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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家免费药物触犯法律吗?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 公众号  · 社会  · 2016-12-01 20:36

正文

当我们看到路边收药的小广告,不用想就知道是违法的,根本不会去理会。但是,近日,一篇题为《男子建艾滋病药品转让平台 信奉商业是最大的公益》的报道,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公益”? “商业”? 还是“违法”?


图片来源:北京青年报


事情是这样的:


1990年生人的程帅帅曾因创办“艾滋公寓”、以行为艺术倡议消除歧视获得了不错的口碑。近几年,程帅帅建立“药品转让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收集国家免费发放的艾滋病药物,再以向他人收取“押金”的形式进行转借。他还以收取“代购费”的形式,帮艾滋病感染者从国外代购进口药物。



在微博上可以搜到此平台话题。(微博截图)


然而,这项被他称为“公益”的事情,却使他在艾滋病公益圈里的声名越来越差,人们甚至叫他“药贩子”。正因为这其中牵扯了经济问题以及暗含了医疗风险,人们对他和他的“公益”产生了质疑与指责。


质疑1:“倒卖”国家免费药物是否触犯法律?


感染者陈锋(化名)就对这一平台存在反对意见,他说他无法想象,国家免费发放的药品会以收取钱财的方式进行转让


同样的,也有网友对此产生质疑:




程帅帅本人也承认他所从事的事情是法律的灰色地带。


是否涉及非法经营药品?


艾滋病的治疗,我国采取的是免费发放药物的方式,这有助于国家对感染者进行全程掌握。所以,并不属于可对外销售的药品。但要注意的是,艾滋病药品转让平台通过向他人收取“押金”的形式进行转借,可大多时候都没有人归还药品,“押金”也就不会退回“借药人”。


从法律上讲,药品作为特殊商品,是明确规定了法定渠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批发或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证销售,无论是网络还是实体店,经营药品应该都是违反法律的。



可能有人说,法律中规定的都是企业,而程帅帅并不是一个企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的第二条:



此外, 如果在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


那么,程帅帅的行为就可能会涉及到非法经营药品等法律问题。


海外代购大量药品,是否涉嫌走私?


程帅帅还会通过海外代购,给艾滋病感染者代购国外药品。对于海外代购,我国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不管是个人到国外购物,还是电商企业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未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外代购等行为,将都涉嫌走私。


程帅帅带三四名感染者飞往泰国购药,每个人可以带回半年到一年的药量。那么,他这一行为是否涉及到走私药品?



其实,类似于艾滋病“药品转让平台”这种,由个人为一些特殊的疾病提供药物的例子有很多,有的是出于同病相怜的爱心,也有的是为了赚钱。


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 获释


2002年,陆勇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当时医生推荐他服用瑞士进口的“格列卫”抗癌药可稳定病情、正常生活,但需不间断服用。但这种药品一盒售价两万多元,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个月需要服用一盒,药费加治疗费用几乎掏空了他的家底。


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 ” (来源:财经网)


2004年6月,陆勇偶然了解到印度也生产类似“格列卫”抗癌药,药效几乎相同,但一盒仅售4000元。他便把这个消息分享给病友,但因为当时汇款程序复杂,许多人在购买时都请陆勇帮助。2014年9月,“团购价”降到了每盒200元左右。


2013年因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曾购买信用卡来购买印度“格列卫”的陆勇抓获,从而被发现“代购”。陆勇解释:“病友往卡上打钱,印度公司收款,自己没有赚取任何差价,也没有收取过任何手续费或劳务费。”


2014年7月,陆勇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被起诉。消息爆出,引起广泛争议,更有几百名白血病患者曾联名写信,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1月30日,陆勇代理律师说,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裁定。


尿毒症患者贩药赚两百万,被判10年


汪某某是一名尿毒症患者,早在10年前就到合肥做了肾移植手术。在后续治疗过程中,汪某某结识了大量的肾移植患者,并经常与他们进行药品零散换购活动,从中赚取差价。这让他发现了这个特殊的“商机”。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1年以后,他开始专职“贩药”。在没有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低价收购治疗器官移植、高血压类药品,再加价转卖。不到3年时间里,他非法经营药品高达3000余万元,获利200万元。据汪某某交代,这些钱基本都用于他本人和儿子的康复治疗。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质疑2:药品来源及安全性是否可靠?




程帅帅2015年2月发布过一条微博,收集“过期”艾滋病药给偏远地区的感染者,虽然是出于好心,但问题是过期一年内的药物是否还有疗效?




再说药品来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许多非处方药也可以从网上购买,但是对于药品的来源和真实性等问题,依然是很多人最关注的问题,所以对于网络购药则更为谨慎。


程帅帅表示,他相信提供药品的感染者,多是已经更换用药种类的人们。还包括一些刚刚确诊,自认为用药需求较少的感染者。


对于此平台上药品来源和安全性似乎少有人质疑,但微博上的药品转让平台,是一种开放式的平台,那就很容易混杂进一些打着“同病相怜”旗号的造假药者,由于药品真假不易分辨,所以来源和安全性的难以把控,也是潜在的风险。


质疑3:究竟为公益?还是为牟利?


药品转让平台的建立,是否是打着公益的旗号,牟利赚钱呢?这也是很多网友的疑问。




程帅帅通过发布微博打出艾滋病感染者转让药品的“广告”,2014年时,标价每瓶药100元;建立“药品转让平台”后,他把这种药品的流转形式称为“借药”,而收取的费用是“押金”,价格也涨到了每瓶200元,其中100元是给提供药品人的奖励,剩下100元留给自己。平台规定,一年内归还药品就可以退回押金。不过,因艾滋病免费药物按时按量发放的特点,大概95%借药的感染者,都没有归还。



报道称,对于这个问题,程帅帅坚持自己行为的公益属性,他将此称为“收费公益”,由慈善对象养活的公益行为。他为自己找到的理论依据,是来自经济学家哈耶克那句著名的“商业是最大的公益”。他认为通过这种“倒逼”的手段,反映出当下艾滋病用药的问题,以促成有关部门作出改变


但包括陈锋在内的一些感染者认为,与国外相比,国内艾滋病免费药物种类缺乏,进口药物昂贵,这是药品倒卖与代购行为出现的根源,却也成为了一个矛盾体般的存在


同样以非感染者的身份做相关公益的来自杭州的阿月,曾因程帅帅创办“艾滋公寓”有着不错的观感,但当程帅帅最初改变行为方式时,阿月曾对别人说,程帅帅本性不坏,她不认可的是,将与感染者涉及钱财的药品往来算作公益的理论。


有文章称,程帅帅打着公益之外,行着商业之实,甚至始终坚信“商业是最大的公益”的理念,如此矛盾的做法,也暴露出监管存在漏洞。公益与商业之间,本就是一种矛盾的存在,其间有利益均衡点,不过却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


如果真的出于公益需要将药品转让,为了艾滋病感染者的利益,一定要严格把控药品来源及安全性的可靠,同时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此外,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填补法律的灰色地带,给真正为了患者的好心人和正经受疾病困苦的患者提供保护。


编辑:郭玮瑾

参考资料:北京青年报、南方网、安徽商报、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