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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解读《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重点条款 | 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 公众号  ·  · 2024-06-15 10:00

正文

作者 | 张孟春

机构 |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5月11日公布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规定》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网络市场竞争行为指引,对于企业的维权和合规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鉴于此, 威科先行 特别推出由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张孟春律师 撰写的本专题,结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近年来公开的案例,以案说法对《规定》中最为重要的涉网络竞争行为条款进行解读,以期为企业的维权合规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本专题已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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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架构


PART 1 规定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场景下的新型表现形式


一、仿冒混淆行为

•  解读

•  交叉混淆行为案例

•  网络页面混淆行为案例

•  关键词混淆行为案例


二、虚假宣传行为

•  解读

•  网络营销虚假宣传行为案例

•  网络数据虚假宣传行为案例


三、商业贿赂行为

•  解读

•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


四、商业诋毁行为

•  解读

•  商业诋毁行为案例



Part 2 细化互联网专条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考虑因素


一、法律条文及解读

二、流量劫持行为案例

三、恶意干扰行为案例

四、恶意不兼容行为案例

PART 3 规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反向刷单行为

•  解读

•  反向刷单行为案例


二、恶意拦截屏蔽行为

•  解读

•  恶意拦截屏蔽行为案例


三、二选一行为

•  解读

•  二选一行为案例


四、非法获取使用数据行为

•  解读

•  非法获取使用数据行为案例


五、差别待遇行为

•  解读

•  差别待遇行为案例



Part 4 规定平台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滥用市场优势行为

•  解读

•  滥用市场优势行为案例


二、限制交易行为

•  解读

•  限制交易行为案例


三、不合理收费行为

•  解读

•  不合理收费行为案例

PART 5 维权合规建议


《规定》为企业全面建立网络竞争行为的维权合规体系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指引,建议企业可从以下三方面来开展工作:


第一、对于《规定》中明确列举的各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采取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举报等方式进行维权,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建互联网领域的良好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对照《规定》更新企业合规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网络竞争行为的合规风险隐患,重新评估正在实施的网络经营行为。此外,考虑到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受到《电子商务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规制,因此,企业应开展多维度多法益的合规评估,保证经营行为的合法性,避免任何可能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


第三、平台经营者积极行使《规定》赋予的平台权力,一旦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维护平台的良好竞争秩序。



部分试读


限于篇幅,本段节选自 三、规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反向刷单行为



解读:


刷单炒信行为已被纳入《规定》第九条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范围,且该等行为也被平台经营者明确作为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在此前的案例中,部分经营者为了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反向利用平台对刷单炒信行为的处罚规制,恶意短期内向竞争对手批量购买商品,导致竞争对手违反平台的相关规则,从而引起商品下架、关店等不利后果。本条即是对此类反向刷单行为的规制条款,相关案例示例如下:


反向刷单行为案例:


在某平台与钟某及刷手梁某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杭州市余杭区法院认定:钟某、梁某明知其刷单或反向刷单的行为侵害平台及平台商家的合法权益,却在涉案店铺实施反向刷单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两被告实施的反向刷单行为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王某经营的网店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该平台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该平台的良好评价,对其商誉及退款退货率等数据造成了损害,两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该院综合考虑该平台市场知名度、两被告反向刷单数量、主观过错程度、行为性质及被控侵权信息在网站的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确定。最终,判决被告钟某、梁某赔偿原告50,000元并在该平台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1]


注释[1]:参见《为打垮竞争对手“反向刷单”,结局是赔钱又判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7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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