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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刮起环保风暴,31个工业行业停限产!货车限行!

钢铁王国  · 公众号  ·  · 2020-01-03 17:01

正文

按照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意见,经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分析研判专家组预测,1月2-3日,我市受地面高湿和强逆温层的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污染扩散条件差。 4日在弱冷空气作用下,受到上游污染输送,污染程度将进一步加重,达到本次过程的峰值。 5日地面处于高压后部,天气多云转阴,傍晚后小雪,东南风1级转东北风1-2级,凌晨有逆温,且逆温层高度低,空气污染扩散条件差。 综上,1月2-5日我市空气质量以中度至重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2.5。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于2020年1月1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于1月2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聊政办字〔2019〕42号)落实措施,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严格执行《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强制减排 具体要求为: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及“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减排清单”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产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绩效分级为A级的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1)煤气发生炉
停用。
(2)长流程联合钢铁
B级企业: 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石灰窑停产;6m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6m以下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C级企业: 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6m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6m以下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短流程联合钢铁
电炉炼钢企业: 停止车辆运输。
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4)铁合金
矿热炉、精炼炉、中频炉、烘干窑及烧结机等停产50%(含)以上,以产能规模和设备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5)焦化行业
B级企业(机焦): 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机焦): 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6)氧化铝
B级企业: 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30%,以生产线计。
C级企业: 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50%,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7)电解铝
B级企业: 停产20%,以电解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 停产30%,以电解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电解槽等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8)炭素
B级企业: 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
C级企业: 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9)铜冶炼
B级企业: 铜冶炼熔炼炉限产20%;稀贵生产系统停产30%,以生产线计。
C级企业: 铜冶炼熔炼炉限产30%;稀贵生产系统停产50%,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0)铅、锌冶炼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1)再生铜铝铅锌
再生铜、铝、铅、锌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2)水泥
水泥制品、粉磨站: 停产。
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 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400 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含)的生产线,停产。
水泥熟料生产线、粉磨站、矿渣粉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水泥制品企业停止物料运输(含装卸)。
(13)砖瓦窑
砖瓦窑企业: 停产;禁止运输。
针对短时间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或县域内实行轮流停产减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14)陶瓷
B级企业: 焙烧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运输。
C级企业: 停产;禁止运输。
针对焙烧等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或县域内实行轮流停产减排,确保企业焙烧工序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非秋冬季时段可以用停炉保窑的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15)耐火材料
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6)玻璃
B级企业: 限产20%,按生产线怠速计。
C 级企业: 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7)岩棉
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使用电弧炉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短时间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18)石灰窑
B级企业: 停产保窑;减少50%车辆运输。
C级企业: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9)铸造行业
B级企业: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 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0)炼油与石油化工
B级企业: 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12810, -155.00, -1.20%)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控制在8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 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控制在7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工业生产工序复杂,应指导企业提前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明确到各个生产环节,细化配比措施,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针对炼化一体企业,优先对化工部分的生产装置降低生产负荷;针对单一炼油企业和单一化工企业,则针对各重点生产装置降低生产负荷。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有序调整生产负荷,统筹考虑成品油储备和供应需求。
(21)煤制氮肥
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使用“新型气化炉”的煤制氮肥企业和使用水煤浆气流床气化工艺、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和碎煤固定床加压气化工艺,同时不采用冷却塔方式冷却激冷水、无含酚氰氨等冷却塔废气排放的企业,纳入民生保障类。
(22)制药工业
B级企业: 企业停产2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 企业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23)农药制造
B级企业: 企业停产2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 企业停产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24)涂料制造
B级企业: 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 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5)油墨制造
B级企业: 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 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 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6)家具制造
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7)包装印刷
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印刷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8)人造板制造
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9)塑料制造
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0)橡胶制品制造
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1)工业涂装
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 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移动源控制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
3、扬尘控制措施
(1)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及物料运输。
(2)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3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3)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4)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5)市区、各县(市、区)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指导性减排措施
(1)金属加工业: 铝压延加工企业和钢压延加工企业,热压延工序限产不低于50%,以生产线计,可在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表面热处理工序可在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建材行业: 砂石料加工行业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饲料生产行业: 限产不低于50%,以生产线计,单条生产线的可县域内轮流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4)机动车修理业: 喷漆车间停止使用。
(5)其他塑料制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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