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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红:“刺杀辱母”背后彰显破产机制的不足

财新网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3-26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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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源上看,如果有较为健全的破产制度,并提供合理的债务清理机制,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暴力催债现象势必能够减少

记者 周东旭

暴力催债又酿悲剧,于欢刺死当面侮辱母亲的暴力催债人,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吴学占多次派人暴力催债。在发生命案的这次催债中,“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杜志浩被刺死。


匆匆赶来的民警也未能阻止这场羞辱。“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血案发生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作为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媒体还发现,杜志浩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根据媒体报道,案件聚集了中国当前基层治理顽疾的诸多情节:企业融资无门、民间非法高利借贷、涉黑势力横行以及到场民警的不作为、司法判决难服众。假如到场的民警能够制止人身侵犯,假如有关部门能够提前解决吴学占涉黑案件,假如高息民间借贷能够找到更为合适的解决途径,或许避免这场“悲剧”的几率就能大大提升。


近年来,民间高利贷的暴力催债外,一些信用社也频频曝光暴力催债事件。暴力催收频现,原因各异,本案体现了基层高利贷的盛行,也反映了涉黑势力的猖獗,以及对侵权公民人身权利的公权保障孱弱。显然,杜志浩等人的暴力催收侵犯人身自由等,涉嫌触犯刑法,民间借贷遇到纠纷,不是通过法律程序,而是手段野蛮的私力救济,这时就需要公权力机关的及时介入,将纠纷纳入法治解决轨道。当然,公权机关介入不是指公安等直接解决民间借贷纠纷,而是保障纠纷解决不逾越法律。


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是,企业或个体在确实无力承担债务或者已经穷尽已有手段的情况下,是否有恰当的退出机制,一定程度上也与该案的悲剧有关。


在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看来,从根源上看,如果有较为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并提供合理的债务清理机制,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暴力催债现象势必能够减少。


民间借贷债务人究竟是企业家个人还是企业,应该严格区分,也是适用破产保护机制的前提条件。当前媒体报道尚未披露借贷细节。实践中,基层民营企业家与企业财产往往难分彼此,二者实际上体现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企业债务往往就是个体债务。


“企业破产机制一般涉及多个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保护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协调各方权益,同时也使得债务人能够有退出市场甚至东山再起的机会。”陈夏红说,“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只规范企业破产,被称为‘半部破产法’,破产制度的完善离不开个人破产的制定。”


陈夏红表示,无论个人破产还是企业破产,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确立比较规范的处理框架,确保各方利益得到相对公平保障;尽管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破产机制对各方的保护会有所侧重,但破产程序归根结底是利益平衡机制,而不会单纯保护债权人或者单纯保护债务人。


“当然,个人破产机制不是万灵丹,有个人破产机制,并不意味着就能彻底解决暴力催债。”陈夏红说,以民间高利贷为例,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犹如毒品交易一样,实际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


但陈夏红也指出,合理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同时能够通过较低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来回收债务,就可以引导债权人放弃使用涉嫌违法刑法的方式来暴力催收债务,可以对整个社会起到引导作用。


陈夏红介绍,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债务催收都应该停止,不管债务是否到期,而后交给破产管理人,然后按破产法规定的不同位阶债权的优先程度,按照清偿比例偿还,同一位阶债权人按同比例清偿。


近年来,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在内的诸多学者,一直在呼吁个人破产的研究和立法。“现在个人信用透支的情况很普遍,比如,从银行借取高额贷款,包括房贷,或者滥用高额度信用卡,一旦个人突然生病受伤丧失劳动力,或者因工作变动失去稳定收入来源,就需要通过合理的个人破产机制为债权人债务人解套。”陈夏红说,个人破产必然会突破现有企业破产的一些制度设计。


不过,现实中,公众对破产还是有诸多曲解,这也是《企业破产法》在实施十年来效果有限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企业家或个体而言,觉得很丢脸,不仅中国,东亚地区都有此特点,甚至有的人宁愿选择自杀,也未必选择破产。” 据陈夏红介绍,这一现象正在得到扭转,包括官方在内,观念也在改变,以前地方政府认为破产有损于地方形象和利益,现在越来越多的认识到破产法的正面价值和意义。


陈夏红表示,就国际范围内破产法发展的主流趋势而言,破产法的制度设计越来越重视重整、轻视清算,破产越来越成为一个拯救机制、复苏机制。如果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认为公司仍有价值,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盘活已有体系,进而使得债权人的债务就能得到更高比例甚至全额的清偿,这是破产重整机制的正面价值,也是对破产公司最大的保护;而且企业拯救复苏,无论是税收还是就业,对于社会也有极其明显的正面价值。即便选择破产清算程序,有了完善的破产保护机制,企业家也就有了退出的保障,失败的代价也就是有限度的了。当然,设计合理科学的破产法,在严密防范企业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方面也应有所作为,这也是完善破产机制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