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配偶和社会组织同时申请成为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简单按照法定顺位作出裁判,还是敢于打破惯例,依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给予弱势群体真正的帮助?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监护权的案件,这也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海淀区法院首例在被申请人有配偶的情况下,指定社会机构为监护人的案例。
这起案件也经北京高院推荐,申报为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件之一。
在一起特别程序案件中,年过六旬的赵民(化名)患有先天智力残疾,他与前妻育有一女,女儿同样身患智力残疾。多年以来,赵民及父母、女儿一直由其父母所在科研单位下属的残疾人联合会分会(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照顾。
看似波澜不惊的日子,直到2017年被陆续打破。赵民趁着父亲住院,母亲看护不在家的间隙,瞒着家里人,从家里偷出了户口本,与在公园遛弯相识的孙丽(化名)领证结了婚,重组了家庭。
赵民领证的事情未曾公开。直到有一天,孙丽以赵民配偶身份上门。赵民的母亲坚决不认孙丽,询问其是如何骗赵民与其结婚的,拒绝承认其“儿媳”的身份。孙丽在努力无果之后,也不再出现在赵民家中,回到了远在甘肃的家乡。
2021年,赵民父母相继离世,孙丽来到法院要求起诉赵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因无法提供材料撤诉。
之后,照顾赵民日常的社会组织起诉要求确认赵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丽以赵民配偶身份参加诉讼。经鉴定,赵民确实缺乏民事行为能力。
在赵民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社会组织和孙丽相继向法院提起对赵民的监护权申请,海淀区法院将两起案子合并审理。
法庭上,社会组织拿出了长达十多年间帮扶照料赵民及父母、女儿的证据,内容覆盖赵民的吃穿住行,大至帮扶其培养生活工作能力,小至日常食物购买。
社会组织还出示了赵民母亲生前留下的打印遗嘱,上面指定了由社会组织对其遗产进行管理,用于赵民父女的日常生活花销。孙丽不能继承任何遗产。
同时,法庭逐一询问该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对遗嘱订立的过程进行细致调查。
“我们俩是在公园遛弯认识的,一见钟情。”开庭过程中,当法官问及与赵民的相识过程,孙丽如是说,“我们两人结婚是因为爱情”。在被问及与赵民相遇时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时?孙丽开始含糊其词,表示上一段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我和前夫早就没感情了,那会儿已经在办离婚。”孙丽降低了音量。
法庭询问孙丽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法律依据为何时,孙丽和代理律师自信地答道:“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我是配偶,当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该法条的规定能否当然适用于所有的案件情况?
为此,法院进行了翔实的调研和论证。审判人员与赵民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了解核实到社会组织的确照料赵民一家多年,社会组织在赵民父母离世后,仍一直照顾父女俩。
同时,社区人员并不认识孙丽,只是在赵民母亲去世之后曾遇到一名自称赵民配偶的人员询问赵民情况。问询社区对赵民监护人指定的意见时,社区居委会主任明确表示要最有利于赵民。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赵民有配偶孙丽的情况下,社会组织主张作为赵民的监护人是否合法有据。
法院基于指定监护人所应遵循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对第二十八条法律条文的司法适用进行分析与论证,认为从文义角度理解,该顺位的适用前提是所有监护人具有同等的监护能力,当前一顺位的监护人存在没有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不利的情况时,需要从其他顺位的监护人中进行筛选。
基于此,法庭对孙丽和社会组织分别从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依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要素进行监护能力的评价与比较,认为孙丽与赵民的婚姻关系是否是赵民真实意思表示尚无法核实,且二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孙丽客观上也未能尽到充分照顾义务,二人亲密关系一般;而社会组织的照顾程度、照顾能力优于孙丽。
最终,法院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残联组织所在的社会机构为赵民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