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主义与世界主义之间通常被认为存在一种张力。本文梳理了两种理念的本质和特征,并从公民身份、国家正义、全球背景制度等方面对二者的关系重新进行思考。发现温和立场的爱国主义和世界主义存在相容性,并且爱国主义和世界主义相互约束。本文在拓展对爱国主义与世界主义关系理解上具有一定价值,为读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思考框架。(政治学人编辑部)
爱国主义与世界主义之间通常被认为存在一种张力,实际上,某种版本的爱国主义和某种版本的世界主义之间存在相容的可能性。“正义的爱国主义”这一温和爱国主义与“道德世界主义”这一温和世界主义可以相容。以正义的爱国主义来探讨爱国主义和世界主义如何相容这一问题,并不意味着公民会对其他拥有类似特征的国家产生爱国之情。世界主义为爱国主义提供了一种约束边界,一旦背景性正义得到了满足,爱国主义的偏袒就没有被拒绝的恰当理由,同时,世界主义的实践也应当受到爱国主义的约束。
虽然爱国主义是一种重要的理论,但是爱国主义也是一种极易引起纷争的理论,其中的原因之一在于爱国主义强调人们应该偏袒自己的国家和同胞这一特殊主义立场,这种理念貌似与“不偏不倚”这一普遍主义立场相背离。例如,托尔斯泰从普遍主义的立场出发质疑了爱国主义偏袒的道德合法性。托尔斯泰认为,虽然政府会认为爱国主义情绪既有用又可取,有利于国家的统一,但是人们必须认识到,爱国主义情绪是不高尚的,一方面,爱国主义是非常愚蠢的,其中的原因在于很多人认为自己的国家比所有其他国家都优秀。实际上,每个国家不可能都是最优的;另一方面,爱国主义是不道德的,导致爱国者以牺牲其他国家及其人民的利益为代价,违背了道德平等原则。麦金太尔采取了与托尔斯泰针锋相对的立场,为爱国主义是一种美德这一立场进行了辩护,认为爱国主义属于那种展示忠诚的美德之一,是对本国独有的特征、优点和成就的关切。托尔斯泰从普遍主义的立场出发谴责了爱国主义,而麦金太尔则从共同体主义这一特殊主义立场出发捍卫了爱国主义。
上述托尔斯泰和麦金太尔之争也凸显了普遍主义的不偏不倚立场和爱国主义的偏袒立场之间可能存在冲突。由于普遍主义的不偏不倚立场涵盖的内容众多,后来不少学者就着重关注了作为不偏不倚立场重要体现形式的“世界主义”与“爱国主义”之间的关系问题,纳斯鲍姆在其经典论文《爱国主义与世界主义》中就试图以世界主义替代爱国主义。爱国主义强调人们对自己国家和同胞的偏袒的重要性,认为人们对自己国家和同胞负有一种特殊义务,世界主义忽视了特殊纽带和忠诚的重要性。然而,世界主义强调不偏不倚和一般义务的重要性,认为爱国主义过于重视特殊纽带和忠诚的重要性,易于沦为宗派主义和沙文主义。易言之,爱国主义与世界主义之间通常被认为存在一种张力。那么,如何解决这种张力?对于该问题,人们可以采取多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完全抛弃爱国主义,认可世界主义,除了托尔斯泰采取这种方式,还有很多学者支持这种方式,例如,贡伯格就从普遍主义的立场出发质疑爱国主义,认为爱国主义与种族主义类似,会带来很多恶果。对于那些将爱国主义视为美德的人来说,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第二种选择是完全抛弃世界主义,认可爱国主义,麦金太尔采取的就是这种选择,这种做法几乎等同于放弃不偏不倚理念。实际上,无论是完全抛弃爱国主义,还是完全抛弃世界主义,无疑都会面临着很大的证成压力,上述两种选择基本上是在以回避问题的方式来解决爱国主义和世界主义之间的张力。本文试图提供第三种选择,探讨它们之间的相容性问题。
爱国主义的基本含义是指公民对自己国家的热爱与忠诚,不过,这种爱国主义的定义过于单薄,尚需被更加清晰地界定。对于爱国主义的内涵,奥迪曾言,“‘爱国主义’一词可以用来指至少三种不同的东西:一种性格特征,就像我们所说的一个人是完全爱国的;一种情感,如人们被描述为爱国热情高涨或者对自己的国家充满自豪感;以及(或许从这些更基本的情况引申出来)一种立场,例如认为一个人应对自己的国家忠诚的观点。”我们在此使用的爱国主义概念主要涉及奥迪所言说的爱国主义的后两种内涵,即关注公民对国家的特殊情感和忠诚。爱国主义有多种形式,依照其立场的激进程度,爱国主义可以被分为“极端爱国主义”和“温和爱国主义”。