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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操作指引(2024)(中)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4-01 08:00

正文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

尽职调查的操作指引(2024) (试 行)

日期:2024-03-27

(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1. 制定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内容概述

1.4. 工作的一般要求

第二章 业务的受理

2.1. 委托需求的了解

2.2. 利益冲突的检索

2.3. 前期资料的搜集

2.4. 资料信息的调查

2.5. 调查人员的组建

2.6. 服务方案的制定

2.7. 委托合同的签署

第三章 业务的办理

3.1. 概述篇

3.1.1.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内容

3.1.2.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3.1.3.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方法

3.1.4.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范围

3.2. 专利篇

3.2.1. 引言

3.2.2. 专利权尽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3.2.3. 专利基本内容的调查

3.2.4. 专利运用的调查

3.2.5. 专利保护的调查

3.2.6. 专利管理的调查

3.2.7. 形成专利尽职调查书面成果

3.3. 商标篇

3.3.1. 引言

3.3.2. 商标权尽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3.3.3. 目标企业业务的调查

3.3.4. 目标企业业务所涉类似群组调查

3.3.5. 目标企业商标标识调查

3.3.6. 目标企业商标注册情况调查

3.3.7.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调查

3.3.8.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涉诉情况调查

3.3.9.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许可情况调查

3.3.10.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保护情况调查

3.3.11.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质押情况调查

3.3.12.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存在一般违法判断的调查

3.3.13. 形成商标尽职调查书面成果

3.4. 著作权篇

3.4.1. 引言

3.4.2. 著作权尽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3.4.3. 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有效载体调查

3.4.4. 作品的独创性审查

3.4.5. 著作权的保护情况

3.4.6. 著作权对外运营情况的调查

3.4.7. 著作权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3.5. 商业秘密篇

3.5.1. 引言

3.5.2. 商业秘密尽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3.5.3. 商业秘密密点范围和有效载体调查

3.5.4.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的调查

3.5.5. 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调查

3.5.6.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调查

3.5.7. 商业秘密对外运营情况的调查

3.5.8. 其他考量因素的调查

3.5.9. 形成商业秘密尽职调查书面成果

第四章 业务的交付

4.1. 一般原则

4.2. 业务交付的流程

4.3. 业务交付的文本

4.4. 归档及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3.3. 商标篇

3.3.1. 引言

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在市场中建立品牌形象和区分产品或服务的重要工具。在涉及商标的注册、使用、权利转让、许可等事项中,针对商标权的尽职调查是排除交易行为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3.3.1.1. 商标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要素组合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经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具体内容包括专用权和禁止权两部分,旨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

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只能在经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对其注册商标行使标记、使用、许可、转让、续展等权利。

禁止权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商标权人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享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即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等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此外,商标权人或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还有权禁止他人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注册商标声誉等行为。由于商标禁止权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容易导致禁止权的滥用,从而对商标的合理使用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正常的商标秩序。因此,需要对商标禁止权进行必要限制,例如明确禁止权的适用范围、限制禁止权的行使方式、建立商标评审制度等,以确保商标禁止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对于驰名商标,商标权人享有更广泛的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通常在市场上拥有更高的认可度和品牌价值。因此,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目的是防止公众产生误解,从而导致该商标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3.3.1.2. 商标权尽职调查的特殊性

商标权尽职调查是指在进行商标权利移转或涉及企业兼并收购等商业活动前,对目标企业所注册的商标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商标的商业价值在于其长期使用中所获得的市场美誉度和高度识别性,因此商标权尽职调查既需要体现一般知识产权的权属合法合规等要点,更需要调查有关商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为了满足商标尽职调查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在商标权尽职调查中,调查人员基于委托方提出的特定商事需求,对目标企业的商标权进行全面的调查及梳理,向委托方提出调查意见以及法律建议,最终形成专业性的尽职调查报告。

商标权尽职调查主要涉及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商标权权属状况、法律状态、运营情况、法律风险情况等方面,具体包括如下事项:

收集目标企业商标清单。对目标企业拥有的商标进行收集和整理,该清单应包括商标编号、商标名称、商标类别、注册日期、授权日期、续展日期、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等信息,同时应详细记录商标的转让情况、许可情况等。

核查商标权权属状况。针对目标企业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需对其商标证书,变更、续展等情况,结合“中国商标网”进行核实。如果目标企业的商标已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被核准注册,则应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注册申请费缴纳凭证、申请过程中的官方批复文件等内容。如果目标企业已经实际使用未提交注册的商标,则应审查商标实际使用主体等内容。

核查目标企业商标的使用情况。包括实际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注册商标的类别是否包含了主营业务,对供应商必要的商标使用是否有许可和管理监控;商标权是否发生过转让,有无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普通性许可等情况;商标权是否有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负担。目标企业是否存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

调查商标权合法性。对商标权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包括检查商标是否与他人的商标存在冲突,是否存在与商标权相关的潜在纠纷或诉讼情况等。

评估商标权价值。对商标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时需要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竞争对手等因素。对目标企业商标是否仍具有显著性、是否存在被弱化或称为核准注册类别通用名称的风险等内容进行审查。

3.3.2. 商标权尽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3.3.2.1. 文件信息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商标权尽职调查中,调查人员需要对目标企业的商标、权利状态及法律风险等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了解和调查,尽可能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为涉及商标权的交易或合作提供决策依据。因此,进行商标权尽职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根据一般作业标准,向目标企业提供尽职调查的材料清单,由目标企业根据尽职调查材料清单,在约定的工作时限内,向调查人员按照清单提供相关文件。目标企业应当承诺其提供的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需要确保提供给调查人员的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便为尽职调查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3.3.2.2. 沟通确定调查范围

