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辱母杀人案”,给世人展示了一出因暴力等方式非法讨债而导致的悲剧,讨债者遭到报复性惩罚,甚至付出生命,欠债方也付出高昂的代价。
“非法讨债”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它的危害到底有哪些,如何才能有效减少和避免“非法讨债”的发生?笔者希望通过此文,唤起大家对“非法讨债”这一社会顽疾的思考和重视。
本文所说的“非法讨债”,当然区别于正常或合法的“讨债”,正常的催债和要债,是实现债权的一种商业行为,方式方法不触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允许或者不禁止的(我国劳动部门还曾将“商帐追收师”列为一个新兴职业)。
但“非法讨债”则不同,它之所以应被禁止,就在于它的讨债方式“违法”甚至违反刑法,讨债者往往采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拘禁、威胁、恐吓、侮辱,以及扰乱他人生活秩序或工作秩序的方式,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暴力”方式,来强行实现债权。这显然与法律的基本宗旨格格不入。
“非法讨债”之所以在一些地方盛行,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面既有我国传统历史观念影响的主观因素,又有现代法律制度设计不足等诸多因素。
首先,从历史上看,对欠债者采取刑事处罚手段的传统源远流长。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欠债者就开始被依法“没身为奴”,到了唐代,《唐律疏议》则记载了可对债务人判处“杖刑”及有期徒刑;此后一直到清末,对欠债人判处劳役等刑事处罚基本上都是律令“标配”。
这种“欠债即犯罪”的法律烙印,深刻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判断,导致如今在很多人眼里,欠债者都是“罪人”或“无赖”,应当将其绳之以法。因此,即使现代法律已通常不再对欠债者施以刑罚了,但仍然有一些人会倾向于实施各种“民间”刑罚措施,以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式进行讨债。
其次,我国法律制度尤其是民事执行程序、信用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存在明显不足,客观上造成了“非法讨债”现象的滋生和漫延。
当前,民事执行体制的缺陷等多重原因致使法院“执行难”,这是导致非法讨债“应运而生”的头号原因,法律“白条”的大量存在,致使部分债权人对法律救济途径望而却步,从而转身寻求其他非法手段。
与“执行难”相伴随的是,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构建尚处于摸索和完善之中,仍未建立起科学、完整的法律体系,特别是与法院执行程序之间还缺乏有效地衔接。因此,对欠债者的威慑仍显不够,无法让其“闻失信而色变”。
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由于我国破产制度当前仅限于企业法人破产,自然人破产尚未纳入其中。因此对债务人来讲,不存在法律保护的最后一根“稻草”,理论上只要他人还“健在”,他的债务就永远“不会消失”,其本人就会无限地被追讨。更为严重的是,债务人的近亲属也往往会受到“拖累”,被迫成为债务人事实上的连带责任担保人。
基于上述制度原因和现实因素,促使有些债权人撇开法律途径,通过不正当手段或非法手段进行追债,反而更容易收到“奇效”,这也是“非法讨债”得以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正是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了“非法讨债”行为近年来愈演愈烈,而且大有朝着职业化和黑社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这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无疑非常有害。
笔者认为,“非法讨债”的危害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讨债”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讨债者往往通过非法破坏债务人所在单位的工作秩序,或者所在家庭的生活秩序的手段,来逼迫债务人偿债。但此举轻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其社会危害性和违法特征十分明显。
2.“非法讨债”侵害债务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引发大量违法犯罪案件的产生。
很多讨债人为实现债权,不惜雇用打手或社会闲散人员,对债务人及其家人采取暴力或胁迫等多种手段,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同时讨债过程中时常伴随非法侵占、毁坏他人财物甚至抢劫现象,从而导致违法犯罪案件频发、多发。
3.“非法讨债”日渐形成团伙化、专业化的作案方式,极易形成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危害巨大。
很多讨债者经常名义上打着“信息咨询公司”、“商务咨询公司”的类似旗号。但实际上则干着“非法讨债”的业务,而且为了追逐讨债暴利,一些“专业”讨债公司大肆招兵买马,动辄聚众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已经成为社会治安的重大祸患。
4.“非法讨债”严重损害我国法律的尊严,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非法讨债”现象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我国执法体系的一种否定,如果任其发展,不但严重破坏社会风气,更将进一步地伤害人民群众对于我国法制的信心,这对于牢固树立法律权威以及依法治国都极其有害。
那么,怎样才能有效地减少甚至杜绝“非法讨债”现象呢?笔者认为,这需要从社会各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至少应当从以下这些方面进行着手:
第一,多重举措提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力,提高债权执行效率。但着重点应放在调整体制或完善立法方面。
比如,业内呼声较高的将执行局分离出来独立设编,加强权威并充实力量;还有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法律文书的种类范围扩大到调解书、决定书等各类文书,同时提高处罚尺度,等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民事诉讼法新设的“执行异议之诉”虽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异议人的诉讼权利,但其繁琐的程序设置及实体审理的不易操作性,都大大降低了执行效率,反而导致大量案件因裁定中止执行而搁浅,因此应考虑重新对其进行修正。
第二,尽快制定出台个人信用法,将目前各部门零散的信用规定以立法的形式统一并完善,健全信用使用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方面提高欠债者的失信代价,另一方面,对非法讨债者的失信行为同样进行惩戒。
第三, 尽快制定出台个人破产法,或完善现有的破产法,明确将自然人破产列入其中。
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于符合标准的债务人实施破产还债,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明令禁止对破产人进行无限制地讨债,阻止非法讨债者。
第四,企业登记机关对于从事“非法讨债”的公司实行黑名单制度。
由于我国企业登记明确禁止“讨债公司”的设立,因此企业登记机关对在执法中发现的实际从事“非法讨债”业务的企业,应立即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采取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讨债”经营活动。
最后,还应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教育。
特别是结合典型案例和热点案件,从舆论上引导债权人正确处理债务纠纷,敦促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形成全社会崇尚诚信、遵守法治的良好氛围,通过普法教育减少“非法讨债”事件的发生。
总之,“非法讨债”已成为当前社会多个领域的毒瘤,亟需根治。笔者相信,只要我们找准病因,科学治疗,一定能将“非法讨债”这个顽疾铲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