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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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亮等:建设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践问题研究

法律适用  · 公众号  ·  · 2024-04-23 07:00

正文

编辑提示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 60 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 20 周年大会和全国调研工作会议精神, 2023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项目动员部署会议,正式启动创建工作。如何构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模式,需要进一步明晰其理论基础和法治理念、实践路径的探索及未来发展的走向。本期组文结合理论及实务从不同角度思考“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问题,展示多元的思考路径及视角切入,以为实践提供参考。
王国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张晓光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乡村振兴战略事关国家前途命运,人民法庭工作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要价值。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应当立足“三治融合”,服务乡村自治、保障乡村法治、推动乡村德治,成为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对人民法庭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当前人民法庭工作中仍存在诸多内外部薄弱环节,影响其职能的发挥。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明确职责使命,坚持便民利民工作导向,积极参与多元化社会综合治理,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人民法庭工作应当聚焦多元解纷职能,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完善诉源治理和“分调裁审”工作机制,加强村规民约适用。人民法庭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水平,锻造稳定过硬队伍,营造乡村治理良好法治环境,不断推进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



枫桥式人民法庭 乡村振兴 社会治理 服务保障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我国作为传统农业大国,乡村是国家治理的最基本单元,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其成效和发展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历程,关乎社会的安定和繁荣。然而,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制约着乡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2017 年,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实践需求,党中央、国务院适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既是改变我国农村地区落后面貌、解决城乡发展长期以来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的有力举措,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选择。作为乡村振兴战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不仅有利于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更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法治乡村建设高度重视,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融为一体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2018 2022 年)》等文件对于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均提出明确要求。尤其是 2021 6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法》实施,该法第 41 条规定要建立以法治为保障的乡村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将乡村振兴工作整体纳入法治化轨道。因此,法治在乡村振兴及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在法治乡村建设中,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权于乡村社会“在场”的象征,打通司法与民众的“最后一公里”,既是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也是司法为民、推动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前沿阵地,具有充分的地缘和专业优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神经末梢”,肩负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时代重任。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治理职能的发挥,与司法的专业化不但有效兼容,还能相互促进。 202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 2022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创建一批“枫桥式人民法庭”。“枫桥式人民法庭”概念的提出和创建,既凸显了人民法庭对于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价值,也对新时代人民法庭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职能作用,是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理论探索: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的职能定位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各层面、全过程,体现了时代和实践发展的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法治既是乡村治理的基本底线,也是乡村治理的实践要求和最终目标。换言之,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必须在法治框架内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进行规范治理,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乡村治理的多重目标融入法治乡村建设,推动形成安定有序的乡村法治秩序。

(一)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与治理模式转型

传统中国“乡土社会”具有封闭性、内源性、伦理性、自治性等特征,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我国社会已经发生结构性变革。在乡村地区,通过血缘、地缘等纽带联结起来的“熟人社会”传统格局逐渐消融,但现代意义上的“陌生人社会”又未完全形成,社会结构呈兼具稳定性和流动性的复杂的中间状态,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构成了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底色和背景。与之对应的是,从“皇权不下县”的乡村传统乡绅自治发展至今,我国乡村治理模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治已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和必然要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全党、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尤其是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实施,在为乡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能的同时,也在不断催生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法治化转型。在这一过程中,新时代乡村治理的价值追求逐渐转向资源、政策等治理要素的“分配正义”,乡村权力运行机制被逐步纳入法治轨道,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日益注重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程序化的“规则之治”,通过法治推动实现乡村“善治”成为新时代乡村治理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完善乡村治理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新的生机和土壤。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司法机关而言,除了通过裁判确立法治规则,还需要综合考虑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以及各类规范资源要素,从而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构建现代化乡村多元治理体系。

(二)人民法庭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自上个世纪60年代诞生至今,“枫桥经验”在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不断演进。进入新时代以来,“枫桥经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演变而不断转型,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形成了“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坚持‘三治融合’、坚持‘四防并举’、坚持共建共享”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先后被写入《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等重要文件,成为社会矛盾化解的“中国式”样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这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枫桥经验”的落地生根和发展演进过程中,人民法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自1954年确定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地位以来,虽然曾经历了存废之争,但对于乡村治理而言,人民法庭与乡村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是我国乡村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之间发生关联的重要纽带以及国家意识和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人民法庭将司法触角延伸到乡村这一国家治理体系的薄弱环节,打通司法与民众的“最后一公里”,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适用法治规则、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根基,在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夯实国家治理的基层基石之一。在乡村地区,人民法庭通过“送法下乡”的形式,以司法方式在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强化国家权威,使得国家权力意志得以有效贯彻落实。因此,新时代人民法庭不仅是人民法院在基层乡镇地区的派出机构,也是司法职能向基层辐射和延伸的触手,更是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肩负着服务和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重大使命和时代重任。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既是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重大举措、贯彻强基导向的具体实践,也是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职能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基础工程。“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就是要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促推诉源治理、社会治理、国家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中,人民法庭作为乡村地区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主体,既要精准运用法律手段裁决矛盾纠纷,以彰显法治的公正与权威,又要在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培育法治文化、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等多元领域积极展现法治的强大力量。同时,在国家治理的全局视野下,人民法庭还应在国家治理的总体视角中凸显其主体性地位,成为新时代以乡村法治为核心职能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深入中国乡村社会的实际背景,人民法庭这一职能定位超越了“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的实践分歧,在推进国家法治与乡村治理的双重进程中,寻求合法律性与治理有效性的有机统一,实现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结构、社会资本与社会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三)乡村振兴战略中“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职责使命