商标权尽职调查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与目标企业沟通确定商标权尽职调查范围。

在商标交易或转让过程中,调查人员应与目标企业进行详细沟通,以明确进行商标权尽职调查的具体范围和要求,明确的尽职调查范围有助于帮助调查人员后期工作中相对准确的评估商标的法律状况和价值,确认商标交易的法律风险。

目标企业的商标权可能通过原始注册、转让、许可等多种方式获得,不同的取得方式,调查内容亦不相同。调查人员可参考以下商标权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查。

(1) 对目标企业的权利主体资格进行尽职调查,核查商标权权属登记情况。

(2) 在目标企业通过转让或其他方式取得商标权时,需要对商标权转让合同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和审查判断,对商标权转让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进行调查,对商标权转让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进行调查和判断,转让的商标权是否有效存续等。

(3) 目标企业通过许可方式取得商标使用权或将其商标权许可他人使用时,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方式、许可使用范围、许可使用期限、许可使用费用或是否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等。

(4) 对是否存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进行尽职调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且该调查不仅仅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同样对于处于申请状态的商标也要进行调查和判断。

(5) 被调查商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主要是调查相关商标是否存在被其他第三方提出异议、无效宣告请求、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的撤销申请,甚至侵权投诉/诉讼的可能性。

(6) 对被调查商标是否进行质押等权利限制进行调查。商标权允许以质押等方式实现其商业价值,但商标权被质押,即存在权利不稳定性,如商标权被依法拍卖而实现质押权利,则受让人无法获得该商标。

除上述调查范围外,调查人员还需要对被调查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对被调查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

3.3.2.3. 制定个性化的调查方案和计划

在具体实施尽职调查前,调查人员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调查的背景、目的,以及委托方的身份、需求、关注的主要问题等,并结合目标企业的类型、行业特点等制定有针对性、个性化且符合实际需求的调查方案。必要时,也可先行要求委托方提供初步材料,进行前期调查,为调查方向定调。

调查方案可包括调查目的(如:知识产权投资、融资、证券化或配合上市、并购重组等安排等)、调查内容(如:尽职调查清单等)、调查对象(如:委托方、目标企业及关联公司等)、调查流程(如:资料搜集、撰写报告、修改补充、底稿归档等)、调查方式(如:公开途径、访谈走访、询证求证等)等方面的内容。

调查方案确立后,调查项目的工作内容、工作量、所需时间等可基本确定。为统筹委托方、目标企业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确保项目进程步调一致地有序进行,调查人员可根据调查方案、项目时效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调查计划,确定进场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时间,并对调查期间的时间节点、工作任务、人员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划分,以便各方遵照执行,提高调查效率。

3.3.3. 目标企业业务的调查

3.3.3.1. 调查目标企业业务所涉及的产品/服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企业需要根据业务范围选择相适应的商标商品/服务类型和项目,在商标使用中,亦需要按照核定的商标商品/服务类型和项目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通过此项调查可以协助委托方了解目标企业尚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及时弥补商标保护的漏洞,加强交易的后续安全。更为细节的问题,诸如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超出目标企业的经营或业务范围,超范围的注册商标可能因为实际连续三年未使用被主张撤销,亦会影响目标企业商标权利的稳定性。

同时,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的定义给予了明确。解释还规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该表共45大类,其中第1-34类为商品、第35-45类为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产品/服务也是判断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准之一。因此,在商标未注册前,可以通过了解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在先商标情况,判断使用该商标构成侵权可能性的大小;在商标注册后,可以监测他人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了与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及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

根据目标企业持有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的调查,有助于委托方准确的判断将要进行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调查时,可通过查看目标企业的经营范围、行政许可事项、官方网站、广告材料等途径作为调查途径。

3.3.3.2. 调查目标企业业务相关联产品/服务

企业的发展是动态的,其所涉及的业务可能发生变化或与其他企业跨行业合作,企业的产品/服务本身也可能出现更新或换代。对于目标企业而言,在首次申请注册前,有必要进行多类别甚至是全类别的商标近似性检索,确保商标注册类别及项目涵盖了主营产品/服务以及将来可能涉及的产品/服务,完善知识产权布局。对于商标权尽职调查而言,亦应根据委托人所属行业特点,根据其交易的目的,在尽职调查中对于目标企业业务相关联产品/服务进行充分的调查。通过关联产品/服务的商标权尽职调查,可以协助委托人更充分的了解目标企业商标权的外延,完善商标权保护的范围,降低商标权纠纷的可能,对商标权交易的战略目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尽职调查中还需要注意,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撤三”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有使用需求的商标申请人,维护商标市场的活力。因此,目标企业在相关关联的产品/服务中进行商标防御性注册,应配合企业业务转型及产品开发周期,如即将届满三年仍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目标企业可能需要重新注册或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而这亦是委托人在进行商标交易或并购中需要防范的风险之一。

此外,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据此,调查目标企业业务相关联产品/服务,对商标转让中的客体确认也有帮助。

3.3.3.3. 调查目标企业业务所涉及的法域

商标权是有地域性的,不同法域有不同的商标注册和保护规定。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注册的商标,只在该注册地国家或地区范围内依法受到保护,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并不当然得到法律保护。不同法域之间的商标保护,需要通过国际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协议处理。我国商标法规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以商标注册申请为例,如企业在国内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该商标仅限大陆地区,如现在企业将产品/服务推向海外市场,寻求目的国的商标保护,可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国际商标的(后期)领土延伸申请,可延伸的范围为马德里协定成员。二、根据目的国法律申请外国商标。

