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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如何面对新型肺炎下的劳动关系?

HRunion  · 公众号  ·  · 2020-02-0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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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本周重磅消息! 马上点击阅读


老干妈的谢幕: 不改革,时代抛弃你连声招呼都不打!


新年伊始,新型肺炎却如同十几年前的非典一样迅速笼罩在大家的上空,自肺炎开始传播以来,国家各级政府也迅速下达通知,积极采取相应的解决以及预防措施,HR们也从每天紧张的工作的状态中脱离出来转变为“不敢动”的状态。

但在小编看来,HR们最好的应对政策不是按兵不动,而是做好统筹规划,及时发布通知,尽自己的力量让每一位员工的利益有所保障,疑问有所解答,恐惧有所消减。 下面小编也会就近期后台HR们普遍发出疑问的问题做一个统一解答。

01 答疑

如果对于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有所疑问要去哪里查找靠谱的信息?

答: 可以直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官网在一月二十四日已经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包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在内的多种因疫情而产生的问题的处理方式。
如果当事人因为感染疫情或处于隔离阶段而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怎么办?

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仲裁时效中止。 这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将法定仲裁时效的期间冻结,而这个冻结了的时间段的时常是跟随中止时效的原因变化的,当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那一天,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果员工因为患有或疑似患有冠状病毒而无法工作,企业还要发放工资给已经停止工作的员工吗?

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实际操作依然需要参考当地政府部门通知。
如果在员工治疗或者隔离期间劳动合同恰好到期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规定,在此期间企业不能够直接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应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的时期。
如果公司在延长假期期间内要求员工上班,要给员工发放加班费吗?

答: 应发放算加班费。 本次延长的假期是经国务院批准,属于为了应对突发情况,为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而设定,公司应积极响应并全力协助本通知的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7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春节假期的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落实。
如果患病员工来自湖北其他地区或者武汉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通知,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感染者企业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可以自行隔离近期出入武汉或者来自湖北等地的员工吗?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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