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专注于外汇、跨境人民币、自贸区等跨境金融政策研究,持续输出跨境类干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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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展业“1+6”改革!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 公众号  ·  · 2025-02-10 18:45

正文

声 明 | 本文作者: 法询金融研究院 高级研究员 陈菲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2024年12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接连发布六项银行外汇展业改革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审核责任边界,以及开展外汇业务重点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

2024年1月1日,《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正式实施,允许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办法》以立法形式明确“尽职免责”原则,即: 客户在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如果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银行能够证明已勤勉尽责采取外汇展业措施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解决银行在实际业务办理中“不敢办”和“加码办”的情况,鼓励银行进一步推动便利化政策落实,提升客户体验。

在此基础上,本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3项配套法规文件、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发布3项行业指引规范, 与《办法》共同形成 “1+6”展业改革的制度体系。

截至2024年11月末,参与展业改革的银行已从起步时的4家增加到10家,其中既有大型商业银行,也有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业务范围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目前银行已纳入包括部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内的优质客户数量超1.5万户,企业业务办理时间平均缩短50%—75%,资金结算效率提升。

一、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及最新配套指引

2023年12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银行开展外汇展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适用《办法》模式,这就使得政策的适用更加灵活,银行可以基于对客户的风险识别,进行客户分类,优化客户能够一揽子享受便利化政策,可以凭指令办理外汇业务。同时对高风险的客户和业务,匹配更多展业资源,有效拦截防控风险。

《办法》通过指导银行、推进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构建包含事前客户识别与分类、事中差异化审查、事后监测报告的全流程展业框架,在银行端形成统筹便利化与防风险的制度性、系统性安排。

(一)事前——客户尽调与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

银行应事前收集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贸易企业名录分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资本项目管控状态信息、外汇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并基于客户自愿原则进一步识别客户经营状况、建立外汇业务关系的意图和性质、主要关联企业和跨境交易对手、外汇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外汇展业信息。

结合上述信息以及客户外汇业务特征,银行综合考察客户类型、行业特点、交易类型、交易渠道、经营历史及状况等实际情况,将客户至少分为三类不同的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办理业务。

1.一类情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银行可以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类:

2. 三类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银行应当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确定为三类:

3.其他不属于一类、三类情形的客户,银行可以将其确定为二类。 同时,银行需结合持续尽职调查结果,动态评定和及时调整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

近日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发布的《银行外汇展业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指引》就属于《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配套指引。

(二)事中——外汇业务审查

这部分是银行外汇展业的核心内容。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及业务风险整体判断,采取差异化审查措施:

1.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指令为其办理跨境收支、结售汇业务。

在经常项目便利化中,凡属于货贸A类企业或跨境人民币优质企业的收付款,均实行便利化管理,即单证简化,企业可凭收付汇指令在银行就可以直接办理收付汇。外汇展业将一类客户类同于货贸A类企业及跨境人民币优质企业办理业务。

除了优化单证审核外, 经常项目的便利化举措 还有:

  • 大幅度简化名录登记资料;

  • 取消待核查账户;

  • 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 允许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 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 服务贸易付汇电子税务备案表查验全面落地;

  • 贸易新业态发展便利化等等。

资本项目的便利化措施 主要有:

  • 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 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 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等。

2.对于二类客户,银行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开展外汇业务审查,相当于除一类客户及三类客户(货物贸易B、C类客户、资本项目业务管控状态、或跨境人民币重点监管类等客户)以外业务的审核。客户需要向银行提供全套资料。

银行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客户外汇业务需求、资金来源或用途、款项划转频率、性质、路径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是否相符;外汇业务资金规模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资本实力是否相符;外汇业务需求与行业特点、客户过往交易习惯或经营特征是否相符;

  • 客户提供的交易材料是否相互印证、逻辑合理;外汇业务性质、金额、币种、期限等与相应的基础交易背景是否匹配。经审查发现存在异常可疑情况的,银行应当按照对三类客户一样强化审查。

3.对于三类客户,展业要求规定,银行除按照二类客户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当根据风险状况,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强化审查措施:

(三)事后——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与处置

展业办法要求,银行应当对 “客户交易开展外汇风险交易监测、分析,对于尽职调查、事中审查、事后监测发现的涉嫌涉及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行为的信息(统称外汇风险交易信息),及时形成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报送国家外汇管理 局”。 一来预防合规风险,二来做到事事留痕,以备日后自查检查。

如果发现了客户前述情况,展业办法要求银行需对客户采取以下措施:

二、《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

作为6项改革制度中最受关注的《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其增加了进一步明确银行的审核责任边界,提高外汇管理部门执法的透明度等内容。

(一)相关定义

尽职免责 ,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自身已勤勉尽职进行外汇展业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其中 “银行为客户办理的 外汇业务 ,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账户、外汇资金收付、结售汇等业务;

法律责任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责任,但不包括接受外汇局约谈整改、批评教育、风险提示等责任。

(二)银行尽职免责情形

1.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因战争、公共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客户出现违规风险,但有证据证明银行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且在发现违规风险后已及时报告外汇局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依据金融监管等部门指导意见办理

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银行依据金融监管等部门指导意见,审慎判别后办理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依据第三方专业机构报告办理

有证据证明属于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而作出的,银行已审查确认该报告不存在专业资质缺陷、关键数据错漏、违反基本常识及逻辑不一致性等显著质量问题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遵守国际规则或国际组织等办理

因遵守跨境业务国际通行规则或境外卡组织等其合法加入的国际组织及机构要求而作出的,且银行在发现违规风险后已及时报告外汇局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明显超出银行可审查能力

银行已在合理范围采取适当措施审查了有关信息,业务有关涉嫌违规内容明显超出银行可审查能力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业务监测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措施

银行在持续监测过程中发现原经办的外汇业务存在违规,但有证据证明银行在经办时已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且在发现违规风险后已及时报告外汇局并采取加强管理等处置措施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外汇便利化执行程序正常

  1. 外汇局检查调查发现客户出现违规风险的业务未被银行监测系统预警,但无证据证明银行监测系统存在明显缺陷或者属于银行人为干预使之未被系统预警的;

  2. 外汇局检查调查发现客户出现违规风险的业务曾被银行监测系统预警、未被纳入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但银行已勤勉进行人工识别且未报送风险交易报告的理由具有合理性的。

8.试点或创新业务中违规

银行在试点业务、鼓励开展的创新业务中违规,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需要注意,如银行自身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者与客户内外勾结共同违规的,不得免责。

(三)申述评议

规定 向银行提供 申述渠道,且在程序上设置于案审会召开前,以更充分保障银行申辩权。同时,引入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作为第三方,组织行业专家开展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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