对于注册商标的法域调查,涉及到相关商标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是否可以享受相应的法律保护,因此注册商标的法域调查是商标尽职调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3.4. 目标企业业务所涉类似群组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产品/服务所涉的类似群组包括核心类似群组和重要类似群组。由于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限于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因此,需要审查目标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可能涉及到的所有领域。

3.3.4.1. 调查目标企业产品/服务所涉的核心类似群组

调查目标企业产品/服务所涉的核心类似群组,需要根据国知局出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确定产品/服务所涉的核心类似类别。

商品分类原则包括:

(1) 商品为制成品,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2) 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3) 商品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 商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5) 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

(6) 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服务分类原则在于比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列标准名称,依据服务所属的行业,并结合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3.4.2. 调查目标企业产品/服务所涉的重要类似群组

调查目标企业产品/服务所涉的重要类似群组,需要根据国知局出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确定产品/服务所涉的重要类似类别,利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类别注释”查明本类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3.5. 目标企业商标标识调查

3.3.5.1. 调查目标企业的商标标识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为判断在相同或类似领域内是否存在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需要对于目标企业商标标识的组成要素以及整体组合效果进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检索。通常包括商标相同和商标近似两类情形。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效果上或者声音商标在听觉感知上完全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所谓基本无差别,是指两商标虽有个别次要部分不完全相同,但主要部分完全相同或者在整体上几乎没有差别,以至于在一般注意力下,相关公众或者普通消费者很难在视觉或听觉上将两者区分开来。

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文字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图形商标应主要考虑构图、外观及着色;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

进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调查时,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提供的中国商标网中的“商标近似查询”服务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专业的商标查询工具进行近似性查询。

3.3.5.2.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标识的来源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标识的来源,并根据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

(1) 目标企业通过委托设计、合作设计取得商标申请权或商标权的,需要对委托协议、合作协议及权利归属内容进行审查。

(2) 目标企业通过受让取得商标申请权或商标权的,需要对转让协议、转让登记证明、商标变更证明、转让费支付凭证等内容进行审查。

(3) 目标企业通过被许可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使用权的,则需对商标权属证明、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使用费支付凭证、被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及限制、被许可的类型及使用期限约定及剩余期限、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商标共同使用情况约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4) 目标企业商业标识属于股东作价出资的,需要对投资协议和章程、股东对该商标享有合法商标权、商标权出资的方式和时间以及与商标权出资有关的登记或者备案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3.3.5.3.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标识的使用情况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调查目标企业对于企业商标标识的使用信息,包括:

(1) 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份额、销售区域;

(2) 商标核准注册前后持续使用时间;

(3) 商品(服务)宣传或促销活动的方式、程度、投入的资金和地域范围;

(4) 商标的价值、享有的市场声誉、公众的知晓程度;

(5) 商标被侵权的记录及证明材料等。

3.3.6. 目标企业商标注册情况调查

3.3.6.1.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权属情况

当目标企业通过自主设计并对该等标识进行注册取得商标权等情形下,调查人员应当对目标企业商标权的权属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包括:

(1) 商标权利证书上的登记状况;

(2) 商标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

(3) 商标权有无授予第三人许可使用等。

当目标企业通过转让等方式继受取得商标的,则需要注意审查:

(1) 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2) 商标转让手续是否合法齐备,转让是否进行了备案登记;

(3) 所转让的商标权是否有效;

(4) 商标是否存在禁止权利转让的情形;

(5) 商标转让前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何种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等。

当目标企业是通过许可获得商标的使用权或者存在将其拥有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开展尽职调查时需要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 商标进行许可是通过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的哪一种方式实现的;

(2) 商标许可使用的范围是如何约定的,包括地域范围、商品或服务范围、权限范围等;

(3) 商标许可是否允许转许可或分许可;

(4) 许可的商标的使用期限;

(5) 许可的商标权是否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

(6) 商标的许可费用;

(7) 商标许可实施合同是否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

(8) 商标许可合同中是否存在可能因目标公司变动等原因导致其终止的条款,或存在可能会对预期商业计划或交易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等。

3.3.6.2.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的申请情况

通过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综合查询”服务检索目标企业商标的申请情况,尤其是对商标申请所处阶段进行核实。

3.3.6.3.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的注册情况

目标企业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则需对商标证书及变更、续展等通知对注册类别、商标号、商标样式、申请日期、授权日期、续展情况、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核查,结合中国商标网等对商标情况进行核实。

其中需要针对目标企业商标的业务所涉核心类似群组和重要类似群组上的注册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3.3.6.3.1.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的业务所涉核心类似群组上的注册情况

通过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综合查询”服务检索目标企业商标的业务所涉核心类似群组上的注册情况,调查内容包括:

(1) 在核心类别上的商标注册情况;

(2) 在核心类似类别上的商标注册情况。

3.3.6.3.2.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的业务所涉重要类似群组上的注册情况

通过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综合查询”服务检索目标企业商标的业务所涉重要类似群组上的注册情况,调查内容包括:

(1) 在重要类别上的商标注册情况;

(2) 在重要类似类别上的商标注册情况。

3.3.6.4.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的注册未成功的情况

针对目标企业商标的注册未成功的情况进行调查,需要包括以下事宜:

(1) 目标企业的商标已提交注册申请尚未被核准注册的,需要对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注册申请费缴纳凭证、申请过程中的官方批复文件等内容,结合国知局商标网等进行审查;

