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不让行人、
电动车不走非机动车道、闯红灯
……
今天淄博又有一些市民被罚了!
这是记者今天早上在交警执法现场看到的!
今天8:00许,正值交通早高峰,城区主要道路交通流量到达峰值。记者跟随张店交警大队四中队在世纪路与新村西路路口看到,路面绝大部分机动车能够按照交通规则有序通过路口,令人担忧的倒是一些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市民,抢占车道、乱闯红灯的现象屡禁不绝。
8:00-8:30半小时内,
执勤民警先后查处3起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其中2起为不走非机动车道,穿行于机动车车流中;
1起为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也就是常说的闯红灯。
民警对这3起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当场开具罚单,
驾驶人各被处罚5元现金。
9:10许,在新村西路一处人行横道前,一位推着童车的母亲在走斑马线过街时,一辆SUV见行人过街走斑马线,未进行避让,而是打了一把方向从行人前面绕过。这一幕被附近民警用执法记录仪全程拍下。
这辆SUV被民警当场拦下,驾驶人在听到民警批评教育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惩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驾驶人潘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依法处以罚款50元、驾驶证记3分。
据了解,不文明交通行为整治活动自去年7月份启动,旨在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秩序,着力解决城市车辆乱停乱放、乱闯红灯、乱穿马路等问题,实现“车辆停放有序规范、行人过街走斑马线、交通路口不闯红灯,文明意识大幅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整治活动以来,通过大力宣传倡导和路面积极管控,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一些长期以来市民司空见惯的不文明交通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不少交通参与者对行车走路缺乏规则意识和文明意识,对道路交通形成隐患。
张店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不文明交通行为的整治不是“一阵风”,而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常态化工作,只有持之以恒,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强化路面管理,才能真正让“安全畅通有序”落到实处。
为全面推进文明出行专项行动,除了严查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淄博还会整治哪些不文明出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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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让行人,不光罚款还要扣分!4月1日起,淄博人得注意这些事儿了!
不文明交通行为整治相关法律依据
一、行人翻越护栏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闯红灯
1.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2.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停车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100元罚款。
2.在明确设有禁止停车路段停放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四、机动车不避让行人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或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五、非机动车不走非机动车道、行人不走人行横道
1.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文学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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