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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无力,究竟谁来惩罚校园欺凌施暴者?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8 17:41

正文

惩戒真空状况下如何对待校园欺凌?构建梯度惩戒制度迫在眉睫。


文 | 黄磊

来源 | 法律博客特约稿件



近期,延庆二中的校园欺凌案引发民众热议,相关视频及资料无疑引发了民众心中关于校园安全的隐忧,如何破解校园欺凌这一难题又一次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事件真相并不复杂,除网传视频之外,官方还调查到被侵害人还曾遭到涉案学生索要钱财累计百余元和伤害身体等欺凌,且鉴定侵害结果为轻微伤。但相对事件更值得探讨的是对欺凌者应当如何处理,目前网上要求拘留、从重处罚的呼声得到不少人赞同,一些网民则认为当前处理的程度无异于变相纵容。


相关观点诚然有它的理由:


从最终的惩治来说,7名涉案学生中的5名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且因年龄问题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另外2人则因不满14周岁直接不予处罚,只是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朴素的正义观往往倾向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换而言之,于民众视角来看,5名欺凌者只是被罚款,而另2名欺凌者只是要求严加管教,这显然与民众所期待的“报复”性惩戒不成比例。


但从法律层面来说:


“儿童权益最大化”要求我们将孩子包括欺凌者置于保护地位,相关行为责任年龄的设置本身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为了给欺凌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防止其在错误的深渊中一错再错。由此,相关条文的设置区别于原始性的报复思维,赋予了更多现代性的惩治与反思。


从理念上来讲:


要求处以行政拘留的重刑、重典式的思想并不利于整体防控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欺凌行为大多是贪图刺激的愚昧、冲动式心理支配,其行为、结果大多并未达到要求刑事惩戒的程度;另一方面、力主降低行政拘留年龄式的扩大打击,会将学校训诫、社区矫正等方式退让给司法打击,案底的心理影响难以消除;其三、谋求于司法层面的重刑、重典式的惩戒,剥夺校园重塑的可能,难免导致欺凌者自抛自弃,过早走向社会滑坡成为更大隐患。



由此,一边是教育乏力,震慑不足、手段单一,缺乏有效管制很可能会让欺凌者在责任年龄的保护下更加肆无忌惮;一边是责任年龄保护,行政处罚、刑责未达,谋求于降低责任年龄,引用司法惩戒不利于欺凌者身心健康发展。这种惩戒真空状况决定在校园管理角度亟需构建梯度惩戒制度。


就其构建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需由家长理解并让渡出更多的惩戒权,丰富校园惩戒的手段,甚至不妨接纳安全、轻微而必要的肉体性责罚;


其二、需建立相应的惩戒程序,欺凌事件发生后应由校方、家委会视欺凌者的欺凌心理、行为、结果共同决定惩戒措施;


其三、需成文并公示相应的惩戒体系,对校园欺凌者形成有效的震慑,而这种震慑无疑又是有效的预防。




本期编辑 |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