(2) 目标企业的商标未提交注册申请但实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需要对使用的产品、商标显著性证明、商标原始使用证明、商标实际使用情况、驰名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3.3.6.5.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状态调查

对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状态的调查主要包括对商标是否被撤销、商标是否被无效等情况进行调查。

3.3.6.5.1. 是否被撤销

商标权的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终止其原注册商标权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因此,需要对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被撤销或者存在被撤销的风险进行调查。

通过国知局的中国商标网中进行查询目标企业的商标是否被提起撤销、或者已经被撤销。

当目标企业的商标存在被撤销风险的,需要进一步审查商标被撤销的具体事由,被撤销的原因通常包括: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4)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3.3.6.5.2. 是否被申请宣告无效

商标权的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了导致商标权无效的事由,商标局根据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通过中国商标网中的“商标评审文书”服务进行查询目标企业的商标是否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或者已经被宣告无效。

当目标企业的商标存在被宣告无效风险的,需要进一步审查商标被宣告的具体事由,宣告无效的原因通常包括:

(1) 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包括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

(2) 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包括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侵犯在先权利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的。当存在前述情况,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3.6.6.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续展情况调查

需要对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续展、商标局续展公告等信息进行审查,只要目标企业按照规定续展了,其商标才能继续处于有效期。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3.3.6.6.1. 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续展可以延伸商标有效期。可以通过国知局官网对目标企业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在商标详情页记载了商标权专用权期限、续展情况,以此判断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

3.3.6.7. 目标企业商标地域性调查

3.3.6.7.1.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在核准注册的地或国家使用

商标权地域性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国或地区获得并享有的商标权只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不得延及其它国家和地区。如果需要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也需要考虑地域性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在核准注册的地或国家使用。首先,可通过网络方式进入到注册国家或地区的官方网站进行初步的调查;其次,若被核查商标为目标企业最为重要的资产,调查人员还可以委托注册国家或地区的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其在核准注册的地国家或地区的详细注册与使用情况。

3.3.7.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调查

3.3.7.1. 注册商标具体使用情况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服务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仅影响注册商标的市场价值,还会影响其权利状态的稳定性,甚至可能会产生商标被撤销的严重后果。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

(1) 向目标公司获取合同、票据等相关使用证据材料或信息,确定投入使用的商标,查验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

(2) 通过公开的官方途径、有效媒体、互联网等第三方渠道取得与目标公司商标使用的相关信息资料;

(3) 必要时通过现场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获得对目标企业商标使用情况的直观了解。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着重于注册商标是否投入使用、使用的商标标识是否和注册商标一致、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是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商标使用的方式、商标停止使用的时间等。

3.3.7.2. 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留存

对于调查注册商标具体使用情况所获得的证据应及时进行留存,同时,引导目标企业做好日常商标使用的证据留存工作,以应对注册商标日常可能面临被第三方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的法律风险。

首先,对证据材料按照以下标准要求进行筛选:

(1) 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识;

(2) 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3) 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人,可以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 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日期;

(5) 能够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地域。

其次,对于证据材料按照商标、类别、证据形式进行分类。根据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分为:

(1) 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交易合同,以及对应的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2) 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报道及评论;

(3) 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等的相关材料,包括在展会上分发的宣传材料;

(4)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公布的涉及该商标所使用的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市场占有率、广告额统计等;

(5) 涉及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或市场占有率的白皮书等文件;

(6) 该商标获奖情况;

(7) 商标商品包装图片或商标服务场所照片等;

(8) 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材料。

第三,证据留存应保存材料原件,并留存电子文件备查,以预防原件损坏遗失。

3.3.8.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涉诉情况调查

3.3.8.1.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存在涉诉情况

调查目标公司注册商标的涉诉情况,应向目标企业及其代理律师了解已发生的诉讼案件进度,在相关法院网站、中国商标网、专业数据库、企业信息网站等核实商标诉讼案件进展,根据代理律师及目标公司的分析意见对诉讼风险进行报告,评估已有的诉讼对目标公司的正常运营的影响。

在目标企业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对于目标公司发生的诉讼进行进一步分析,结合案件证据对目标公司在诉讼中存在的风险自行进行分析,并印证目标公司及其代理律师的分析意见,如实进行报告。

3.3.8.2.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其他争议情况

除诉讼外,目标企业注册商标仍可能发生无效宣告、撤销等其他争议,影响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的稳定和预期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实施。

对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其他争议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可采取以下方式:

(1) 在中国商标网和专业数据库中查询目标企业商标的法律状态,查看是否存在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等情形;

(2) 如存在争议情况,向目标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了解案件进展,根据代理机构和目标公司的分析意见对争议风险进行报告,评估已有争议对目标公司的商标权利和业务运营产生的影响;

(3) 必要时,通过在专业数据库、第三方网站对目标企业注册商标及可能产生混淆的相关商标、作品、域名、商号等进行查询,评估目标公司的商标是否会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存在冲突,是否存在因被抢注,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因被无效或撤销的可能性,或存在因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与竞争对手产生冲突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是否存在规避侵权的情形等。

3.3.9.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许可情况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许可情况,主要审查许可方式、许可内容、许可期限、许可费用、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许可使用费、许可备案情况等方面内容,考察许可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会影响目标企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3.3.9.1. 许可方式调查

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许可方式,应审查目标企业提供的商标许可合同和履约证明材料,确定该商标使用许可是通过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普通许可中的哪一种方式实现的。若实施独占使用许可和排他使用许可,目标企业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商标权利会受到限制,应根据目标企业提供的意见及信息,评估其对目标企业的商标权利和业务运营是否有影响。

