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着,张教授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两个条文进行了法教义学上的解读:
1、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其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九条的规定,随后写进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张教授先提出了三组核心概念:(1)“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些国家称为“使用人”和“被使用人”;(2)“雇佣事务”和“工作任务”,执行工作任务本质上就是司法解释中所称的从事雇佣活动,张教授通过讲述案例的方式总结出“执行工作任务”的判断标准:时间要素即工作时间、地点要素即工作地点、控制因素即对雇员有控制力、利益归属即利益归属于雇主(3)“劳务派遣”。
该条文的含义可以进行以下诠释,首先,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具有两层含义: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符合特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前置要件,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此等侵权责任。对于第一款修改的部分即工作人员过错与用人单位追偿权问题,2003年司法解释将瑞士法和德国法中的连带责任和追偿权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导致工作人员的责任过于严厉➡在2009年《侵权责任法》中将这两个规定删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又规定了该“追偿权”。其次,第二款劳务派遣情况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由接受派遣单位承担责任,前提是要符合用人单位责任的全部要件;派遣单位仅在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可以理解为不真正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