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债权,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运用诉讼方式不仅是清收不良债权的有效的措施,更为重要的是诉讼可以给企业的其他客户传递一个强烈的警戒信息,有效的抑制其他客户拖欠货款的企图。
因为诉讼方式的有效性和影响,对于诉讼应该做到:不轻易诉讼,不惧怕诉讼,做有把握的诉讼。要做到有把握的诉讼,有几个诉讼难点你必须要明白。
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省级报刊刊登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如何界定“省级以上报刊” ?
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的签收行为中哪些是可以作为重新确认债务的情形?或者不作为?
特殊情形下抵押权是否丧失?
4月25日,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泽学律师分享的《不良债权清收之诉讼时效与抵押权行使期限难点分析》课程将对以上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解答,想知道答案,心急的朋友可以直接拉到文尾进行报名,如果你还有点时间,不妨看看更多课程的详情。
杜泽学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西南财经大学 校外导师
杜律师擅长合同、诉讼解决方案,知识产权,公司、破产清算与重组,金融、保险,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等业务,为农业银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招商银行、大华银行等多家机构提供长期法律服务。
2007年以来专注为客户提供争端解决方案,并专注于破产清算与重组。
2016年参与发起设立专业的PPP咨询公司,为政府和社会资本提供PPP咨询服务。
2014年下半年以来,顺应大量债务违约事件的解决需求,代理了十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诉讼和强制执行案件,涉及不良债权金额二十多亿。在不良债权处置和清收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几个问题
1、省级报刊刊登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1)银行转让不良资产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时
(2)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维护债权时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时
(4)农业银行受财政部委托处置其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时
(5)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
(6)不良债权受让人
(7)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催收能否发布公告?
(8)如何界定“省级以上报刊”?
2、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的签收行为
(1)作为重新确认债务的情形
(2)不作为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情形
二、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限
1、有关规定
2、几种特殊情形下抵押权是否丧失?
(1) 第三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仅仅连续催收债务人,超过两年没有向抵押人催收,那么还是否享有抵押优先权?
(2)第三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没有连续向债务人催收,超过了诉讼时效,但一直连续向抵押人催收,还能否享有抵押优先权?
(3)第三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后,债务人对债务又重新确认,此时还能否向第三人主张抵押优先权?
4. 债务人自己提供房产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后,债务人对债务又重新确认,此时债权人对抵押物还是否享有抵押优先权?
5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律师,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破产清算公司
分享时间:4月24日(周一)20:00—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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