3.3.9.2. 许可内容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许可内容,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 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图识,以及许可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否超出核定范围;

(2)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例如:被许可方的权利范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禁止被许可方使用近似商标等使用行为,许可方对被许可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管控,许可费用,许可期限等;

(3) 是否允许转许可或分许可;

(4) 可能导致许可终止的情形;

(5) 违约责任的条款;

(6) 是否存在其他可能会对目标企业的商标权利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等。

根据目标企业提供的许可合同和履约证明材料,评估相关内容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对目标企业商标权利和业务运营的影响。

3.3.9.3. 许可期限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许可期限,应重点审查许可期限是否超出商标有效期限,是否存在因被许可方未将商标投入使用或双方公司变动等原因导致期限变动的条款,期限到期及非正常到期的法律后果,评估许可期限对于目标企业商标权利、预期商事计划或交易价值产生的影响。

3.3.9.4. 许可费用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许可费用,应审查商标许可合同的费用条款以及实际履约材料,确定费用计算标准、收取情况,以及被许可方未按时支付许可费用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结合目标企业提供的经营数据、税收数据等,评估许可费用是否充分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市场波动等因素,对目标企业充分发挥商标价值、交易价值产生的影响。

3.3.9.5. 许可地域调查

商标许可的地域范围不得超出注册商标获得保护的区域。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许可地域范围,应重点审查许可的地域是否超出注册商标的实际保护范围,若许可的范围是指定的区域,是否有约定被许可方超出限定区域使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3.9.6. 许可备案情况调查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的许可备案情况,应要求目标企业提供许可备案核准文件和商标许可使用信息,通过中国商标网进行核查,确定目标企业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3.3.10.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保护情况调查

3.3.10.1.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维权保护记录

律师应当尽职查验以下文件或事项:

(1) 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在内的公开信息渠道,查询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及工商部门投诉记录情况;

(2) 就目标企业可能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案件和争议,对目标企业办公室主管人员、法务主管人员、常年法律顾问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

(3) 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向目标企业及其子公司住所地、主要经营地、主要客户所在地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主管机关、业务主管机构等相关机构发出函证并取得其回执,或直接走访并制作访谈笔录或查验记录。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方式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向人民法院起诉、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此外,商标纠纷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1)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诉讼记录

① 通过企业信息网站(爱企查、企查查等)查询商标诉讼信息;

② 在案例检索网站(如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北大法宝等)查询目标企业的商标涉诉信息;

③ 部分案件可能存在和解等无法查询到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可以通过与目标企业行政主管人员、法务主管人员、常年法律顾问等进行访谈,了解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诉讼案件情况。

(2)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仲裁记录

由于仲裁案件一般不公开,可以通过与目标企业行政主管、法务主管人员、常年法律顾问等进行访谈的方式,了解目标企业注册商标仲裁记录。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工商投诉记录

律师可以要求目标企业出示相关投诉文件,然后向相关商标行政执法部门调取商标投诉记录,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证明章。

3.3.11.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质押情况调查

3.3.11.1.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被质押

要查询商标的质押情况,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 进入中国商标网(www.cnipa.gov.cn),在页面上方的“商标网上查询”栏目中选择“商标综合查询”。

(2) 在商标综合查询页面中,选择“申请/注册号”查询方式,在输入框中输入商标的注册号或申请号,输入完毕后点击“查询”按钮。

(3) 查询结果页面中,如果商标已经被质押,则会在“商标流程”显示相关质押登记信息,如“打印质押登记证”等状态。

注意,一些商标质押可能尚未备案,因此查询结果不一定完全准确,因此需要与目标企业的行政主管人员、法务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等进行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的质押情况,并保存访谈记录和企业出示的商标质押证书等文件。

3.3.11.2.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何时被质押

在得知目标企业的注册商标是否被质押的情况后,可以登录 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 (https://zscq.creditchina.gov.cn/) 查询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的质押时间,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查询”栏目中的“商标质押”搜索栏中,输入商标的注册号或申请号,可以查询到注册商标的质押起止时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的名称等信息。

3.3.11.3.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被质押的相关文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发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企业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 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3) 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4)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因此,可以请求目标企业出示申请商标权质押时的申请文件或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商标权质押的相关备案材料。

3.3.12.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存在一般违法判断的调查

3.3.12.1. 是否有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情况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法规目前仅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015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如果目标企业涉及上述产品的市场销售,律师需要进行相关调查,明确是否存在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此外,律师需要关注法律、法规的调整,关注是否有新的产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针对药品这种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虽然2001年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已删除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但根据国家药监局2006年发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同年发布的《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16号)第二条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因此,药品企业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和药品广告中,如果使用商标,则该商标须是注册商标。

3.3.12.2. 是否有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情况

律师应当对目标企业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情形。

3.3.12.3. 是否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律师应当对目标企业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广告、展览等宣传中是否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调查,可以与目标企业的宣传人员、产品包装设计人员等进行沟通,并确认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之情形。

3.3.12.4. 是否有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情况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因此,律师应当根据目标企业出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文件,调查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是否标明了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3.3.12.5. 是否有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情况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1〕34号)第十八条规定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

第二十条规定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情形, 包括:

(一)商标注册人名义(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二)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商标注册人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的;

(三)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商标注册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因此,律师应当调查目标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是否具有上述违法情形,或者是否收到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

3.3.13. 形成商标尽职调查书面成果

3.3.13.1. 关于商标尽调报告

商标尽职调查报告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调查概述:阐述商标尽职调查的目的、目标、范围、方法和程序。

