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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之重塑——以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为背景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3-18 18:52

正文

引言: 随着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已先于2023年9月实施,配套修改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等证监会新规虽尚未真正落地,但已可见超预期的大幅变动,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将迎来重要变革。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在上市公司层面统一取消监事会,改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这一举措,尤为引人注目。这一变革完全改变了《公司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持续的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比之前新《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允许公司选择双层或者单层治理结构的折中模式更进一步,可以视作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变革层面的一次重要探索。

然而,新治理结构的推行,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带来一些新的挑战。监事会取消后,审计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增加和变化?如何在全新的职责体系下,实现监督的有效性并同时履行好不同的职责?是否会造成董事会“自我监督”的矛盾等等。这些将成为当下上市公司公司治理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即从资本市场律师实务视角对此略作探讨,以期有抛砖引玉之效果。

目 录

一、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引入及其既有职责

二、监事会的取消及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计委员会职责重塑后的规范运作建议

四、结语

01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引入及其既有职责

审计委员会制度最早缘起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并于70年代制度化,系美股上市公司及监管系统为了应对审计、内控的系统化风险,从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设置机构起到监控公司财务报告和加强内部控制,以及沟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进程中,早在2002年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当时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经机构改革撤销后组建为国务院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现已修订)第52条就已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但该治理准则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仅作了建议性表述,并未将设立审计委员会设定为上市公司的必备治理机构。2008年,财政部牵头中国证监会、国家审计署等部委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在上市公司层面予以施行、并鼓励其他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予以执行,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此后,包括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2023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均进一步明确及强调了上市公司层面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强制性并细化了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相关要求。

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立足国内公司治理实际,参照域外先发规则,在上市公司层面,已成为公司治理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多项关键职责。现行法律法规已从不同维度、不同层面,对审计委员会的各项职权予以明确界定与规范,主要包括:

从上述现行有效的制度来看,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层面的职权主要围绕对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等专业领域展开,体现在:

1.审计监督: 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审阅内部审计计划,督促计划执行,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运作并接收其报告;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协调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2.财务管控: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对重大财务决策相关事项,如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因特定原因作出会计政策变更等进行审核和监督。

3.内控监管: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审查内部控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关于内部控制的报告,审阅内部审计报告;根据内部审计结果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评估意见,发现重大缺陷或风险时及时报告并披露。

4.风险审查: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大额资金往来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等情形及时报告;对退市风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审查,保障公司合规运营。

5.决策前置: 在董事会对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作出决议前,审计委员会需先行审核并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02

监事会的取消及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职责

(一) 监事会的取消与审计委员会的接力

在我国,监事会制度的设置早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已运行超过30年;但实践中对其监督效果和设置必要性的争议一直存在。监事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监事会难以有效发挥其法定职责,背后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1. 从组成结构的独立性角度而言, 我国实践中,监事会的构成来源于股东会选举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其结构形式往往呈现与董事会高度类同的情形。即由控股股东提名的人选为主(同样,职工监事在民营企业层面常常可以被视作听命于控股股东),辅之以难以获得董事席位的持股比例较高股东的提名人选。因此,受控股股东控制的监事会来监督受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及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使得监事会在先天上就存在独立性不足的问题。

2. 从职位产生和权力层级角度而言, 虽然监事会与董事会一样,其成员(非职工董事/监事)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在权力层级上与董事会相对等。但实践中,除了控股股东外,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往往谋求董事席位,监事席位更多是持股比例难以获取董事席位情况下的股东退而求其次的选择或被动选择,其权力层级先天被视为“等而下之”,提名监事的权利也被认为“食之无味”最多“聊胜于无”罢了,这在广大民营企业中尤为明显。

3. 从员工担任监事的监督职能履行效果而言, 以当前上市公司常见的三名监事构成的监事会结构为例,其中包含1名职工监事、常规也至少会另有1名的股东代表监事事实上由公司员工担任,因此会导致监事会主要或多数成员由公司员工担任的情形。由公司员工担任监事本身有其监督的特点和优势,特别是职工监事作为代表职工利益对公司进行监督时。但当监事主要或多数成员由公司员工担任时,监督工作往往会在实践中受到一些限制。作为监事的公司员工一方面与公司的利益关联紧密,在进行监督时可能会受到上级领导(除了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形外,作为被监督对象的董事、高管的职级多数情况下显然高于监事)等因素的影响,难以保持完全独立和客观的态度,无法真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严格监督。另一方面,员工担任监事受限于其所学专业和本职工作,可能缺乏专业的监督技能和知识,对于复杂的财务数据、经营决策等难以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导致监督浮于表面,无法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4. 从信息获取渠道和履职保障角度而言, 常面临信息不对称问题,员工担任监事受限于其职级和日常工作、股东提名监事受限于其物理隔阂,往往难以全面、及时掌握企业真实状况,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难以获得足够信息。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但这并非强制性规定,监事未列席也不会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这使得实践中董事会、监事会“各开各的会”才是常态。另外,《公司法》规定了监事履行职责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公司的财务审批权恰恰掌握在作为监事会监督对象的董事会和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手中,这使得监事行使监督权往往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

正因受限于上述困境,监事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预想中的监督作用,此次《征求意见稿》便开创了一项重要变革,在上市公司层面取消监事会,将其监督职权归拢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可以避免监事会存在的权力层级较低、成员专业能力不足、信息获取渠道受限等问题。但是与此同时,也面临着一些诸如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困境、如何有效履行两者职责等问题。而实践中,央国企层面的改革试点也已经为取消监事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我国国资国企改革进程中,从2018年开始开展试点取消监事会相关工作,《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03.21实施;现行有效)即明确规定不再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设立监事会,后续该项改革也在不同层级的央国企予以推动;取消央国企企业监事会设置,能够整合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效能,避免过去不同监督主体之间可能存在的职责交叉、信息不畅等问题。

(二) 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2024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为切实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就包括《征求意见稿》在内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与废止事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审计委员会的取代监事会后的职权,并协同新《公司法》共同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的职责所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三) 审计委员会新增职责的主要类型

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并全面承接其相关职责,除监督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等原已作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外,前述总结的审计委员会另行增加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类:

1.监督董事、高管履职行为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纠正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的行为,要求其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并提出解任的建议;发现公司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另外,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条件也从有权股东提请监事会提起诉讼改为提请审计委员会提起诉讼。

2. 股东会、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提案、主持等权利

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股东会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也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未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外,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3. 监督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审计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审计委员会日常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03

审计委员会职责重塑后的规范运作建议

审计委员会在合并监事会职责后,职责从原本以财务、审计方面的监督为主扩张至对董事、高管的监督以及某种程度上对大股东的监督,监督方式从并列机构层面的横向、外部的监督变更为董事会层面的纵向、内部的监督,履责机构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存改为审计委员会单设。这些重大变化能否有效解决过往监事会制度运行效果不佳的困境,审计委员会能否承担两项职责“一肩挑”的压力,以及审计委员会如何切实提高履责能力,这些都是需要深度思考和广泛探讨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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