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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已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

张江发布  · 公众号  · 上海  · 2017-05-04 17:35

正文


通知:

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举例说明:

某公司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16年收入为1000万元,纳税调整可扣除成本费用为50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支出200万元,全部为费用化支出。

情形1:未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应纳所得税额=(1000-500)×25%=125万元

情形2:研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

应纳所得税额=(1000-500-200×50%)×25%=100万元

情形3: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应纳所得税额=(1000-500-200×75%)×25%=87.5万元


也就是说,按照旧政策,研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后可享受税收优惠 25万 元,而最新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后可享受税收优惠再增加 12.5万 ,即总共可享受税收优惠 37.5万 元!


以下附通知全文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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