(三)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承租的房屋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
(一)无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三)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四)本条例规定不得用于出租房屋居住的;
这三个义务两头堵,
基本上到时候“二房东”的路就很难走了。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下拉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及防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