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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最高法、证监会出手!

央视财经  · 公众号  · 财经  · 2025-01-02 00:4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主要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

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重大违法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可致函人民法院,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发现重整相关方存在涉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通报中国证监会。

关键观点2: 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

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资金占用和担保问题,需要在重整前完成整改。

关键观点3: 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

重整计划草案需详细、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质及股份价格、锁定期等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关键观点4: 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

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与已披露信息一致。重整各方需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要求。管理人成员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撤换。

关键观点5: 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

完善管辖标准,要求申请人在被申请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重整计划需载明明确、清晰、合理的执行标准,未执行完毕的,监督期限应延长。


正文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纪要》主要内容如下:

  • 一是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可以致函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关注,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发现重整相关方存在涉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中国证监会。

  • 二是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向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

  • 三是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详细、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质及获得股份的价格、股份锁定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明确重整期间管理人管理和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模式下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材料与已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重整各方应当遵守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的要求。管理人成员存在或者涉嫌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换。

  • 五是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被申请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明确重整计划应当载明明确、清晰、合理的执行标准;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监督期限应相应延长。

《纪要》围绕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兼顾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的总体思路,有利于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并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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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监制:柯成韵

主编:李亦阳

编辑: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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