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金到底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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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因投资溢价而产
生的资本公积金到底是属于公司所有?还是属于股东所有?以律师为代表的司法实务界与注会所代表的财会实务,其实看法是有所不同。本文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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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准则对所有者权益定义的变化,可以反映出资本公积金在财会领域的变化。
所有者权益按经济内容划分,可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种。从会计准则对所有者权益定义的变化,就能看出资本公积金在财会领域属性的变化。
1
、
1993-7-1
财政部令第
5
号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第三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2
、
2006
年
2
月
15
日
财政部令第
33
号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2014
年
7
月
23
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的决定》修改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由此可见,
93
年的会计准则认为资本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公司股东,但
201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则认为股东享有的是权益而非所有权。所有权属于物权法上的概念,是指权利人可以排他的对所有物进行占有、收益、处分、收益。显然无论是《公司法》
2005
年大修前后,股东对资本公积金都不能任意处分,包括抽回、货币分配、转增股本等。
二、法律认为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可按出资比例对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
1
、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裁判要旨:
股东在注册资本之外的出资,不属于借款债权,而应当属于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案情经过:
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的额外出资不是借款,而属于资本公积金,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所谓的借款债权并不成立。首先,金华投资公司
1995
年设立时,公司章程规定首期投资总额
1.46
亿元,而公司注册资本只有
100
万元,故包括林金培在内的各股东还需额外出资,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也因此规定各股东“应按工程进度及各方相应的出资额按期投入资金”。但对于股东在注册资本之外的出资属于什么性质,章程并未明确规定。
1993
年
1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第
311
号科目“资本公积”部分规定:“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对于资本溢价的范围,第二款明确规定“投资人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据此可知,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大于应缴注册资本部分的,应属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金华物业公司主张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多缴的出资属于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事先对该出资的性质为借款以及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有特别约定,在此情形下,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林金培多缴的出资应为资本公积金,而非借款。
其次,《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
1996
)
35
号)规定:从
1996
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建设的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本案中的金华商业中心项目是金华投资公司挂靠城建公司开发的,金华商业中心于
1996
年
1
月开工建设,
1999
年完工,国务院上述通知对其具有规范效力。因此,认定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的出资为资本公积金,符合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具有政策依据。再次,二审期间,被申请人提供的手写书证记载:“金华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一百万元,现将各股东多投入的资本转为资本公积。佛山三角洲公司:
5473433.23
;市外经贸易进出口公司:
6073133.13
;科埠有限公司:
3885966.49
;华联投资开发公司:
558483.37
。资本公积合计:
159910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