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缓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248号)、《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滁政〔2014〕1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滁国土资房[2016]57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
1、琅琊区居民申请条件:
(1)具有琅琊区居民户籍满3年且长期实际居住;
(2)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琅琊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原琅琊区农业户籍,需明确放弃宅基地所有权);
(3)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2、外来人员申请条件根据情况分为三类:
(1)从事环卫、市政、园林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中基层一线工作的外来人员:
①非琅琊区户籍;
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③在我区从事环卫、市政、园林等社会公益性岗位1年以上的一线基层工人;
④在滁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毕业未满五年大中专毕业生, “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基层公益性岗位”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①在我区稳定就业毕业未满五年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满五年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三支一扶”和“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等特定岗位人员;
②在滁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外来个体摊贩和长期零散就业人员:
①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
②非琅琊区户籍;
③取得在滁暂住证1年以上(含1年),未办理暂住证的可以提供6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等历史性证明材料;
④申请保障的配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70%;
⑤在滁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3、具有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①离异不满2年的;
②出售、转让个人贵重财产不满1年的;
③已享受过福利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不得重复享受,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待遇的,应当退出,否则取消配租资格;
④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取消申请或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
向现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家庭年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材料
五、房租标准
一类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且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家庭):保障标准面积内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超保障面积部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类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家庭):保障标准面积内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超保障面积部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三类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上(不含1000),1897元以下的家庭):保障标准面积内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超保障面积部分租金按照同等地段市场价计算。
备 注:琅琊区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标准执行。如遇标准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