(2) 调查结果: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能够核准通过和获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侵犯他人权利等方面进行描述和风险评估,并列出明确的问题、隐含风险和潜在风险。

(3) 分析和建议:对调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包括如何在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商标保护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4) 调查附件:目标企业商标情况的基本资料、商标方面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等。

商标尽职调查报告应该贴近目标企业的实际情况,全面展现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中的风险与机遇,给出具体措施的阐述和建议。

3.3.13.2. 关于商标法律意见

商标法律意见是指对商标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的专业律师意见。商标法律意见可以涉及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转让、维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旨在帮助企业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权益,降低商标法律风险,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

商标法律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1) 问题阐述:明确商标相关的法律问题。

(2) 法律分析:对商标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通知、规定等。

(3) 建议与结论:基于商标相关法律分析,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以便企业理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制定未来发展策略,预判潜在的法律风险。

3.4. 著作权篇

3.4.1. 引言

随着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著作权尽职调查逐渐成为各类企业必备的常规程序。著作权尽职调查是指在开展技术合作、收购或投资等活动前,对企业的著作权情况进行的一项调查工作。这个过程主要是为了确认目标公司拥有相关技术或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否有效、完整,是否存在已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该创业投资活动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之间的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交流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著作权尽职调查不仅是企业交易安全的保障,更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

3.4.1.1. 适用企业类型

著作权尽职调查适用的企业类型非常广泛,几乎包括了所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常见的企业类型有:(一)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如音乐制作公司、出版社等;(二)软件开发企业,如游戏开发企业、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等;(三)影视制作企业,如电影制作公司等;(四)媒体传媒企业,如广告公司等;(五)网络科技企业,如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公司等;(六)制造业企业,如汽车制造企业、机械制造企业等。

3.4.1.2. 著作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作者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著作权,日本称之为著作权。这三个概念含义基本相同,但是严格地讲在内涵和外延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著作权相较于专利权、商标权是具有不同之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而商标权和专利权只有财产权。另外,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通过申请并予以登记的。因此,对于权利人而言,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是拥有较为明确的权利确权证据,而对于著作权,确权登记只是一种选择性的要求,在我们国家并不是强制性的。所以这种自动取得著作权的形式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权利状态不明确,“孤儿作品”的产生等。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具体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的思想、概念、原理或方法等;第二,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的作品,即要求作品具有独立创作性,不同于既有作品,也不应是既有作品的简单复制、模仿或修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3.4.1.3. 著作权尽职调查对创业投资的意义

著作权对创业投资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保护可以使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更好的地位,从而增强其核心竞争力;其次,著作权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侵犯企业著作权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创业投资者需要仔细考虑公司的著作权保护情况;再次,著作权可以提升企业的价值,拥有高质量的著作权可以增加企业的吸引力和价值,这将大大有利于企业的市场竞争。最后,对于拟上市的目标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可以帮助企业尽量避免在上市过程中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受阻的情况。如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股份)的上市过程中,因其与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就“汉仪新蒂怦然心动体”“汉仪新蒂冰淇淋之态”“天使之吻” 等作品存在著作权纠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向向汉仪股份出具《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781号),要求汉仪股份说明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若上述案件败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还进一步要求汉仪股份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相关处理结果及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除此以外,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阅文集团、深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过程中,同样也因为存在著作权纠纷而导致上市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阻碍。在上市前,对著作权进行尽职调查,能够提前发现目标企业上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著作权问题为顺利上市提供保障。

总而言之,对于创业投资者来说,理解和认识著作权的重要性,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著作权,可以帮助企业在竞争中获得更好的优势,增加企业价值,降低风险。因此,在进行创业投资之前的尽职调查中需要评估企业的著作权状况,以便更好地评估其价值和风险。

3.4.1.4. 著作权尽职调查的特殊性

著作权尽职调查与其他尽职调查相比,具有特殊性。首先,著作权尽职调查更为复杂和具有挑战性,这是因为著作权在形式上比较灵活,难以确定其保护范围和持续时间;其次,目的和范围不同,著作权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审查著作权的合法性和保护情况,确认是否存在侵权等风险,其范围涉及到著作权的创作过程、著作权人、著作权转移等方面;另外,著作权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多样,例如文件审查、软件代码审查、著作权登记查询等,调查方式的选择既要考虑到目标公司的行业特点,又要避免侵害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问题;除此以外,著作权尽职调查还具有高度保密性,著作权尽职调查通常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因此调查人员必须确保调查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性。

3.4.2. 著作权尽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3.4.2.1. 著作权独创性承诺

著作权独创性承诺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不存在抄袭等侵权行为的承诺。该承诺书是申请人的法律声明,一旦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将对申请人或企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保护原创性和避免著作权纠纷具有很大的作用。

独创性承诺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承诺人是该作品的合法作者,并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或授权进行申请;该作品不存在与他人作品相似的部分或整体抄袭行为;该作品不存在与他人作品相同或类似的部分或整体模仿行为;该作品未来不会再次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在确认该作品独立完成后,申请人将尽全力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独创性承诺书的签署是申请人确保作品合法性、防范侵权行为的一种方式,也是表明企业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态度和责任心。

3.4.2.2. 沟通确定调查方案和调查计划

在著作权尽职调查前的准备阶段,首先要沟通双方的期望,明确尽职调查的目的和范围,以达到期望的效果,同时也需要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特点和市场环境等因素,以便于制定调查方案。针对已确定的调查方案,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可行性后制定具体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时间、人员、调查重点及调查方法等。