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就指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要“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三治融合”不仅确立了现代化乡村治理的基本框架和格局,也明晰了各自的功能定位及相互关系。其中,自治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重在自我管理;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制度保证,重在外部约束;德治是乡村治理的伦理根基,重在道德引领。易言之,在“三治融合”中,自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德治是支撑,三者缺一不可,具有功能上的互补性,通过三者的有机融合,从而建立起体系化、现代化的乡村治理逻辑和治理机制。在传统理念下,司法权的行使是“为解决‘当下的纠纷’而存在的一种公共资源,是一种‘回溯性’的制度设计”。而“三治融合”的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需要兼顾现实需求与未来发展,立足于社会关系预防和修复,推动对话方式理性、平和解决纠纷,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矛盾化解效果。“三治融合”不仅是乡村治理体系和乡村法治建设的方针纲要,也明确了新时代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法治维度,“枫桥式人民法庭”不仅仅是“三治融合”的乡村司法治理体系的核心力量,更是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积极实践者和重要推动者,发挥着促进乡村多元规范发展的功能。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就要将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将法治目标、法治精神和当前乡村社会治理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将“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职责使命与“三治融合”紧密结合起来。

一是坚持群众路线、服务乡村自治。村民自治是宪法重要的制度安排,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就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引导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深化人民法庭与群众自治组织、基层党组织的沟通联系,通过法官进村、驻村、联村等各种形式推动司法融入基层治理,将矛盾化解的关口前移,引导自治组织增强纠纷自我解决能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在妥善化解矛盾的同时,实现乡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的提升。

二是坚持依法履职、保障乡村法治。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是国家治理的稳定器,乡村自治要通过法治规范和保障。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各类矛盾的化解方式纳入法治轨道,使社会治理过程更加科学规范合理,也是推进乡村法治的应有之义。人民法庭一方面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判决和有效执行,树立法律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权威地位,引导群众树立规则意识、增强法治信仰。同时还要坚决承担起“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积极推动法治教育的深入开展,教育引导乡村干部群众尊崇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提升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促进干部群众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决策、执行、监督,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奠定坚实法治基础。

三是坚持价值引领、推动乡村德治。法安天下、德润民心。道德力量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将德治融入乡村治理过程,既有利于发挥道德引领、规范、约束的作用,提升乡村治理的实践效果,增强乡村自治和法治的道德底蕴,还能通过道德感召为自治和法治赢得更多情感认同。“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要注重将现代法治精神融入乡村道德共识的形成过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评价、引领作用,通过对赡养抚养、邻里矛盾、正当防卫等乡村典型案件的审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村规民约、常情常理融入司法实践,在司法过程中追求、体现法律公正和人文关怀,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和认同感,促进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三、现状剖析:当前人民法庭功能实现的现实障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脱贫攻坚取得历史性胜利后,“三农”工作的重心转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这期间,各地人民法庭履行职责使命、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取得显著成绩。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的乡村地区,仍然处于传统与现代社会演变的重大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呈现出源头多发、形式多样、性质复杂等特征;广大农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长、对法治的需求日趋多元,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难度与日俱增;同时,人民法庭工作也面临诸多外部压力和内部矛盾的叠加。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势必会影响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的发挥和乡村振兴战略这一宏伟蓝图的实现。

