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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
2024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
2024
〕
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坚决打击和遏制财务造假行为,按照新会计法有关要求,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加大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力度,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扎实做好
2024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
2024
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财务报告),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报告。企业编制年报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得编制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在此基础上,需要特别关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数据资源,资产减值,收入,债务重组,政府补助,金融工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其交易,终止经营,报表编制等领域的下列重点:
(一)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
长期股权投资》(财会〔
2014
〕
14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
——
合营安排》(财会〔
2014
〕
11
号)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对其是否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来作出恰当的判断。企业不应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
企业采用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后续计量时,对于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学习笔记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及
2024
年年报工作通知均连续强调,重大影响应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
“
企业不应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
”
。
上述原则已写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
》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
|
企业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
——
投资性房地产》(财会〔
2006
〕
3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
2024
〕
24
号)等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
2006
〕
3
号)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学习笔记
2022
年年报工作通知强调了上述原则,该原则已写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同样强调了该原则。
|
企业对于数据资源应当结合经济实质,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
2023
〕
11
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对于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数据资源成本或者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结合不同类型数据资源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确定相应的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
2023
〕
11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
无形资产》(财会〔
2006
〕
3
号)等相关规定,对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支出资本化条件进行判断,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数据资源不应确认为资产。企业应当加强数据资产相关成本管理,夯实数据资产成本核算基础。
(四)关于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
存货》(财会〔
2006
〕
3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
资产减值》(财会〔
2006
〕
3
号)等相关规定,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对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减值准备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合理确定关键参数,正确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或估计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充分、及时计提减值并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
估计可收回金额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
1.
关于资产组。企业在减值测试时应当正确认定资产组,资产组一经确定,在各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应当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保持一致,例如,承租人在确定包含租赁业务的资产组是否包含租赁负债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与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保持一致。
2.
关于商誉减值。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在商誉减值测试时,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购买方预计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企业后续因重组等原因改变其报告结构而变更商誉分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并作出审慎判断。
学习笔记
1.
强调估计可收回金额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明确实务中常见错误。
重置成本法是“买入价格”,公允价值是“脱手价格”,所以不能以重置成本来代替可收回金额中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2.
以承租人包含租赁资产组与租赁负债为例,说明资产组可包含相关负债的情况。
实务中常见问题是资产组是否应包含相关负债。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相关规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并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应用指南
2024
》以资产组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为例说明,本次年报通知补充了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包含租赁资产与租赁负债的例子。
3.
强调后续因重组等原因变更商誉分摊资产组,应证明其合理性并作出审慎判断。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根据或有事项准则,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1
)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业务;(
2
)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3
)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实务中常见错误是以前述准则规定随意变更商誉分摊资产组,本次年报通知强调了即使认定为因重组原因变更,也应证明变更的合理性,并审慎判断。需考虑商业合理性和监管风险。
|
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财会〔
2017
〕
22
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相关规定,判断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否适用收入准则。
1.
关于时段法和时点法。企业应当对收入确认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进行判断。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判断是否能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并考虑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中适合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准确判断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其中,涉及客户初验、终验等环节的,企业应当结合验收程序内容、实质要求情况以及相关商品的定制化程度等情况,综合判断有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不应仅基于初验、终验等环节简单认定控制权转移时点;
对于采用售后代管、附担保回购条件、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等特殊安排,企业应当结合经济实质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学习笔记
强调客户初验、终验等环节的,企业应当结合验收程序内容、实质要求情况以及相关商品的定制化程度等情况,综合判断有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
根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时点法确认收入的条件之一是“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如企业销售给客户的商品通过了客户的验收,可能表明客户已经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新收入准则将客户验收区分为客观的例行程序和主观实质性程序,前者不影响控制权转移判断,后者影响控制权转移判断。本次年报通知强调应结合验收程序内容、实质要求情况以及相关商品的定制化程度等情况综合判断,不能简单认定控制权转移。
|
2.
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应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
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来料加工、广告营销、互联网平台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企业应当结合销售业务的商业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通过
“
空转
”
、
“
走单
”
等方式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不符合收入准则总额法的确认条件。
3.
关于合同履约成本。
对于企业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如果企业为履行该履约义务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了按照产出法确定的成本,这些成本是与过去已履行的履约情况相关的支出,不会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不应作为资产确认,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学习笔记
强调产出法下与过去已履约相关支出,不会增加未来履约资源,不应计入资产。
该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
IFRIC
)
2019
年
6
月议程决议
“
履行合同成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
——
与客户合同收入》)
”
所澄清的观点一致,已写入《应用指南
2024
》第十五章收入。该原则进一步强调了应将与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相关的成本(即,与过往履约相关的成本
)
计入损益,而不是为了“平滑”各阶段利润,而将已发生成本计入存货期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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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
债务重组》(财会〔
2019
〕
9
号)进行会计处理。
学习笔记
根据
2019
年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补充澄清,以存货清偿债务适用债务重组准则。该原则已写入《应用指南
2024
》。
|
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对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所归属的类型作出判断,区分收入、政府补助和政府的资本性投入等不同情况,并分别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不符合无偿性特征的,不属于政府补助。
企业应当按照经济实质对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严禁不经判断或随意判断就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
“
营业外收入
”
科目或冲减相关损失,不得通过
“
其他收益
”
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时点,不得提前或延后。
企业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于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应当按照
“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
和
“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两类汇总信息进行披露。
(八)关于金融工具。
1.
关于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等有关规定,划分金融资产的类别,不得随意进行分类和重分类。仅在有限情况下,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的成本方可代表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当成本不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时,企业应当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以恰当的方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以及相关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计提减值准备,
不得以其信用风险较低为由不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企业应当恰当考虑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学习笔记
强调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应恰当考虑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在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中,企业对现金流缺口的估计应当反映源自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预期现金流(即使该现金流的预期发生时间超过了合同期限),前提是该担保物或信用增级属于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一部分且企业尚未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例如,实务中常见的为出口业务等形成应收账款购买了相关保险,该保险现金流量是否可抵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需
“
恰当
”
考虑该保险是否属于该应收账款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
2.
关于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企业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转让应收账款,应当根据相关合同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其合同形式,判断该转让是否导致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
3.
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经济实质,综合判断相关合同条款是否导致企业存在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将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九)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应当正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企业既有会计政策具体应用于新情况,仅运用结果发生变化、而未变更会计政策的,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因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例如,对于企业补缴的税款、质量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前期预计数的差额等,如果企业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作了合理估计,在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调整,则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否则应当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充分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信息,例如因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等信息。
(十)关于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控制定义的三要素判断企业是否控制被投资单位。企业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单位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企业不应仅以子公司自愿破产或停业、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董事会席位变动、股权比例变动
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随意改变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表决权的结构化主体。
被投资单位为已预先设定主要经营活动的项目公司时,企业不应仅以被投资单位是项目公司、不存在相关活动为由认定对项目公司不具有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