第一,就如何看待国家的特征来说,极端爱国主义认为自己的国家是最优秀的,其他国家根本不可能与自己的国家相比,极端爱国主义对国家有一种无条件的积极评价,只会看到自己国家的优点。温和爱国主义认为虽然自己的国家在某些方面是优秀的,但是自己的国家并不一定是最优秀的,它也会看到自己国家的缺点,认为公民对国家应该有一种批判性的忠诚。第二,就如何对待同胞和非同胞而言,极端爱国主义具有极端的排外性,只关心自己的国家和同胞,只承认本国公民拥有权利,强调对本国公民负有某些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然而,温和爱国主义除了关心自己的国家和同胞,也会关心其他国家及其人民。第三,就如何实现国家的利益来说,极端爱国主义强调为了实现自己国家的利益,一切手段都可以被使用。虽然温和爱国主义也会尽力实现自己国家的利益,但是温和爱国主义并不主张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来实现自己国家的利益,强调国家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至少不能侵犯他国的利益。
世界主义者强调每个人既居住在自己所处的地方共同体之中,又处于一个更大的人类共同体之中。琼斯认为,“世界主义的立场是不偏不倚的、普遍适用的、个人主义以及平等主义的。其基本观念就是,受制度安排所影响的每个人,都应当给予平等的考量。个人是道德关切的基本单位,我们应该通过采纳一种不偏不倚的评价立场,使得每个人的利益都获得关切。”从总体上而言,作为一种道德理想,世界主义强调个人是道德关怀的基本单位,所有人都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都拥有平等的道德价值,应该获得平等的尊重。与爱国主义有多种形式一样,世界主义也有多种形式,我们大体上可以将世界主义分为“极端世界主义”和“温和世界主义”。第一,虽然极端世界主义和温和世界主义都强调个人是道德关切的基本单位,但是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极端世界主义通常强调个人利益处于第一位,同时,极端世界主义不仅排除了人们对自己同胞的偏袒,而且还要求人们放弃生活中对家人、朋友等表现出偏袒的可能性。虽然温和世界主义也会给予个人利益以某种优先性,但是温和世界主义也强调个人应当在不侵害他国利益的情况下促进自己国家的利益,不会要求人们放弃对同胞的偏袒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对家人等表现出的偏袒。第二,就对世界公民身份的看法而言,极端世界主义强调人们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人们与群体之间的特殊关系必须根据世界公民身份理念来获得正当性,也就是说,世界公民身份理念处于一种基础性的地位。极端世界主义还强调爱国主义并不具有一种规范意义上的独立性,它的合理性只能从世界主义的理念中推导出来。温和世界主义并没有赋予世界公民身份一种根本性的地位,强调当某人在言说自己是一个世界公民时,这并不意味着这个人要放弃自己的地方性认同感,这也为温和世界主义与爱国主义的相容提供了某些基础。同时,温和世界主义并不会以一种还原主义的态度来看待爱国主义,认为爱国主义也具有一种规范意义上的独立性。第三,就如何实现世界主义的目标而言,极端世界主义强调世界主义者在追求自身的目标时不存在任何限制,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来实现其目标,然而,温和世界主义强调世界主义者在实现自身目标的过程中不能为所欲为,必须受到某些限制。
在对爱国主义和世界主义进行分类后,我们需要强调,无论是极端爱国主义,还是极端世界主义,都不可能成为一种美德,而是一种恶德。极端爱国主义拒绝道德本身,否认所有人的基本平等,并认为同胞比非同胞更有价值,这种爱国主义极易沦为沙文主义,与军国主义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普利莫拉兹对此曾言,极端爱国主义“被概括在‘我们的国家,无论对错’这句话中,至少是对这句话最简单和最明显的解释。这种爱国主义的道德地位无需多说,因为它等同于拒绝道德。‘我们的国家,无论对错’这句话不可能是对的。”我们在文章开篇提及的托尔斯泰所批判的爱国主义就应该属于极端爱国主义,这也意味着托尔斯泰对爱国主义的拒斥态度值得商榷,他的观点只能用于极端爱国主义。极端世界主义强调人们要放弃对自己的国家和同胞的一些义务,只是以一种还原主义的立场来看待爱国主义或民族主义,同时,极端世界主义还排除了人们对其家人、朋友等更为亲近之人的特殊关心,这些立场在道德上都是缺乏吸引力的。
