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 《试点通知》第一条。
[3]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4]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
[5] 《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10%……
[6]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第六条:进一步提升医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诊所,放宽外方投资股权比例不超过70%的限制……
[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五)疗养院;……(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8]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第十条。
[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0]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1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网址:https://wsjkw.gd.gov.cn/zwgk_jytabl/content/post_2525450.html)
[11]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优联医院变更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有制形式的批复》(网址:https://wjw.beijing.gov.cn/zwgk_20040/zxgk/202102/t20210219_2283920.html)
[12]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第十九条。
[1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第二条: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
[15]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16] 参见《支付改革推动健康险创新》,中国银行保险报网(网址:http://www.cbim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