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9月8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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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解析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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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概括内容如下:
规范融入方资质,不得为金融机构及其产品;
规范资金的用途,应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规范质押的标的,初始标的排除债券及基金;
规范最低交易额,首次≥500万后续>50万;
规范质押率上限,不超过60%降质押集中度。
(一)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规范融入方资质、资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额和初始质押标的范围
1、规范融入方资质
防止资金脱实向虚,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具体表现在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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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融资投向、风险承受能力等。
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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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主要规范的是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未来双定向模式将不复存在。
2、规范资金用途
之前关于资金用途并无强制性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意在规范融入后资金拥堵,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淘汰类产业、新股申购或买入股票,具体体现在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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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入资金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使用的,《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改正措施和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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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最低交易金额
设置融资金额门槛,突出股票质押回购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定位,明确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次不得低于50万元,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四条,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影响巨大。
第二十二条 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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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素。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最低交易金额。其中融入方首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次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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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初始质押标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主要调整标的证券范围,由于债券的持有人以金融机构为主且具备专门的质押式回购交易通道,基金作为初始交易标的规模和需求较小,不再认可债券、基金作为初始质押融资标的,但仍可作为补充质押标的,主要条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