3.4.3. 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有效载体调查

3.4.3.1. 调查内容

3.4.3.1.1. 著作权客体的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所指向的客体是作品,具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3.4.3.1.2. 载体的类型及有效性

著作权的载体是指固定著作权的物质承载体,载体的所有人享有的是一种所有权,载体本身的有效性与否决定了著作权的真实与否。

作品的载体具体可以分为表现载体、固定载体、复制载体。表现作品内容的载体主要作用是表现作品的创作风格、作品的主旨大意、作者的基本观点等主观思想内容,这一类的载体包括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的语言文字,图画中的线条色彩,表演中的神态动作等;用于记录和固定内容的载体主要包括摄影作品的录像带和胶片,美术作品的宣纸和画布,文学作品的稿纸,计算机程序的硬盘和软盘等物质;复制载体指用以承载作品复制件的物质实体,通常以多份的形式存在,包括印刷作品的纸张,将作品拓印用的拓片,将表演刻录下来后存在的磁带。

除此之外,根据是否为作品首次之所附,将载体分为原始载体和复制载体。原始载体指的是现实生活中作品的原件,是作品最初创作完成时所附着的载体,复制载体是承载作品复制件的载体。附着于原始载体上的作品价值通常高于复制载体上体现的作品,美术作品的这一特点最为突出。

不同作品对应不同的载体,不同载体的效力也会不同。例如,文字作品的载体一般为创作原稿,可以是手写版也可以是电子版,由于电子版可随时更改,如果不能提供带有时间戳的版本,则其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

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需要根据作品的类型对载体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判断。如目标企业无法提供原始文稿或有效的权利登记证书,则无法证实其具有有效的著作权。

3.4.3.1.3. 权利类型

著作权权利内容包括发表、修改、署名等人身权以及复制、发行、出租、表演、广播、改编、信息网络传播等财产权。

受托方在审查目标公司的著作权时,不仅要审查其对著作权的实际控制权,还需要审查其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尤其是当委托方开展著作权尽职调查的原因是利用目标公司的著作权时,受托方更应重点审查其权利内容是否符合委托方的商业需求,如目标公司商标所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否覆盖了委托方的商业活动范围。

3.4.3.1.4. 权属状况

目标公司可以通过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许可等方式获得著作权或取得著作权相关权益。

1、当目标公司通过自主创作取得作品的著作权,受托方应当对目标公司著作权的权属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包括:

(1)权利证书上的登记状况;

(2)著作权权属关系的实际情况,如是否涉及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有无共有人等;

(3)著作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

(4)著作权有无授予第三人许可使用等。

2、当目标公司通过转让等方式继受取得著作权,则需要注意审查:

(1)著作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2)著作权转让手续是否合法齐备,转让是否进行了备案登记;

(3)所转让的著作权是否有效;

(4)著作权是否存在禁止权利转让的情形;

(5)著作权转让前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何种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等。

3、当目标公司是通过许可获得著作权的使用权或者存在将其拥有的著作权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开展尽职调查时需要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著作权进行许可或被许可是通过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普通许可中的哪一种方式实现的;

(2)著作权许可或被许可使用的范围是如何约定的,包括地域范围、商品或服务范围、权限范围等;

(3)著作权许可是否允许转许可或分许可;

(4)许可或被许可的著作权的使用期限;

(5)许可或被许可的著作权是否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

(6)著作权的许可费用;

(7)著作权许可实施合同是否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

(8)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是否存在可能因目标公司变动等原因导致其终止的条款,或存在可能会对预期商事计划或交易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等。

3.4.3.1.5. 权利来源

1、著作权的作者

著作权中的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但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视为作者。一般情形下,除有相反证据外,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

2、著作权的授权情况

很多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著作权并不完整,而是从他人处取得。此时,需要对著作权的授权情况进行调查。

目标公司通过被许可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使用权的,则需对著作权权属证明、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使用费支付凭证、被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及限制、被许可的类型及使用期限约定及剩余期限等内容进行审查。

目标公司通过主持创作取得著作权的,需要对创作底稿,主持创作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创作完成的时间证明文件、首次发表的证明文件等内容进行审查。

目标公司通过委托创作取得著作权的,需要对著作权委托协议、权利归属协议等内容进行审查。

目标公司通过与他人合作创作取得著作权的,需要对合作协议、权利归属协议等内容进行审查。

目标公司通过个人的职务创造取得著作权的,需要对职务作品归属协议、公司内部的职务作品创造激励办法等内容进行审查;

目标公司通过受让取得著作权的,需对著作权转让协议、转让费支付凭证、著作权登记变更证明等内容进行审查。

涉及国际著作权的,则需对作者、完成的时间、首次发表的时间及国家是否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等内容进行审查。

3.4.3.1.6. 作品登记情况

需要核查目标公司各作品完成日期、发表日期,剩余权利期限及是否办理了著作权登记。目标公司办理了著作权登记的则主要核查著作权登记证书,结合国家著作权登记中心网站进行核实,并通过访谈等方式对其著作权权属情况进行印证。目标公司未办理著作权登记,但声称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则需核查相关协议、作品创作底稿、软件代码及相关证明文件。

3.4.3.1.7. 存续期限及灭失可能性

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期限以外,著作权项下的其他权利均有保护期限的规定,其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其余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对于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因此,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需要对每一项权利的期限进行认真核查。在确认其存续期限后,需要针对不同的作品分析其权利灭失的可能性。

3.4.3.1.8. 相关邻接权情况

除却著作权包含的十七项权利外,还会涉及图书、报刊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情形,这些相邻权也是在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必须明确的部分。

