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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麻醉知情同意书”你怕了吗?

基层麻醉网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3-09 05:53

正文

 


在麻醉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个体差异及合并疾病的不同,每个人对麻醉的耐受和反应都不一样,而一些操作也有可能给患者的身体造成损害,因此在麻醉过程中随时可能会出现意外和并发症。作为患者及家人,有必要也有权利充分了解麻醉存在的风险,选择适合自己的麻醉方式。如果医生未经患者同意而为其进行麻醉,就有可能会因侵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权以及知情权。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患者签署麻醉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使麻醉医生实施的风险操作行为合法化。



 

1、两种错误观点

签署麻醉同意书时,患者或家属对麻醉中可能出现的麻醉意外和麻醉并发症往往持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大难临头型,思想高度紧张,觉得大难临头,要么拒绝签字,要么手术前惊恐万分,增加围术期的应激反应,不利于术后恢复;第二种观点无关紧要型,就是反正要做手术,就必须麻醉,任凭麻醉医生怎么解释都觉得无所谓,一签了事。围麻醉期一旦出现意外,往往不能接受,没有思想准备。这两种观点都要不得!




 

2、认识“麻醉知情同意书”

“麻醉知情同意书”是充斥着满是医学专业词汇的文书,患者很难理解,有时完全不理解。其实它不外乎三个内容:麻醉药物的作用、麻醉医生的操作和不可预测的意外。


 

3、“麻醉知情同意书”体现了麻醉医师和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麻醉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麻醉医师针基于患者病情和手术需要的基础上享有调整麻醉方案的权利。麻醉选择包括麻醉方法和麻醉药物的选择。麻醉选择总的原则是要在能满足手术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对病人最为有利的麻醉方法和药物。


麻醉医师的义务是对患者高度注意的义务和告知的义务。注意义务是指麻醉医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麻醉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的习惯和常理,尽到对患者合理而充分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是指麻醉医师应当将患者的耐受麻醉的评估结果和选择该麻醉方法的理由及优、缺点、麻醉风险如实地向患者或其代理人告知,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的身心影响。


手术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患者对于麻醉医师提供的麻醉方案享有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的权利。患者有了解包括选择该麻醉方法的理由及优、缺点、麻醉风险等全部信息的权利,并可对麻醉医师提供的麻醉方案享有同意和拒绝的权利。患者向麻醉医师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不隐瞒病情,积极配合麻醉医师实施麻醉,这是义务。



 

4、谁签字最合适?

不同医院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医院一律由家属签字;有的医院采取家属和患者同时签字的做法;有的医院则严格贯彻患者本人签字的原则,只有患者无法自己行使其权利时(年龄低于18岁等)才由其家属代签。


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医院仍然将患者家属作为麻醉知情同意签字的首选对象,其原因是认为家属签字可以避免麻醉知情对患者身心的负面影响和减少事后纠纷。也有部分麻醉医师认为患者可能会因为难以忍受病痛的折磨而仓促做出决定,而患者的家属一般都较为冷静,能够做出理智的决定。从另一个角度看,因为有麻醉风险的存在,万一患者在麻醉手术期间发生意外情况而死亡,事后往往死无对证,患者家属必然会以签字时患者意识不清等理由认为医务人员存在一定的过失而追究相关医务人员和医院的责任,甚至提出过分和不合理的赔偿要求。2007年在北京某家医院妇产科的一位产妇,因其家属始终不愿意签字,导致患者错失最佳手术治疗时机而母婴死亡。患者将自己的生命委托其最信任的人而其家属却不愿承担责任,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务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虽然合法,但不尽合理。我们认为对于签字人的问题应本着最有利于患者的原则而执行。


 

5、签的不是“生死状”

首先需要说明,同意书上所列出的是各类麻醉方式可能出现的意外和并发症。与你有关的风险应根据文书上方所选取的麻醉方式而定。如全麻带来的风险只需了解全麻药、相关操作和意外对应的条款部分。


其次,这里列举出的风险包括医疗意外和医疗并发症。医疗意外是由于患者病情或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这一类事故发生率极小但出现常伴发凶险意外,又是当今的医疗技术无法解决或不可避免的,如给予常规剂量的全麻药或神经阻滞药后患者出现毒性反应或高敏反应等。医疗并发症是一类可以预见的情况,如给牙齿松动的老年人行全麻气管插管,可能引起牙齿脱落;给心血管病人麻醉可能引起血压波动、心律失常等。这种情况麻醉医生会通过预估、完善术前准备、积极救治等方面将危险降低到最小,大多数患者能免于这些并发症,但还是有一定的发生率,另外病人身体状况差或急诊手术的情况下发生几率会增加。也就是说同意书上列举的风险多数情况下是小概率事件,我们会尽力避免,若你选择手术应了解并接受这些风险。所以不是“生死状”。


 

6、签的亦非“免责申明”

有不少人听到麻醉医生讲到麻醉相关的并发症及风险,病人及家属都显认为是麻醉医生在推卸责任,或者是为了吓唬病人,这些都是错误的理解。保证麻醉安全是麻醉医生的职责,每位麻醉医生都会把保障麻醉病人的安全作为一生工作当中的头等大事,没有哪个麻醉医生会拿病人的生命以及自己的职业生涯当儿戏。签署手术同意书是患者与医方地位平等的表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患者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并不以承担手术风险为条件,并非免责申明。


《麻醉知情同意书》是条款格式合同,是一种授权合同。《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如果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以认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如果手术同意书中有免责条款,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医院是否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或医疗过错责任,跟是否签署手术同意书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医院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应是有限的:一是表明医方实施手术符合法定程序,即从程序上表明手术医疗行为合法;二是医方尽了告知义务,表明患者对手术的损害及可能发能发生的意外已经知晓。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证据,但不能免除医方的法定义务,更不能免除医疗过失并造成损害时候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很多医生认为,在谈话中把并发症和风险谈得越详细,医方的风险就越低;病人签署了知情同意书,风险就由患者自行承担了。很多患者及家属,也是觉得签了手术同意书,就等于把患者的生命交给了医院,而因其签字后,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医院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这都是一种误解,医患双方都应正确认识和利用知情同意书,正确行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编辑:李珂

来源:麻醉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