虽然温和爱国主义与温和世界主义在最终目的和结果上是不同的,但是它们仍然有一些相似之处,这两种立场既不会赋予自己所追求的目的以极端重要性,又强调在追求自己偏爱的目标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不能不受限制。一方面,我们需要展示更有可能成为美德的那种爱国主义,虽然从总体上而言,爱国主义是偏袒的一种体现形式,但是温和爱国主义并不像极端爱国主义那样体现偏袒,而是在拥有偏袒特性的同时并不拒绝某种形式的不偏不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人道主义的色彩。换言之,温和爱国主义是一定程度的偏袒和不偏不倚的混合体,温和爱国主义的这种特性使其与温和世界主义有了相容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温和世界主义不会像极端世界主义那样否认人们所处地方性共同体的重要性,强调人们应该维护其所处地方性共同体的合法利益,但是人们在维护这种利益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必须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同时,温和世界主义既没有像极端世界主义那样赋予世界公民身份那样重要的地位,又没有强调爱国主义的合理性应当从世界主义理念中推导出来,没有强调人们要放弃对自己国家和同胞的一些义务。总之,温和爱国主义与温和世界主义有相容的可能性,极端爱国主义和极端世界主义分别强调绝对的偏袒和绝对的不偏不倚,这致使它们之间缺乏相容的可能性。
本文探讨“正义的爱国主义”这一温和爱国主义与“道德世界主义”这一温和世界主义之间的相容性问题。从总体上而言,正义的爱国主义强调人们在表达对国家的热爱和忠诚的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应当受到正义原则的规约,将某种程度的偏袒和不偏不倚结合在一起。正义的爱国主义与正义的制度关联在一起,强调对正义制度的热爱的重要性,一方面,在追求的目标方面,正义的爱国主义关注的重心并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权力、财富、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等方面的国家利益,而是着重关注国家的道德福祉以及道德方面的进步;另一方面,在达成目标的手段方面,正义的爱国主义不会主张一个国家可以采取任何方式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同时,正义的爱国主义不会拒绝普遍主义的道德原则,强调那种用于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应当被普遍化。虽然世界主义的影响力不断增大,但是世界主义仍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主要原因在于世界主义通常给人们一种要建立世界国家这样的印象。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世界主义都主张建立世界国家。贝兹曾言,制度世界主义主张通过重塑世界的政治结构建立一个世界政治组织,以至于国家等政治单位处于世界政府这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权威下,道德世界主义不会提出这样的制度性建议。作为一种温和世界主义,道德世界主义并不主张建立世界国家等超国家的政治机构,而是强调个人是道德关怀的终极单位,不管一个人拥有何种民族性或公民身份。
