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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二审判决站得直

悄悄法律人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4 06:12

正文

有情感的判决,没你点赞可不行

作者:金磊

来源:江苏检察研究(可搜索关注)


1

今天,法院的新制服终于还是获救了。最该感谢的,当然是于欢案的二审

不出所料,山东高院于欢案二审一宣判,齐刷刷的朋友圈霸屏。话题自动集结,深刻地反映法律这个小圈子趣味的缺失,以及谈资的匮乏。

防卫过当,改判5年。有人龃龉轻了,自然也会有很多人称快。判决本该就是这样,离不开街头巷尾。


2

不管最终的量刑是否深得你心,从二审的行文和说理来看,法官对判决的着墨还是费了几分周章,很见功力。对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各方观点,判决都一一抚慰的熨帖周到,甚至是社会公众的想法,也都给予了细致的照料。

类似“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这样表述也被吸收进了判决。可见法官在下判时,始终在反复斟酌考量,自己的意见是否属于那些可被接受的大多数。

博得千金四两,没有片叶沾身。用大白话讲,就是这份重压之下的判决,说理的分寸拿捏,论述的周延,基本挑不出毛病。甚至有些批评人士也惊叹,(判决)直观地说明了司法系统的人才优势最终还是体现在法院。

目测,这是一份集体智慧的判决。从各方反应来看,这份判决应该是可以过关了。之前的狼狈,现已优雅转身。


3

当然,于欢案举国轰动,如果我们单单只品鉴一份判决,似乎是远远不够的。两审过程中的很多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其中,又属舆论和司法的关系最多被提及。

不谈谁绑架了谁,谁影响了谁的问题。因为影响和被影响,本身就是司法和舆论互动的常态。

我们先聊司法的定力。

司法需不需要定力?当然需要。不然隔三差五被人指着鼻子骂,骂完就重来,还谈何司法权威。

司法的定力来源何处?是来源于司法机关的强权吗?是来源于法官的个人魅力吗?感觉都不是。就像一个出色的演员,被称为艺术家,绝不仅仅是因为他长得漂亮,长得漂亮可以成为鲜肉,但觉不会成为艺术家。艺术家应该是出于艺术本身,是因为大家欣赏他的作品和人品。

司法似乎也一样。司法的定力应该来源于公众对判决的信服,是源于公正的判决本身。

要让人尊重,首先要尊重自己。杀死流言的只能是判决自己。法官只有躲在有温度的判决背后,才会求得安全。就像广东佛山中院之前判决的一起案件,5岁女孩吃香蕉噎死,父母状告赠香蕉的人,但法院从鼓励民众展开社会交往的价值立场出发,认定赠香蕉人无责。虽然逝去的生命大家都曾惋惜,但这份判决,却赢得了压倒性的支持。

一份判决,能更多地考量“大众标准”、“大众眼光”,目光时刻徘徊在法律和情理之间,多用“情理”、“适当”、“善意”这样的词汇去包裹,媒体想去博眼球,想去炒作,想来也是不可得。

于欢案二审收获的点赞,也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而在这方面,一审判决或多或少是有遗憾的,特别是在案件的起因、防卫的认定等方面,要么表述语焉不详,要么太过轻率,留下太多炒作和想象的空间。


4

请给法律一点敬意,我们终将受益。如果司法真如张建伟教授所言如稻草人般只能吓鸟,那不仅是法律的悲哀,更应是社会的不幸。所以我们再来聊聊媒体。

法律如果需要有权威,有尊严,媒体不能缺位。法官书写一份工整的判决,再精彩也需要媒体的理解,至少是克制。

当然,克制不是否定舆论监督,只是在某些并不明朗的事件上,对骑墙模糊的立场上,媒体不能为流言推波助澜。

媒体对流言的助推,其影响是核弹级别的。“沉默的螺旋”理论表明,一个人基于对孤独的恐惧,会不断地估计社会接受的观点和反对的观点。当人们感到自己的意见属于多数或处于优势时,便倾向于积极表达;当发觉自己的意见属于少数或处于劣势时,就可能为防止孤立而保持沉默。

个体接受讯息的渠道就是媒体,媒介的意见即使只为少数人所赞同,只要发声,就会被公众捕捉,很容易成为占据社会主流的意见,从而演变成为主流舆论。

在这一点上,媒体对司法要多手下留情。不了解情况时,可远观而不要亵玩,在全面掌握情况后,再做深度报道也不迟。就像“彭宇案”,就是一个被玩坏了的案件,而且影响深远。虽然二审判决早就将事实公布,但给民众的“扶不扶”的心理创伤应该是久久挥之不去了。

司法和舆论,对社会有益,就应握手言和。当然,首先需要他们一个站得直,一个嘴不歪。



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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