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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北京税局关于企业重组税务处理的几个问答

财税评论  · 公众号  ·  · 2019-11-14 18:07

正文

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摘自北京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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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支付的判定问题

按照财税〔 2009 59 号第二条的规定,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 以下简称 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 《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 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问: A 公司以其持有的 A1 公司 20% 的股份作为全部交易对价( A 公司只持有 A1 公司 20% 股份,剩余 80% 股份为另外一家公司持有)收购 M 公司 60% 股份,是否符合股权支付的定义?

许多交易中,股权转让会涉及以收购方 A 的母公司 甲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这是否属于 股权支付 的范围?

答: A 公司以其持有的 A1 公司 20% 的股份作为交易对价符合财税〔 2009 59 号和 4 号公告关于股权支付的定义,属于股权支付。

按照现有政策规定, 对于以收购方企业 A 的母公司甲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的,不作为收购方企业 A 的股权支付。

2. 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1 )债务重组的判定问题

按照财税〔 2009 59 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问: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否仅 作出让步 的交易才可以适用财税〔 2009 59 号文? 例如:

债权人放弃其对债务人价值 100 债权,转为其对债务人的股权,但是股权的公允价值为 120 ,这是否属于债务重组的范围?

若不属于债务重组,该债转股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税收中的债务重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作出让步, 如果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则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减少,债务人的债务也没有减少,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间的经济利益未发生改变,不涉及纳税所得的变化,因此不作为税收口径的债务重组。

如果债权人放弃其对债务人价值 100 的债权换取债务人公允价值为 120 的股权,属于债转股行为。 按照公平交易原则, 债权人多取得 20 的股权,多取得的 20 股权(经济利益流入)属于债权人无偿取得的,应视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2 )债务人适用分期纳税下债权人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按照财税〔 2009 59 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 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 2009 59 号文仅明确了特殊性重组中,债务人的税务处理。 债权人是否有必要分 5 个纳税年度扣除债务重组损失?

答: 在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考虑到债务人由于财务困难且债务重组所得较高,造成缺少纳税所必要的现金,因此在税收上给予分期(五年)纳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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