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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守杰老师是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是学员公认的实力派经济法考试辅导专家。
听郭帅的课如同沐浴春风,听课不走神,知识点记忆的又清楚。
看一遍大家的评论,奥奥学习的精气神又来了~
本文内容为
2021年中级《经济法》高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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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仲裁协议,那因重大误解和欺诈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仲裁协议吗?仲裁协议的订立没有重大误解和欺诈吗?
答:仲裁中,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仲裁协议;因重大误解和欺诈订立的仲裁协不是无效仲裁协议;
在仲裁协议的订立过程中也可能存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属于无效仲裁协议,而是可撤销。
答: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只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协议管辖。
赠与合同属于双方合同行为,为什么赠与合同又是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有没有区别?
答:赠与合同属于双方合同行为,指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而成立。
赠与合同又是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只有赠与人有义务,受赠人没有义务。
双方法律行为可以是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赠与合同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买卖合同就是有偿的)
比如甲赠与乙一枚钻戒,甲、乙都同意,赠与合同才成立,但只有甲一方有义务,乙没有义务。
为什么11周岁送3000元的学习机与年龄智力不相应就是属于效力待定?
11周岁送3000元的学习机与年龄智力不相应属于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什么?
答: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但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答: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
例如,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的父亲死亡即将其父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由于死亡是必然发生,该租赁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雨,则甲将其雨伞借给乙。明天不一定会下雨,所以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虽然没明说具体有什么,能举个例子吗?
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禁止规定则买卖合同无效。
但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经营活动,禁止的对象则是无照经营行为,而非直接禁止无照经营者与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仍可认定为有效。
又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房地产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其禁止及应受处罚的是瞒报行为,转让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双方都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那还要仲裁委员会干什么呢?
答: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这里指的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是就仲裁事项,管辖等问题达成一致,并不代表纠纷的解决,而仲裁组织本着两方都自愿选择并达成的仲裁协议,对纠纷进行裁决。
代理权滥用中的恶意串通到底是代理合同直接无效,还是效力待定?
答: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无效。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这句话啥意思?
答:(1)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2)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分析】此处“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您可以这样理解,当事人都没有收到,法院就缺席判决,是不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的。人家都没有收到,怎么知道人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