(一)外部冲击:观念、理念与实践的交错磨合

一方面,随着我国传统“熟人社会”逐步向“陌生人社会”加速转型,以这一结构转换为核心,带动整个社会体制的转变、利益结构的调整和思想观念的变化等诸多方面的社会变迁。但是,尤其在部分偏远乡村,农民的生活观念受到传统礼俗的影响,与现代法治思维仍然存在一定的落差。例如个人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淡薄,不能熟练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这也导致人民法庭虽然代表着法治权力和司法公信力,但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往往受到限制。特别是在传统礼俗(例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天价彩礼”等陋习)与主流社会价值背离时,往往造成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的矛盾,可能导致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群众的心理预期的差距,如处理不当甚至会激化矛盾,引发国家法治与民间礼俗之间的冲突,影响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此种情形下,借助基层社会力量有效化解纠纷,灵活运用调解、和解等对抗性较弱的纠纷解决方式,更有利于缓和矛盾,推动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另一方面,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提出,除了审判业务传统职能之外,人民法庭工作还包含政策指导、纠纷调处、法制宣传等推动基层治理方面的内容,处于“法律溢出了自身领域,进入到整个社会治理实践中”的状态。实践中,人民法庭作为国家权力向基层延伸的神经末梢,在与基层政权的长期磨合过程中,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协作生态,共同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事实上,人民法庭审判工作与地方治理的要求密不可分,一些社会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解决,往往也需要依托党政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支持和配合。但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实质化解、服务保障乡村自治的过程中,也应厘清人民法庭的职权边界,把握好司法权、行政权以及村民自治的界限,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防止打乱乡村自治的内在秩序、影响司法的中立性。

(二)内生因素:人民法庭自身建设的薄弱环节

除外部因素外,制约人民法庭职能发挥的还有一些内生问题。第一是理念认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庭“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的功能定位,实践中部分法院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人民法庭单纯作为院外“审判点”,造成部分人民法庭职能定位虚化、治理功能弱化。例如一些法庭取消了立案和执行功能,偏远地区当事人需要前往院机关才能申请立案、执行,与“三个便于”的工作要求不相符合。第二是体制机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其重要目标之一是要解决“重审判、轻治理”的现象,提升人民法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从“坐堂办案”“关门办案”转为“下乡办案”,拉近法庭干警与人民群众的司法距离。目前,一些法院人民法庭考核指标不合理,导致法庭干警参与社会治理“干多干少一个样”,影响了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又如,普法宣传作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环节,尽管一些法庭在推进“送法下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宣传的频次和力度尚显不足,在宣传方式的多样性、创新性以及实际宣传效果的达成上,亦存在诸多亟待改进之处,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治宣传的预期效果。第三是组织保障方面。总体而言,近年来各地人民法庭的人财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但仍然存在一些待完善之处。例如,在人员配备上,近年来人民法庭总体案件数仍然呈增长态势,2023年全国人民法庭人均结案230件,但与案件数量相比,法庭人员配备仍有待进一步加强,人员配备不足客观上也导致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弱化问题。又如部分人民法庭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安全保障装备、办公设施设备配备有待更新;部分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与智慧法院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功能完善:“枫桥式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的实践进路



前述问题的存在,集中体现出当前人民法庭工作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思路不清晰、措施手段不完善等短板弱项,影响了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等职能的发挥。为加强对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对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满足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新需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人民法庭建设成为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重要平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新形势下,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必须深入挖掘“枫桥经验”的时代价值,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的优势,将审判职能之外的其他重要职能发挥到极致,充分彰显人民法庭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特殊作用。人民法庭工作要紧扣“三农”工作重心从脱贫攻坚历史性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后的新任务新要求,以司法手段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永葆人民法庭便民利民工作初心,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坚持“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工作原则,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理念革新: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的职能定位

1.积极主动服务乡村社会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当前,我国乡村基层社会法治观念尚显不足、矛盾纠纷多元治理体系尚未完善,诉讼案件数量上升较为明显,案件量与司法资源之间的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人民法院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要注重诉讼过程中的矛盾化解,更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前端预防和源头治理,推动社会矛盾纠纷“止于未发、解于萌发、终于始发”。人民法庭工作要始终贯穿法治思维和政治思维,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紧密联系群众、切实依靠群众,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现代化审判理念为引领,坚持能动司法,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推动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人民法庭要自觉发挥在维护基层政权、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司法资源向乡镇、社区下沉,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大格局。人民法庭干警要积极主动融入网格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网格法官身处基层、了解民情的优势,借助网格资源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加强工作联动,推动风险联排、问题联治、化解联动、平安联创,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联动处理、实质化解,全方位、多途径解决乡村矛盾,不断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利益协调能力、矛盾化解能力,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注入司法动能。同时,人民法庭还可以通过利用数字技术优势,将“枫桥经验”的治理范围从线下拓展到线上,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联动,进一步提升服务乡村基层治理的效率、效能。

