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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起》作者谈梦洁知识产权案:文化人要有维权意识

东灵通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28 17:18

正文


画家 陈顺泽

2017年5月10日,媒体极度关注的湖南长沙“梦洁家纺”原首席设计师陈顺泽,状告“梦洁家纺”侵犯著作权一案,诉讼进入第三个回合: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接受陈顺泽的申诉,本案再次公开审理。

这桩诉讼前后历时已近三年。

本案的一方是商标设计师、画家陈顺泽。另一方是上市公司“梦洁家纺”。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经历了两次审理。媒体公开做了多次详细报道,本案因此成为了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热点新闻。

2015年12月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作为原告,陈顺泽起诉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梦洁家纺),称其于2002年受他的朋友、“梦洁家纺”法人代表姜天武的委托,设计“寐”专卖店门头图案识别设计及手袋设计等,商标设计作品被广泛应用,但梦洁家纺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他请求法庭判定被告应支付790万元赔偿金。经过几番调查和辩论,法庭判处“梦洁家纺”违约,赔偿陈顺泽人民币壹拾万元。

陈顺泽不接受这个判决。他认为证据确凿,且为诉讼花费诉讼费、律师费9.35万元,如此“胜诉”,是赢了官司输了钱。他苦笑道:“我被上帝撞了一下腰”。

陈顺泽诉“梦洁家纺”,从“侵犯著作权”诉赔790万到仅以“合同违约”被判赔壹拾万元,本当千恩万谢,但不得不反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陈顺泽的上诉案件。2016年7月8日,二审开庭。在法庭调查时,“梦洁家纺”方面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梦洁家纺的前员工、学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莫邑证明,“‘寐’品牌的图形商标系公司平面设计部设计创作,莫邑系独立设计。经过激烈的辩论之后,法庭采信了莫邑的证词和其他有关证据,判定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陈顺泽的上诉请求。陈顺泽认为,没有任何人能现场证明或看见莫邑做过这项设计,二审法院判决的证据不足。

媒体对本案的审理进行了大量详细的报道。陈顺泽诉“梦洁”商标侵权案牵动了许多人的心。因为它是湖南省有史以来第二大标的最高(第一案是黄永玉“酒鬼”设计案,标的1600万)的知识产权侵权案。

陈顺则二审败诉。按照常例,这是终审判决。但他还是不服,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一桩看似简单的知识产权侵权案,迟迟不能尘埃落定, “梦洁家纺”究竟是侵权还是合同违约?这个问题成了本案的一个焦点。

陈顺泽主张,被告梦洁家纺法定代表人姜天武委托其设计了涉案作品,他将涉案作品交给姜天武,姜天武未得到许可,将涉案作品用于注册图文商标,并在店面装潢及商品上进行使用,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梦洁家纺工作过,并明知被告使用涉案作品长达10年之久的情形下,被告在委托范围内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并非剽窃,不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后未支付委托费用,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梦洁家纺”合同违约,赔偿原告陈顺泽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而“梦洁”是否侵权一事却忽略一边。

那么,究竟何谓知识产权侵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陈顺泽说,当时姜天武委托他设计寐图标作品时,并未告之除了梦洁门店使用外,还将注册到33项产品,有明显的欺诈动机。这是陈顺泽在梦洁任首席设计师一个多月便离职的原因。多年来他一直向被告追讨设计费无果。2005年被告姜天武承诺将造价960万的梦洁工业园绿化工程作为补偿,交原告陈顺泽承包,最后也是空话一句。



“寐”品牌商标

梦洁家纺却坚持认为,这个设计不是陈顺泽所为。

2015年5月25日,湖南《法制周报》记者曾致电梦洁家纺“寐”品牌总经理涂云华。涂云华称,“寐”品牌的图形商标并非陈顺泽设计,而是另一个和公司有合作关系的郭慈设计。

涂云华告诉记者,公司已经向郭慈支付过相关设计费用了,但具体费用是多少,她不记得了。

2015年8月3日,长沙中院开庭审理中,梦洁家纺的代理律师介绍说,梦洁家纺有几十个设计人员,“‘寐’品牌的图形商标是梦洁公司设计人员集体设计的作品。”但其并没有指出商标是哪一个或者哪几个设计人员设计的。

在二审期间,梦洁家纺又改称“寐”品牌的图形商标是莫邑一个人设计的。莫邑的书面证词显示:“我们团队利用PS软件,将女人头像照片分别反黑、反白处理,进行抠图形成了女人头像图形的初稿……后来老板选择了这张反黑的女人头像图形,因为它光影立体感强,脸部特征明显,方便在实践中进行制作和应用。”但至今无任何人见证莫邑设计的过程,没有能证明是莫邑设计的证据。

7月18日,《法制周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涂云华。她解释道,之前说的关于商标是郭慈设计的这些话,“是随便说的,并没有考证。”

梦洁家纺“寐”品牌的门头图形商标到底是谁设计的,这是核心问题。

梦洁家纺缘何三改其口,到底是怎么回事?

7月18日,涂云华对《法制周报》记者说:

“毕竟是十几年前的事了,很多事情记不清楚了。(‘’系郭慈设计的”这些话)是随便说的,并没有考证。”涂云华说,既然现在双方打起了官司,梦洁家纺通过找历史档案、翻资料,才一步一步还原商标的制作过程。

“梦洁家纺一开始说商标是郭先生设计的,后来又说是公司集体设计的,现在说是莫邑主要设计的,三改其口,这完全是胡说八道,”陈顺泽评论说。

“他们无法理解该设计的内在推演过程和思路历程。”陈顺泽说,即使现在,梦洁家纺的工作人员也不可能完成“寐”品牌的图形商标设计。

他告诉记者,“寐”品牌的图形商标的出炉,是基于他对梦洁产品的深度了解,结合当时家纺国际、国内市场状况,以及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和纺织品、床上用品的特点,还有自己对艺术的表达方式和灵感,才创作出来的美术作品。

据其回忆,2002年,当时经过几天的构思和设计,在其老师盛克森及打印社工作人员的现场参与和见证下,陈顺泽完成了“寐”品牌门头图形设计及手提袋的设计,随后将样稿交付给姜天武。

梦洁家纺于2003年8月初开始,以公司名义将“寐”品牌人头像进行注册,并先后在30多个商标类别上进行了商标注册。但直至今天,梦洁家纺没有为此支付过一分钱设计费。


在一审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顺泽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着作权登记证书》、媒体报道及证人证言,证明了创作作品的过程及享有着作权的事实;被告梦洁家纺向法院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书,但无法证明其取得涉案着作权的事实,因而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对被告形成证据优势,原告创作涉案作品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认定创作事实存在。

由此可见,原告陈顺泽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以保护。

到了二审,证据发生了变化,法庭因此支持了“梦洁家纺”。

笔者跟踪本案很长一段时间,本案的关键点是这个被广泛应用的商标到底是谁设计的,而要确认这一点,关键点又在于证据。

说到底还是证据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后会如何判定,尚不得而知。

人们都会相信法律的庄严和公正。

我们清醒地感觉到,作为设计师和画家的陈顺泽,最初与姜天武的合作,是朋友关系,多少讲的是情怀,口头约定而已。当然,口头约定也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但姜天武和“梦洁家纺”将此转换为经济方式,讲的就不是情怀了,其中涉及到权利和权益。这就是文化人和生意人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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