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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性 | 驻马店二次碾压事件的三重门

晒爱思PsyEyes  · 公众号  · 心理学  · 2017-06-12 23:32

正文



GQ&A170612


  几天前,河南驻马店警方公布了一则令人惊愕的车祸监控视频。这则两分多钟视频显示了一起本可避免车祸的完整经过。


  34岁的女店主马瑞霞在4月21日晚上7点左右,经过河南驻马店解放大道与学院路交叉路口时,遭遇交通事故。当时她站在斑马线的中央,两侧都有车快速经过。右侧一辆车可能是开启远光灯,使她左侧的一辆出租车没有减速直接就将她撞到在道路中央。肇事出租车几乎没有犹豫,撞人之后选择了逃逸,致使被撞伤的马瑞霞被孤零零地遗弃在道路中央,斑马线的边缘。接下来的视频令人惊愕,她受伤躺在道路中央,斑马线的边上,之后一分多钟的时间里,道路上有10辆车经过路口,都选择了绕行而没有任何一个司机选择停下来帮助她;斑马线上大约有10多名行人陆续经过路口,至少有一半的行人经过时看了马瑞霞一眼,没有人选择帮助她。62秒后,又一辆打着远光灯的汽车行驶到马瑞霞附近,对面方向的一辆SUV径直向马瑞霞驶来,没有减速,直接从她身上碾压过去,致使她殒命。


  6月7日,警方公布了监控视频,这件事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和热议。如果道路上行驶的司机没有普遍违规使用远光灯,可能就不会致使撞到和碾压马瑞霞的两辆车出现盲区,看不到道路中央的受害人。如果驶过路口的车都能按规定减速,即使对侧有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车辆,驶近后也能有相对充足的时间发现马瑞霞并做出及时的避让处理。第一次被撞到后,无论是经过的10辆车,还是通过斑马线的10多名行人,如果有任何其中的一名帮助阻拦一下来往车辆,给受伤的马瑞霞维持一个有人看护的相对安全环境。任何一个“如果”成立,马瑞霞不会遭此罹难,至少不应该被第二次碾压。


  可惜现实没有“如果”。马瑞霞的遭遇引起了舆论的热议,关于这起令人发指的二次碾压致死事件评论者也众说纷纭,有批评行人未施以援手因而“冷漠”的;有分析这是一次“旁观者效应”导致的惨剧;有质疑是什么原因导致路人“冷漠”,眼睁睁无视危险中亟待帮助的受害人。


  在我看来,关于这件二次碾压事件的不同评议可能都有其道理,其中至少有三重门可以分别一窥事件背后的肇因。


  第一重门,这不是一次“旁观者效应”的现象,根本就不是。


  有不少人将这件事情归因于社会心理学里著名的“旁观者效应”,那些路人之所以没有施以援手,是因为置身在人群中,人们的责任分散,跟随他人的判断,以及从众因素导致谁也没有前去施以帮助;如果只有一名路人,那么他反而会上前帮助受伤的马瑞霞。


  这样分析之所以是错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没有任何理由认为62秒内经过路口的10辆车、10多名行人中的任何一辆车,任何一名行人如果单独经过时会施以援手。这是“旁观者效应”得以成立的前提。社会心理学里所研究的“旁观者效应”,通常指的是在缺少认知事件线索的模糊情况下,独自一人更可能积极地施以帮助,而如果有他人在场,行为人就会把他人以及反应也纳入到情境的认知中,以他人的行为反应作为认知事件的线索。换言之,“旁观者效应”发生的前提是在不确知躺在地上的人是否真的需要帮助的情境下,一个人会直接上去帮忙,而有他人在场时,行为人就会以他人为线索来进一步了解躺在地上的人是否真的需要帮助,而他人没有作为就提供了一个线索来使行为人相信躺在地上的人可能真的不需要帮助。


  马瑞霞被撞后躺在车来车往的道路中央,没有人帮助她必然使她置身在极度的危险之中,这是当时的情境,任何人都能很容易判断事情的性质,没有什么模糊性。


  第二,没有理由认为经过路口的10辆车,10多名行人与肇事的两辆车的驾驶员有本质的区别。在有照明的道路或有会车的行驶中不开远光灯,以及经过有行人通行的路口减速观察再通过这些都是开车的常识,甚至是交通法规明文规定的要求。事实上,出事的路口附近的大型超市灯光明亮,晚上7点也算不上暗黑,根本就没有打开远光灯行驶的理由,但是,通行车辆滥用远光灯;驶过路口的车辆不做任何减速是常态。在明知道而且一直都是行人频繁通过且没有红路灯的路口,司机普遍地只顾自己行车方便,罔顾行人安危,没有理由认为这个城市的行人道德水准就比司机更高。要知道,“旁观者效应”的研究是针对公路上开车会减速停车给动物让道的人群进行的,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这样的研究结论可以用来解释普遍违规罔顾行人安危也不减速让道的人群的行为。