3.4.3.2. 调查方法

3.4.3.2.1. 文件调查

著作权尽职调查中往往会涉及大量的文件资料,对文件资料的查阅审核是尽职调查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受托方在获取到相应的文件资料后,应认真核查、对比相关资料,确保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并对文件资料进行深入分析,以充分挖掘文件资料背后隐藏的真实信息。一般来说,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1、由委托方或目标公司主动提供。为了完成尽职调查,目标公司通常会主动或应受托方要求提供相关的著作权信息,例如著作权权属证明、与著作权相关的协议等,委托方若知悉相关信息也应向受托方披露。

2、通过公开的媒体、互联网等第三方渠道取得与目标公司相关的公开披露的著作权信息资料。例如,在著作权官方网站和专业的数据库中查询著作权的法律状态,在相关法院网站查询著作权的诉讼情况或者通过媒体报道了解目标公司的著作权最新运营动态等等。

3.4.3.2.2. 人员调查

对于一些难以从书面材料中获取的信息或解决的问题,受托方可以采用访谈的形式获取信息。受托方需注意,不可轻信访谈对象在访谈中做出的陈述或说明,要将各访谈对象的访谈内容互相之间进行印证、与其他资料进行相互印证,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排除虚假陈述,以确保访谈内容真实可信。

1、访谈内容不能千篇一律、一概而论,而应当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受访对象设计有针对性的访谈内容,同时注意在不同对象的访谈内容中设计能够相互印证的问题。

2、对目标公司内部各层级、各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特定岗位的员工进行当面沟通交流,就某些具体问题进行访谈,以获取对目标公司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同时,在必要时也可向目标公司的相关客户、合作伙伴甚至竞争对手等进行访谈。

3.4.3.2.3. 走访

为了印证目标公司的诚信度以及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及可信度,受托方可以走访目标公司所在的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通过了解行业的现状、发展趋势、目标公司在行业中的实际竞争力、目标公司著作权在行业中的实施应用情况等信息,从侧面了解目标公司著作权的实际价值。

同时,需要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指受托方通过到目标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现场实地察看调查,以获得对目标企业的直观了解。在实地调查后应制作备忘录备查。对于不同导向性的目标公司,其现场实地调查的地点应该有所侧重。例如以科研为导向的目标公司,调查人员可以着重走访其技术研发部门,向技术研发人员了解技术研发情况;以品牌为导向的目标公司,可以侧重走访其产品销售现场,了解品牌在市场的竞争力,客户对品牌的认可度及依赖度等情况。

3.4.3.2.4. 其他方法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函证或者非公开调查的方式。

函证是指在目标公司无法提交原件或有关材料核验,或相关问题较为重要且有必要确保真实性,可通过向相关单位发函查证的形式向其核实具体情况的一种尽职调查方法。同时,在无法搜集到相关资料或对于一些问题无法对其真实情况穷尽了解,为了降低尽职调查出现错误的风险,可以要求目标公司提交表明其提供的所有材料、资料凭证真实、内容属实、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或保证函。

在必要的时候,受托方还可以采取非公开调查的方式,在目标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了解目标公司的著作权相关信息,例如通过接触目标公司的关联企业、竞争对手、商业伙伴,通过向行业内人士询问目标公司有关情况等方式在合法范围内获取到所需的相关信息并制作备忘录备查,以减少受目标公司虚假信息蒙骗的风险。

3.4.4. 作品的独创性审查

3.4.4.1. 是否为独立创作

3.4.4.1.1. 作者背景调查

首先,需要确认作者的身份。在确认作者身份时需要确认作者和企业的关系以及作者的数量。具体而言,需要确定作者与企业之间是何种关系,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作者的不同身份相应会受到不同的约束。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作者创作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作者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另外,还需要确认作者的数量,是独自创造还是合作创作,若为合作创作则需要进一步考察具体合作约定事宜。

其次,需要确认作品的类型。在著作权法上,作者一般可区分为“自然人作者”与“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符合特殊要件,而创业投资企业一般为自然人作者。

在自然人作者进行作品创造时,需要区分其所创作的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是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

3.4.4.1.2. 创作过程相应痕迹

在创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留痕,以证明为独立创作:

1、创作留痕:创作留痕包括创作底稿、创作过程稿、作品定稿等过程性文件留痕。若为纸质创作,建议在创作稿件上进行署名和签字;若为电子创作,建议使用专业制图软件或其他辅助工具,通过电子留痕方式保存创作过程稿。

2、首发留痕:首发留痕是指首次发表作品的信息留痕,具体包括首发日期、首发平台、首发主体。若为线上发表,建议记录首发平台,在首发平台上同步记录时间和主体;若为线下发表,建议通过拍照、视频等方式进行固定。

对于创作过程的记录,必要时均可通过时间戳等公证方式进行存证。

3、 创作理念:在创作过程中可以对创作的理念进行记录,以辅助证明为独自创作。

3.4.4.2. 是否达到最低创造性要求

3.4.4.2.1. 智力创作空间

智力创作的空间受到“混同原则”和“场景原则”的限制。

“混同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对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表达。例如,任何比赛、游戏都有一套规则,这套规则本身属于“思想”的范畴。但是,如果要用简洁的语言来陈述这套规则,例如“羽毛球赛中一方没有接住对方打过来的球,则对方得分”,可用来选择的表达方式并不多,不同的人表达出来也是大同小异。这种情况下,不受保护的“思想”和原本受到保护的“表达”混同在一起,此时,这样的规则表述便不受保护。另外,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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