人们在直观上认为爱国主义和世界主义之间可能存在张力这一反应,可能与人们对爱国主义的“偏袒”和世界主义的“不偏不倚”的简单理解有一定的关系。有些偏袒会引起道德问题,有些偏袒不会,谭曾言,某足球俱乐部的铁杆球迷完全偏袒自己钟爱的足球队,这不会引发道德问题,然而,如果他四处攻击其他球队的球迷,那么他对球队的偏袒就引发了道德问题。具体到爱国主义偏袒而言,为了使爱国主义偏袒不成为一种问题重重的偏袒,在诉诸爱国主义偏袒时的背景条件应该获得人们的重视,人们应该关注这种背景条件本身是否正当。不偏不倚理念意味着什么?巴伦等人认为,“人们有时认为不偏不倚和不偏不倚的道德要求人们平等关心每个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不偏不倚的道德会反对我对朋友的特殊依恋。然而,这是基于一种困惑。除了一些非常罕见的例外,哲学中的不偏不倚道德的支持者从不认为不偏不倚要求一个人平等关心每个人。”不偏不倚理念要求人们应当在道德上平等尊重每个人,一方面,我们需要在“平等尊重”和“平等关心”之间作出区分,道德世界主义只要求我们应该平等尊重每个人,而不是平等关心每个人。平等尊重意味着每个人的平等道德价值应该得到公平对待,如政府不能根据某人的良善生活观念优于他人的良善生活观念而对公民进行不公平地对待。平等关心意味着平等地分配各种物品。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对不偏不倚理念进行过于简单化的理解,需要注意不偏不倚理念的适用范围。不偏不倚理念不会拒绝人们在亲情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殊义务,只要人们在其中没有违反道德规则的约束。
在探讨爱国主义和世界主义如何相容这一问题时,我们关注的核心问题应该是如何在爱国主义的偏袒和世界主义的不偏不倚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实际上,爱国主义的偏袒和世界主义的不偏不倚可以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它们不应该被视为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东西。偏袒和不偏不倚也有可能相容,只要人们在表达偏袒的过程中仍然遵循某些道德原则的限制。例如,“朋友之间应该相互帮助”这条原则应该普遍地适用于所有人,所有人都可以和应当帮助自己的朋友,然而,该原则仍然允许朋友之间的相互偏袒,只要这种偏袒没有违背道德原则的约束。这对“公民应该热爱自己的国家”这一爱国主义理念来说也同样如此,这条原则既是一种可以被普遍化的原则,所有人都可以热爱自己的国家,任何人都不应该被禁止热爱自己的国家,又允许人们对自己的国家表示偏袒,对自己的祖国负有某些特殊义务。这条原则的普遍适用性与这条原则所允诺的特殊义务并不是冲突的。
在背景正义存在的情况下,正义的爱国主义和道德世界主义可以相容,一方面,当人们在由正义规则所确定的范围内行使爱国主义的偏袒时,这种爱国主义的偏袒本身既不会引发道德问题,又不会排除人们对其他国家及其人民的某些一般义务。当在国内正义得以实现的情况下,背景正义得到了保障,人们表达的某些偏袒不会带来道德问题,同样,在全球正义得以实现的情况下,一旦不公正的国际秩序被消除了,在不损害他国利益的情况下,爱国主义的偏袒是被允许的,世界主义的不偏不倚理念可以为爱国主义划定一条约束边界。虽然正义的爱国主义会极力弘扬公民应该特别关注自己的国家和同胞这一立场,但是它并不会对其他国家及其人民持一种敌意的、漠不关心的态度。正义的爱国主义在将某种程度的偏袒和不偏不倚结合起来的过程中,既强调人们偏袒自己的国家及其人民,又强调人们对其他国家及其人民的某种程度的不偏不倚的关心。正义的爱国主义承认那些超越国界的共同人性的重要性,承认部分世界主义目标的恰当性,例如,在某些国家处于巨大灾难的情况下,其他国家应该提供援助,此时,正义的爱国主义与道德世界主义在目标上就存在重合之处。另一方面,虽然道德世界主义强调对人的平等尊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必须放弃特殊义务、特殊纽带。道德世界主义偏爱的世界不是一个所有形式的偏袒都被拒绝的世界,而是一个国家认同和公民身份的重要性逐渐减少和那些超越国界的共同人性的重要性逐渐被重视的世界。当然,道德世界主义强调的公民对非同胞的道德义务的要求,肯定高于正义的爱国主义所能允许的公民对非同胞的道德义务的要求。
