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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内出具1980份审计报告无审计底稿!罚没348万,吊销执业许可!

会计雅苑  · 公众号  · 财务  · 2025-01-04 09:24

正文

 

版权声明

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湖南省财政厅,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文泉
地址:xx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7月12日至17日、24日至26日,对湖南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2024年以来的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及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于2024年9月10日签署了财政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未见工作底稿

2024年1月1日至7月17日,你单位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有1964份未见工作底稿、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有16份未见工作底稿。

2、仅有少部分工作底稿

(1)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方面

你单位出具的209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部分收集了财务凭证、对账单,部分实施了函证、盘点、折旧摊销测算、替代测试等,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专项审计报告方面

一是你单位出具的63份专项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仅抽查了部分科目发生额的财务凭证,部分收集了研发项目资料,部分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等简单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你单位出具的941份专项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未抽查发生额的财务凭证,部分收集了研发项目资料,部分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等简单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财务系统中导出的记账凭证、税务系统中导出的开票信息、报告清单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9.2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296.4万元,吊销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347.88万元罚没款(考虑到你单位已退还部分公司的审计费用合计7.8万元,已扣除退还部分),逾期不缴纳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你单位的347.88万元罚没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缴纳:一是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上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方式进行缴款;二是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缴款,使用此种缴款方式时,请务必在附言中填写缴款通知单上的“温馨提示”部分的内容;三是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到缴款通知单上的指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153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