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90后”被告人李某、梁某、杨某、王某,企图不劳而获,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41张信用卡后网上出售,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系共同犯罪。记者19日从扬中法院了解到,法院近日开审此案,4人一审被法院分别判处四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分别并处4万至2万不等的罚金。
网上买身份证,冒领银行卡出售牟利
院方介绍,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以来,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QQ,大量购买他人身份证件,组织被告人梁某、杨某、“海冒几”、“伟伟”、“小马”、“西西”、“大宝”(后5人均身份不明,在逃)等人,从马鞍山至镇江、丹阳、扬中等地的多家银行的营业网点,使用购买的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在上述银行各网点骗领银行卡共计41张。
随后,李某以300元至400元不等价格进行回收,并通过QQ再将部分银行卡卖给他人,从中牟利。
李某还安排被告人王某给办卡人员开车、记账及分发办卡所需费用。
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梁某持刘某某的身份证,冒用刘某某的身份,在中国建设银行扬中市某分理处骗领银行卡。该处工作人员发现身份证上刘某某的鼻子与办卡人不像,但办卡人又能顺利熟练地背诵身份证号码及背面信息。工作人员经验证身份证真实,但是细查之下确信办卡人是冒用他人身份证办卡的,于是报警。
接警后,公安机关到场将梁某抓获归案,至此案发。
主犯揭露手机及银行卡业务诸多“漏洞”
庭审中,据被告人李某交代:四名被告人均是湖南新化县人,被告人李某在网上联系卖家购买身份证,并通过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拿货。为了提高办卡的成功率,李某在购买身份证之前,会与卖家联系让对方把身份证图片发过来,然后从中选取部分与办卡人员长相相似的身份证,以达到顺利骗领银行卡的目的。
“手机业务及银行卡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多数并不审核我们的身份,只要身份证是真实的,不是本人也可以办理。”被告人李某这样说,暴露出手机业务及银行卡业务的诸多漏洞,而正是这些漏洞,使得李某等人犯罪行为轻易得逞。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梁某、杨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梁某、杨某、王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官释疑
真身份证非本人使用 也算“虚假身份证明”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其中,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数量达到十张以上的,即为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庭审中,还有两个焦点问题:
其一,被告人李某等人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法庭为何援用“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条款?法官介绍,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包含用的假的身份证以及身份证虽然真实但不是自己的身份证等情形,因此本案被告人虽然使用真实的身份证,但由于都不是本人身份证,此种情况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
其二,被告人李某等人骗领银行卡为借记卡,为何认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法官介绍,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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