背景正义对于爱国主义和世界主义相容的可能性至关重要,那些持有正义爱国主义理念的人在提升自己国家的利益时,也会在与他国交往的过程中采取正义的行为,“一个正义的共和国及其公民,自然会以和平与正义的方式对待国内的非公民以及对外关系中的其他国家和非公民。换言之,每当世界主义者在自己的国家中为自由和正义而努力时,他们也是以与在其他地方促进正义相一致的方式这样做的。他们不会试图通过剥削其他地方的人来提高自己国家的生活水平。相反,在康德看来,他们的目标是在国内外实现正义。”正义的爱国主义强调国家不仅致力于在国内层面实现国内正义,而且还应该在国际层面致力于全球正义的实现,此时正义的爱国主义不会只看到或只关心本国的利益,也会意识到他国的利益具有重要价值。可见,我们可以在爱国主义的偏袒和世界主义的不偏不倚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一方面,人们对自己国家和同胞的偏袒不应该遭到质疑和敌视,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尊重这一理念也应该受到重视。正义的爱国主义和道德世界主义有可能相容,它们在很多目标方面是一致的,例如,它们都反对侵略性战争、致力于解决全球贫困等。在背景正义存在的情况下,正义的爱国主义和道德世界主义可以同向而行。
我们以正义的爱国主义来探讨爱国主义和世界主义如何相容的问题,这一做法可能会面临一些反对意见,例如,正义的爱国主义没有为人们对自己国家的忠诚留下空间。正义的爱国主义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公民对国家的热爱与忠诚主要基于公民对国家的一些特质的欣赏或者认可,例如,国家拥有的正义制度和民主制度等,在这样的国家中,公民是自由和平等的。同时,正义的爱国主义不会只认为本国利益具有重要的价值,也会认识到其他国家及其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价值,正义的爱国主义主张通过采取正当的手段来获取本国的利益,即使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与他国进行战争时,也应该受到战争规则的制约。我们以正义的爱国主义探讨爱国主义和世界主义的相容性这一做法,将可能引发的疑问是,如果其他国家也拥有类似的正义制度和民主制度等特征,也取得了同样的成就或者甚至更大的成就,那么公民会对其他国家产生爱国之情吗?西蒙斯在反对一个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义务的康德式论点时曾言,“正义和他人的幸福看起来像是需要所有道德主体积极促进的目标。然而,一个特定的国家以这种方式被证明是正当的,并不能在它和你之间建立任何特殊的道德关系。因为即使你有促进正义和幸福的完全普遍的义务,也就是说,因此有支持正义或创造幸福的国家的义务,这些义务将要求你支持所有这些国家,没有给你提供任何必要的理由来表现出任何特殊的偏袒或对你自己的正义国家的独特忠诚,并且没有给这些国家任何特殊的权利来强加给你额外的义务。”我们可以发现在西蒙斯的观点中就隐含着类似批评意见的影子。
我们以正义的爱国主义来探讨爱国主义和世界主义如何相容这一问题,并不意味着公民会对其他拥有类似特征的国家产生爱国之情。其中的原因之一在于国家的正义和民主等制度性特征以及国家取得的成就只是公民对国家产生爱国之情的必要条件。公民为什么会热爱和忠诚于自己的国家?对这个问题来说,国家的一些特质是至关重要的,这些特质应当主要是积极性的。国家所采取的原则以及具有的优点和成就能够获得公民的认同,进而能够激发公民对国家的忠诚感和归属感。这些积极的特质可以是多方面的,例如,国家曾经取得的伟大成就以及采取的正义和民主制度。我们不能否认,可能不止一个国家拥有类似的特质,有些人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特质或成就产生一种羡慕之情,会痛恨有些国家曾经犯下的某些罪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人会因而产生针对这些国家的爱国之情,因为这些针对他国的钦佩和痛恨之情,肯定不同于对自己国家的光荣历史和曾经犯下的罪行所产生的钦佩和痛恨之情。