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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羊」意为「鲜」,鱼羊秘史,访远古之鲜,揭万世之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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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怎么保护儿童权益的?这几个故事值得我们反思

鱼羊史记  · 公众号  · 历史  · 2017-06-1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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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揭秘」,看欲罢不能,闻所未闻的野史奇谈


(图)《婴戏图》,明代夏葵 (绘)


我国古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秦律以身高作为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对身高不满6尺(相当于现在一米高左右,也就是8、9岁的孩子)的儿童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汉律则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年未满8岁……非手杀人,皆不坐,”也就是说,8岁以下的人,除非亲手杀人,否则都不处罚。唐律规定的更明确:(1)10至15岁的少年,对所有犯罪行为都有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并可用赎金的方法代替刑罚。(2)7岁至10岁之间只对反逆、杀人、盗及伤人这几种犯罪须负刑事责任,且仍可通过赎金替代。(3)7岁以下,虽犯死罪,亦不处罚。


尽管各个朝代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可是在人治的社会,具体执行起来还是千差万别,甚至出现极端情况,有的还引起了朝廷内部的争议,不妨来看几个古籍记载的案例。


长官意志作怪滥杀无辜少儿


古时候对少年儿童犯罪,尽管律例都有规定,可是长官意志也很重要,遇到体恤民情关心少儿成长的好官,就会人性化执法,反之遇到颟顸(mān hān)昏聩的庸官,少儿犯了罪可能就要倒霉。


在《南史》里就记载了这样两个截然相反的案例。其一是:南齐的孔琇之担任吴县县令的时候,有个十岁的小孩只是因为偷割了邻居家的一捆稻子,就被孔琇之关进监狱,并且还判了罪。有的人劝解他不要这么做,他回答说:“这个小孩才十岁就能干偷东西的事,那么长大以后还有什么坏事做不出来?”这件事惊动了全县。其二是:南齐王敬则曾经担任吴兴郡太守,郡里过去经常发生抢劫案件。有个十几岁的少儿因为在路上拾到到别人丢失的东西,王敬则就把他杀了示众。从那以后,再也没人拾路上的遗物了,郡里盗贼也绝迹了。王敬则希望震慑众人、树立威信才这么做的。可是他忘了他杀的是不该杀的儿童呀!更何况儿童不明白事理,路上遇到有丢失的东西就捡起来,这并不是抢劫,哪里值得这么重的惩罚?他还杀了儿童示众,这是残忍冷酷用刑,滥杀无辜的表现。对待少儿犯罪,像孔琇之那样的惩罚,差不多才能起到惩治犯罪的效果就行了。


“勿以恶小而为之”,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少儿犯了罪,不应该只想到宽容,更应想到如何对其惩治才能达到警示的作用。前者值得学习,后者冷酷无情,毫无仁爱之情,就不值得效仿。更何况对待少儿犯罪本来就应该从轻处罚吗?


(图)《小庭婴戏图》,宋代佚名


月光童子“妖言惑众”咋处罚


北魏孝明帝熙平年间,冀州延陵那个地方有一个谣言惑众谋反的人叫王买,带着罪行逃亡,赦免令期限都过了,他还是不肯回来自首。后来抓获后,被判处斩首。据《魏书.刑罚志》载:被称为月光童子的刘景晖也曾跟着王买“妖言惑众”被抓获,廷尉卿裴延俊听说此事后认为,虽然事发在赦免令颁布之后,也应该判他死刑。


廷尉正崔纂听说此事,立即上奏阐述自己的观点,认为不能莽撞判案,尤其是对一个才9岁的孩童,决不能滥杀无辜。他在奏书中说:“刘景晖虽然说过变蛇、变野鸡之类妄言,这不过是别人说什么他就说什么。因此杀刘景晖是没有道理的,可是赦免刘景辉又怕他再妖言惑众。如今是直言无讳的时代,所以不应该把没有死罪的人处死。刘景晖只是个9岁的孩子,嘴里边还有奶味,说话做事这都不是他自己做主的。‘月光童子’这个称呼也不是他自己说的。这都是奸吏无缘无故编造出来的事端,把作案的人说的越虚伪奸诈,就越显出破案人的能干。如果正是因为妖言惑众,那么根据法律该判处死刑,可是又不能揭穿刘景晖究竟在什么地方惑众。这件事实在赦免令发布之后才显现出来的,如果在律令之外,我们还要判他死罪,那么赦免令还怎么取信天下呢?并且天下人怎么能不怀疑赦免令的真实呢?《尚书》上说,与其错杀无辜的人,还不如漏判有罪的人。


还有按照《法例律》上说:‘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的,如果杀死杀伤人,按照刑法判罪,要向皇帝上奏报告请示。’有人议论,小孩和老人犯罪,可以不采用这一条律令。我认为如果年老而智慧过人,就像姜太公那样,或年龄很小而聪明,可是像甘罗那样都不是一般人所能比得上的,那自然可以按照人们所议论的那样去做。可是刘景晖只是个愚笨的小孩,那么自然只适用一般的律法。”当政的灵太后读了崔纂的奏章后,采纳了他的意见,下命令说:“既然刘景晖已经得到朝廷宽刑的恩典,那么怎么还能议论要判处他重刑呢?可以把他流放到洛阳去做顺民,其他的事情就按你们奏章办理吧。”


