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验药物简介
T细胞是抗肿瘤免疫的核心执行者,其活化不仅需要 APC(抗原提呈细胞)提供的第一信号的刺激,还需协同刺激分子提供的第二信号的刺激,协同刺激分子可提供抑制免疫的共抑制信号,这些免疫抑制信号即是免疫检查点。肿瘤细胞往往利用免疫检查点的特性来逃避免疫细胞的攻击。目前研究较清楚的免疫检查点是 CTLA-4(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和 PD-1(程序细胞死亡蛋白 -1)及 PD-L1(程序性死亡配体-1)。
IBI310是重组全人源抗细胞毒
T
淋巴细胞相关抗原
4
(
CTLA-4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本试验适应症是实体瘤。
2.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
IBI310
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评估
IBI310
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
pharmacokinetics,PK
)特征、药效动力学指标、免疫原性及抗肿瘤活性。
探索性目的:探索使用免疫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iRECIST
对
IBI310
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疗效进行评估。
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
试验分期:
I
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
19
人
4.
入选标准
1
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2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3
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年龄≥
18
周岁且≤
70
周岁。
4
预期生存时间≥
12
周。
5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1.1
版(
RECIST v1.1
),有至少
1
个可测量病灶。
6
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
Eastern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
,下文中简称
ECOG PS
评分)为
0
或
1
分。
7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
6
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1)
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
×
109/L
;血小板计数≥
90
×
109/L
;血红蛋白含量≥
9.0 g/dL
。
2)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
1.5
×
ULN
;对于
HCC
、肝转移或者具有
Gilbert
综合征病史
/
疑似该病的患者(持续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主要为非结合胆红素高,无溶血或肝脏病变证据),
TBIL
≤
3
×
ULN
;对于无
HCC
和肝转移的患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
2.5
×
ULN
;在
HCC
或者具有肝转移的患者,
ALT
或
AST
≤
5
×
ULN
。
3)
肾功能:血清肌酐(
Cr
)≤
1.5
×
ULN
或肌酐清除率(
CCr
)≥
50mL/min
;尿试纸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
<2+
;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
2+
的患者,应进行
24
小时尿液采集且
24
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
<1g
。
4)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
)和国际标准化比率(
INR
)≤
1.5
×
ULN
。
5)
促甲状腺激素(
TSH
)或游离甲状腺素(
FT4
)在正常范围内。
4.
排除标准
1
既往曾暴露于任何抗
CTLA-4
、抗程序性死亡受体
1
(
PD-1
)或抗程序性死亡配体
1
(
PD-L1
)抗体。
2
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非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3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
4
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抗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调节治疗或肿瘤栓塞术等);首剂研究治疗前
6
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生物制品、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治疗(如果接受的生物制品属于抗肿瘤内分泌治疗目的,参照“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这一要求)。
5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
10 mg/
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6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7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8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
NCI CTCAE v4.03 0
级或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色素沉着)。
9
既往接受过全骨盆放疗。
10
已知软脑脊膜转移患者;已知其他经治疗未有效控制的或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接受过治疗且症状稳定、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停止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的情况除外。
11
活动性、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
2
年内的该病病史(在近
2
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患者可以入组)。
12
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13
已知活动性肺结核。
14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5
已知患者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任何
IBI310
制剂成分过敏。
16
未控制的并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HIV
感染者(
HIV
抗体阳性);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II-IV
级)或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
160mmHg
或舒张压≥
100mmHg
);在入选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例如,套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患者在入组前
3
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在入选研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