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知情同意书》是条款格式合同,是一种授权合同。《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如果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以认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如果手术同意书中有免责条款,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医院是否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或医疗过错责任,跟是否签署手术同意书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医院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应是有限的:一是表明医方实施手术符合法定程序,即从程序上表明手术医疗行为合法;二是医方尽了告知义务,表明患者对手术的损害及可能发能发生的意外已经知晓。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证据,但不能免除医方的法定义务,更不能免除医疗过失并造成损害时候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很多医生认为,在谈话中把并发症和风险谈得越详细,医方的风险就越低;病人签署了知情同意书,风险就由患者自行承担了。很多患者及家属,也是觉得签了手术同意书,就等于把患者的生命交给了医院,而因其签字后,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医院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这都是一种误解,医患双方都应正确认识和利用知情同意书,正确行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