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产宝
中国第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据服务平台 主页: www.iphouse.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电话:010-8200 4006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出台《经营主体登 ... ·  3 天前  
知识产权那点事  ·  【案例报告】AI一键生成的图片版权归属 ·  4 天前  
内蒙古市场监管  ·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惠贷款同比增长 ... ·  2 天前  
内蒙古市场监管  ·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惠贷款同比增长 ...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知产宝

商标案例 | 福田法院: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包含相同的文字必然构成商标侵权吗?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2-18 07:29

正文




—— 原告安徽A公司与被告深圳市B 餐饮店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等证据,可以确认虾某公司依法取得第18702259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原告经受让取得相关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关于商标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线上美团店铺名称及线下实体店铺门头使用了“肥叔”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店铺名称为“肥叔潮汕吃乐园”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关于二者使用的服务类别。原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 43 类,包括餐厅、饭店、茶馆等服务,被告经营范围为小吃制售,二者服务类别类似。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在形式上是否相同或近似。 涉案商标由汉字和字母组成,且汉字和字母均经过艺术加工和设计,其中汉字字形呈现圆、钝的特点,“肥”的笔画较宽大,被诉侵权标识中仅使用“肥叔”文字,并未使用涉案商标中的设计,在隔离情况下对比,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仅为普通字体,二者在文字字体样式上区别较大,而且, 被告的“肥叔”文字系在被诉侵权标识“肥叔潮汕吃乐园”整体文字组合中使用,虽然其中的“肥叔”与涉案商标中“肥叔”文字一致,但被告并未对“肥叔”突出单独使用 ,原告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从形式上构成相同或近似,理由不充分。


再次,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可能造成混淆。 商标法上的近似,不仅指标识之间在形式上是否近似,更是指在本质上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近似。如前所述,涉案商标经过一定的艺术加工和设计,属于图文组合商标,其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来自于对作为构成要素的文字和相关设计(包括字形等)的组合使用,并非源自“肥叔”文字本身;而 “肥叔”有形容体态胖的男子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如广东地区较为常见,被告对“肥叔”的使用,系对经营者的自称 ,主要是在其文字的本来意义上使用,并未使用涉案商标中的设计,故不能仅基于被诉侵权标识中包含有“肥叔”文字,就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再者,餐饮经营具有一定地域性,被告注册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其家庭从事餐饮类经营最早开始于2013年 ,期间经营地址虽几经变更,但均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片区,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商标在深圳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无证据显示被告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出于攀附原告商誉之目的,也无法推断出被告具有攀附原告的故意,亦无证据说明客观上已经发生了混淆的结果或事实。因此,在被告不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目的,且对“肥叔”文字使用具有合理理由,同时涉案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在具体使用中又存在不同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并不会轻易对此产生混淆。


最后,原告作为商标权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使相关权利的同时需兼顾公众利益,“深圳市福田区肥叔潮汕吃乐园店”是经依法注册的字号,被告对被诉侵权标识“肥叔潮汕吃乐园”的使用,是对其字号的合理使用,并无不当。 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登记的企业字号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肥叔”文字,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家庭使用“肥叔”作为店名从事餐饮类经营最早开始于2013年,而涉案商标注册于2017年5月;再者,从原告提交的知名度证据看,均显示“肥叔锅贴”获奖地区及原告投放广告推广的范围主要为合肥、南京等地区,而被告的经营地址虽几经变更,但均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片区,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说明被告存在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的恶意,亦不足以证明该行为足以导致混淆,或客观上已经发生了混淆的结果或事实,以致于引人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4)粤 0304 民初 22280 号

二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03民终33838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审判组织

判员

书记员

二审审判组织

审判员 黄燕璇

书记员 史贝琳

当事人

原告: 安徽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B餐饮店。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 最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原创文章 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 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微信号zcbiphouse或18611869278) ,并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亦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知产宝官方网站进行商标、专利、裁判文书一站式检索。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