九岁的儿童刘景晖因和大人一起,说了一些童言,结果被官吏罗织罪名,要被按妖言惑众的罪名处死。这时候朝廷里对如何惩治他发生了分歧,经过辩论,最后只是判处流放罪,表现了古代统治者执法的人性化,尤其是贯彻了对少儿犯罪从轻的宗旨,可圈可点,值得今天司法借鉴。


(图)《秋庭婴戏图》,北宋苏汉臣(绘)


幼杀幼判缓刑体现对少儿犯罪量刑的苦心


清代陈其元曾任直隶州知州,审理过一件幼杀幼的案子。案情是这样的:十五岁的吴三红眼过去欠十四岁周二蛋的饼钱,他祖母答应替他偿还。后来吴三红眼在外拾柴时,正好碰到周二蛋卖饼回家,于是又赊买了三块剩下的饼,说好第二天再还钱。吴三红眼马上吃了饼,周二蛋却反悔要他立即付钱。吴三红眼恳求周二蛋和他一起回家取钱。周二蛋不肯,一边破口大骂,一边捡起石头追赶。吴三红眼夺了石头,却被揪住衣服撞头。吴三红眼企图逃脱,一时情急,用石头砸伤周二蛋的后脑勺而致其死亡。


本来欠钱理亏,现在又将人打死,吴三红眼理应属于“情实”。情实,是清代死刑判决的一种。一但认定罪行属实,将付诸执行,与缓决相对。但是,陈其元认为,吴三红眼的石头是夺来的,伤人又出于被揪。饼的价格不高,原先说好第二天归还的,周二蛋起答应,接着反悔,谩骂殴打显然是死者理亏了。再查律条,打死老人幼孩都属“情实”,目的是使少犯老、长欺幼的人有所忌惮。但是如果是老殴老、幼殴幼,似乎并不应该援引这一条文。现在死者是十四岁,凶犯只比他大一岁,都是孩童,为什么律条只适用于一人而不适用于另一人?如果说十五岁叫“成童”,十四岁叫“幼孩”,因此十五岁的吴三红眼应该属于“情实”,那么倘若十四岁打死十五岁,就应该一律算作“值得怜悯”了吗?那些三四十岁的人打死幼孩的,又该怎么判处?吴三红眼在和周二蛋争执中误将其打死。吴三红眼已经十五岁,按照律条上规定的“十四岁”为界,吴三红眼杀死人这件事应属于“情实”,但从事实人情出发,吴三红眼打死周二蛋属于孩童之间的普通斗,应判“缓决”。这个判决体现了陈其元在执法中的人性光辉,对于孩童犯罪,能够以实际出发,切实体现从宽的宗旨。陈其元把这件事记入了自己的《庸闲斋笔记》一书中。


(图)《傀儡婴戏图》,南宋刘松年(绘)


幼童鸡奸获罪死的反思


清代德州境内有两个幼童,一个十二岁,一个十三岁,在私塾里嬉闹玩笑,相互鸡奸,不巧被别人看见了。两家父兄非常羞愧气愤,都到官府状告对方。这时的德州知州是淮安人王毂(gū、gǔ),他是有名的酷吏,本性贪婪残忍。他接到报案后,竟然还真的派人去查明案情,当时大清律例上是有明文规定:奸.淫十二岁以下者,不管是男是女,一律处以死刑;奸.淫十二岁以上者,仅按奸罪惩处。王毂就搬来律例,一丝不苟按条文办案,于是对那十二岁的小孩只是稍加训斥就让他回家的了,而对那十三岁的小孩则依法惩处,结果没多久这孩子不幸病死在狱中。几年后,那个十二岁的男孩也因万分羞愧,竟然自杀身亡了。其实两家孩子当时都是懵懂年龄,情识初萌,不一定要像真有其事那么郑重处置。两家父兄只是恐怕被别人的冷嘲热讽,一时气急才到官府告状,实际上并非真要官府查证此事。假如当官的说这是“两个小孩嬉戏玩耍,查验诉问并无实据”,叫他们各自的父兄领回家去教训指责,这么做既算不上纵法枉为,也会因此保全了两个孩子的隐私!王毂这个人就是这样的天性刻薄,因此而害了两家人。这件事也被陈其元一直关注儿童犯罪的记载在自己的《庸闲斋笔记》一书中。


当时清代著名书法家、经学家孙星衍正任德州粮道道台,亲眼目睹这件事,心里颇为不平,后来听说王毂调回淮安任知府,恰巧属下山阳县令王伸汉毒死到山阳查账的人,王毂收受王伸汉贿.赂,竟说被毒死人是自缢身亡,事情暴露后王毂被斩首。孙星衍慨然叹道:“像王毂这样的人,即使不发生在山阳赈灾案,也早就该死了。”


两幼童相戏鸡奸,原是懵懂年龄的玩笑戏耍,酷吏王毂竟然像煞有介事地查案判处,结果造成两人死亡。可谓是百姓不死于罪而死于法。审案者应仁和宽恕,对罪行不同的人要分别对待,严刻不同于刻薄。更何况对待这两个无知少年的懵懂行为,王毂有失于仁道,死不足惜。


这几起历史上的涉童案件之所以引发争议,大都是因为办案者未能严格执法,即使依法办案,也是矫枉过正,过于死板,甚至滥用职权,滥杀无辜,致使许多少儿的权益在法律的框架内也得不到保障,这是一个致命的缺陷,值得今人深入研究总结,吸取经验教训,真正担当起保护未成年人的重任!


*作者:刘永加,鱼羊秘史签约作者。文史学者,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