虽然其他国家的某些特质也有可能激发人们对其产生热爱之情,但是这种感情应当不同于一个人对自己的国家产生的那种感情,并不能被视为爱国主义。例如,有些人可能因为其他国家有先进的技术或者伟大的足球队而对其产生热爱之情,但是这种热爱之情与爱国主义所关涉的热爱之情是不同的。我们在此还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以某些国家特质为基础的爱国主义可能是不稳定的:一方面,特质可能会发生变化,当国家的某些积极特质消退时,基于这种特质之上的爱国主义也肯定会逐渐消退。另一方面,其他国家也可能拥有类似的积极特质,公民会将对本国的热爱与忠诚转移到他国身上吗?这涉及接下来提及的爱国主义产生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爱国主义产生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公民热爱的对象必须是自己的国家,换言之,公民身份亦是爱国主义产生的必要条件。爱国主义应该是某爱国者对自己所属国家的热爱和忠诚,一个人热爱和忠诚任何国家是不可能的。爱国者强调自己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是独一无二的,认同和偏袒的对象是自己的国家,这种认同和偏袒是不可能延伸到其他国家身上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这种关系会带来一些义务,例如,公民对自己的国家和同胞负有某些特殊义务,对其他国家及其人民则没有这种义务。有人质疑了公民身份与爱国主义之间的这种关联性,例如,伊库恩诺比通过在某些国家的军队中有一些非本国公民的军人服役的例子,从而试图证明公民身份并不是爱国主义产生的必要条件。伊库恩诺比认为,有些国家的武装部队中的一些非本国公民的军人愿意为这个国家牺牲自己的生命,“对于加入武装部队、参战并为之牺牲的非本国公民来说,说‘这个国家不是我的,但是我为它感到骄傲’是有道理的,因为他们为这个国家感到自豪,尽管他们不是法律上的公民。一个国家在法律上是自己的或者一个人作为公民的法律地位这一事实,既不必要也不足以使自己为一个国家感到骄傲或羞耻。”针对伊库恩诺比的上述观点,我们可以这样来回应,在某些国家的武装部队中,可能确实有一些非本国的公民,非本国公民在有些国家的军队中服役的动机和决心,可能不同于本国公民在军队中服役的动机和决心,非本国公民在军队中的服役很可能不是出于对国家的热爱和忠诚,只是出于私利,正如历史上的一些雇佣军的动机一样。爱国主义的忠诚义务的出现,除了基于国家的某些特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国家是自己的国家,公民热爱的并不是一个拥有类似特质的其他国家,热爱的是一个被认为属于自己的国家,这种爱国主义并不纯粹针对国家的特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针对自己的国家。某个国家是自己的国家这一事实也是很多人热爱和忠诚某个国家的先决条件之一。
国家的某些积极性特质和公民身份是公民对国家产生热爱和忠诚之情的两个最主要的必要条件,这两个必要条件应当结合在一起,单纯依靠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足以产生爱国之情,至少不会产生正义的爱国主义所需要的那种对国家的热爱与忠诚。一方面,如果公民对国家的热爱与忠诚只是基于国家的某些积极性特质,那么这就很难逃脱本节开篇所提及的疑问,为什么公民不能对其他拥有类似特质的国家产生热爱和忠诚之情呢?为了应对这种质疑,我们必须强调,当我们将某个人视为某个国家的爱国者时,这个国家必须是这个人所属的国家就应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另一方面,如果公民对国家的热爱和忠诚只是基于这个国家是自己的国家,与国家的某些特质没有任何关联性,那么这种爱国主义可能会认可“我们的国家,无论对错”这一理念,最终极有可能蜕变为沙文主义。只依靠“我们的国家”这个词本身并不能证成对国家的热爱与忠诚是正当的,此种爱国主义很难成为一种正义的爱国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