  第二重门,这是社会失范的反映。


  所谓“社会失范”是一个社会学术语,指的是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瓦解所造成的一种混乱状态。


  每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都会习得各种社会规范,并以此为行为适宜或思维的标尺。这也就是一个人接受教化和规训的过程。人们通过教育、他人示范、社会治理等等方式来接受共识性的社会规范以及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并以此作为一个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和基石。


  在马瑞霞遭遇的二次碾压致死事件中,肇因在于本应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被无视,甚至被有意违反。像城市照明的道路以及有会车的情形下不开远光灯是以交通法规形式明文规定的社会规范。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 ”“(六)在照明较好的城区不宜使用远光灯。”。每一名驾驶员在取得驾驶证前都必须经过交通法规的学习和考试,但在视频中,滥用远光灯是一种普遍现象。


同样地,行车经过有行人通行的路口时,减速慢行也是交通法规明文要求的社会规范。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事实上,无论是撞倒马瑞霞的出租车,还是后来径直碾压她的SUV,通过有行人通行的斑马线的路口时都没有减速。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第一辆撞倒马瑞霞的出租车直接就逃逸了,而且是在1、众目睽睽之下,有行人以及其他车辆司乘人员目睹的情形下;2、一般来说,出租车司机比一般的司机更为熟悉城市交通摄像头的分布,因此很可能是在明知道有监控摄像头的情形下;3、交通事故逃逸如果酿成恶性后果,就不是一般的违法,而是犯罪,也就是说,是在不惜犯罪的情形下。


  明文的社会规范被普遍地置若罔闻,隐含的社会规范也同样被漠视。在现代社会,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虽然不是明文的要求,但我们应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是现代社会不言而喻的隐含社会规范。对于在62秒经过路口的车辆和行人,只需要在受伤的马瑞霞前面设置阻拦车辆驶过的醒目标识,如将车横过来保护马瑞霞;或者行人示意车辆绕道行驶,等等,然后及时报警。可是,从视频中没有看到任何人报警;警方后来收到的10多条报警应该都是被二次碾压后,SUV司机下车察看并引来围观。


  明文规定的法律,以及隐含的社会责任规范在这起二次碾压过程中全部瓦解失效,这恐怕才是事情更本质的肇因。


  第三重门,懒政、惰政导致社会失范。


  找到事情的肇因,更重要的是应该质问为什么在政府有效运转的城市会出现社会失范?


  作为国家法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何会被普遍地置若罔闻?难道驻马店是法外之地吗?从常识来判断,之所以行驶车辆普遍违反远光灯使用规范;经过行人路口不减速慢行,最可能的原因就是执法部门压根儿就没有严格执法,出现所谓的“懒政”现象。


  明文规定,且被每一名司机学习和考试过的交通法规,只要行政执法部门能够按照职责要求尽职履责,对违规的行为该训诫的训诫,该处罚的处罚,这样一个城市的交通状况才能井然有序,车辆、行人各行其道。相反,一个城市的驾驶员普遍地从经验中学会将交通法规置若罔闻,只能说明行政执法部门缺位了,不作为了。


  从经验上不难想见,当一个遵循交通法规的司机在城市行车,总是被对面来车的远光灯晃;而且也总是被通过行人路口不减速的其他车辆超行,他也只能开远光灯来抵抗对面来车的远光灯;慢慢地也习惯了在行人通行路口不减速抢过。当周围司机普遍地不遵守交通法规而不受处罚,其性质其实就相当于处罚了遵守交通法规的司机,使后者常常处于劣势。


  而且,有媒体报道,当地人反映驻马店的解放大道和学院路路口常年来交通状况就很糟糕,但这么多年来,交通部门就没有安装红绿灯。如果安装了红绿灯,马瑞霞还会殒命吗?


  既此,这三重门或许是认知和分析这起二次碾压致死事件的一个框架。简单地将事件归咎于行人、司机的素质;或者轻飘飘地归因于“旁观者效应”,可能都失之偏颇。一次令人惊愕和痛心的事件发生,如果能深入剖析其肇因,不掩饰,不诿过,从根源着手解决问题,才是防范类似事件再起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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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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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谈风月(ID:psyeyes2)。本师另一个专谈两性话题的公号,撰写和发表中国最好的爱情心理学和性心理学科普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