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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报告基于研究价值和参考意义而选择编辑了部分案例,但这并不代表本报告赞同法院的观点及其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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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一键生成的图片版权归属
——王某与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
从被诉图片的呈现与王某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王某使用的关键词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其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王某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王某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王某的个性化表达。故被诉图片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王某为被诉图片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案例来源】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知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王某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创作者。2024年5月17日,王某在小红书平台发布使用“某AI”APP创作出的图片作品笔记,平台截图显示,该笔记有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2024年6月20日,王某发现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用于AI绘画售课。该广告中引用图片与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一致。
王某认为,案涉图片虽是使用“某AI”APP创作,但在其创作过程,需要使用者提前在脑海中构思画面感,通过关键词的撰写、输入,不断调整,从而控制出图图案,且提交相同的关键词,所生成的图片并不相同,且自己于5月26日注册了该作品的版权登记,被告公司已侵犯了自己拥有的案涉图片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案涉作品是由某AI软件生成的,对于原告本人对于案涉作品的贡献程度有多少、原告本人是否为作品完全的创作者持有异议。认可侵权事实成立,但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称其在得知侵权行为后已删除,不认可原告主张的2万元赔偿。
【判决观察】
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创意本身。本案中,原告使用AIGC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被诉图片的呈现与原告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原告使用的关键词“**********”均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原告的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
在原告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原告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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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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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过程反映了原告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被诉图片凝结了原告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原告为被诉图片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网络售课推广,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被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