2.坚持便民利民工作导向。人民法庭制度是司法依靠人民、联系人民、服务人民最直接的体现,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司法工作中最生动的实践。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始终坚持强基导向,以让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方便群众诉讼为基本要求,明确目标定位,通过对法庭布局、队伍、信息化水平的持续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一是推动人民法庭布局和案件、人员动态调整。突出人民法庭便民功能,统筹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合理撤并、新设人民法庭,切实满足偏远地区群众的司法需求,做到“群众的需求在哪里,人民法庭的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加强人民法庭人员配备,以案定员、以任务定员,科学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实现法庭布局和案件、人员总体均衡分布。二是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立案机制。推动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或者基层法院派驻立案,有条件的法院在法庭派驻执行人员,按照“最多跑一次”标准推进诉讼服务中心智能化、现代化建设,为乡村群众提供“一站诉服、一网通办、一体解纷”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三是将人民法庭作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下大功夫推进。立足智慧法院建设,深入推进电子诉讼应用,完善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等机制,推动送达、保全、鉴定等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统一在线办理,实现智慧法院建设与乡村司法实践的深度结合,为高效司法、便民司法提供现代化技术保障,提升乡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3.服务“三农”助推乡村振兴。“枫桥式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动乡村社会治理、推进乡村善治,实现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效衔接。一是服务农村产业振兴。人民法庭工作要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精神,妥善审理土地确权、土地承包流转等各类涉农纠纷,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立足一线办案单元定位,妥善处理农村旅游、中央厨房、民宿经济、健康养老等新业态纠纷,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产业联合体培育和现代乡村服务业建设,助力农村改革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二是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深入贯彻权利保护理念,妥善审理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乡村地区易发多发案件,充分关注农村困难群众和妇女、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司法需求,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加大民生案件审执力度,不断增强农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三是推进文明乡风建设。在执法办案中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切实贯彻民法典公平、诚信、绿色等基本原则,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妥善审理涉农村生态保护、环境资源案件,依法处理家事邻里纠纷,规制高价彩礼、干预婚姻自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不良习气,推动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的乡村社会风尚。

(二)聚焦矛盾:进一步突出人民法庭多元解纷职能

1.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价值。“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段、治未病。”如前所述,人民法庭在乡村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人民法庭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诉源治理格局,就是对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绝对领导的诠释,也是诉源治理存在的政治逻辑基础。“从乡村纠纷的有效化解以及维护法规范所蕴含之主流价值和整个纠纷解决体系的正当性的层面看……强化乡村人民法庭固有的司法属性及其在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中枢地位”至关重要。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人民法庭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还应充分结合乡村社会的具体实践,灵活利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

当前,人民法庭尤其要根据“枫桥式人民法庭”六个方面创建要求,加快构建多渠道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网络和多层次纠纷解决体系,推动传统的“以问题解决为导向”的乡村纠纷治理体制向“以规则建立为导向”的治理体制转型,实现乡村社会的诉源善治,使司法审判与诉源治理之间保持良性互动的关系。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决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形成“社会调解优先”的工作格局,构建分层递进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形成纵向延伸至村镇,横向对接妇联、司法所、派出所等基层单位,覆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镇干部、网格员、法律明白人的基层解纷服务体系,形成矛盾源头预防化解、多发高发类案减少、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的良性循环。二是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深入推进“无讼村居(社区)”创建和“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将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嵌入综治网格,实现矛盾纠纷事前预防、及时发现、源头化解、就地解决。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网格化综合治理平台的对接,建立覆盖网格、分层过滤的在线解纷机制,以信息化思维和数字化方式推动新时代诉源治理模式转型。三是在乡村司法治理过程中,人民法庭要根据“党委政府重视,职责分工明确,信息资源共享,纠纷共同化解”的要求,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以及村(居)社区的合作,共同为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贡献力量,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和实施。在工作中要加强对辖区社情民意和社会稳定问题的分析研判,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通过工作报告、司法建议、司法白皮书以及工作会商等形式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反馈,定期报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支持和服务地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

2.不断完善“分调裁审”工作机制。人民法庭与乡村社会中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建立在科学分工的基础之上。诉源治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的前提是完善诉讼与非诉讼分流机制,通过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等工作机制,逐级分流至基层组织或人员进行化解、调解,并提供法律指导、司法确认等配套服务。一是强化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多元解纷职能,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加强与网格化治理平台联动,实现矛盾纠纷在线咨询、评估、分流、调解、确认,形成线上线下联动调解工作体系,推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提升。二是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人民法庭要主动加强与基层机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的协同配合,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纠纷调解前置,形成诉前多元化解、诉中实质化解、判后延伸职能助推社会治理的工作体系,构建“非诉在前、诉讼在后”的漏斗式解纷格局。三是要扎实推动调解员队伍发展。做好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以及乡村地区“法律明白人”选拔培训等工作,建立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广泛覆盖的调解员队伍,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调解员业绩考评、激励机制,对调解员调解案件的数量、调解率、自动履行率等定期评估,推动形成稳定、专业、高效的调解员队伍。此外,要大力推进人民法庭案件的速裁快审工作,强化案件繁简分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独任制审理适用类型和条件,综合运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积极推进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改革,提升司法裁判效率,实现“诉前分流一批、快调速审一批、精审细判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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