铛铛~跨境金融监管暑期补习班第二天~每天三题,解惑外汇跨境操作实务!也欢迎大家踊跃提问,我们将力所能及解决您的疑虑~
1、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如何登记?
答: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获得商务部批准后,境内公司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以及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规定,
43、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应根 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含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人民 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资金进行出资; “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
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进行出资; “其他”指上述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
[法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2、境内个人在境外成立公司需要外管局批准吗?
答:目前形势下,我国仅限个人项下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登记或者补登记,其中补登记需要在外管办理。
国内个人到境外设立以投融资为目的的公司时,可至当地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根据汇发[2015]13号文,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银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此外,据了解,由于我国个人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商务部门也不会受理个人到海外成立公司做投资。目前我国国内个人想要到国外投资,只能通过公司的形式,由境内公司向发改委、商务部申请ODI审批后,至当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登记及后续的购付汇业务。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规定,
一、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法规依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3、境内企业从境内银行贷款,并取得境外母公司提供的担保,双方签订外保内贷合同后,境内企业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哪些登记手续?
答:境内企业作为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境内企业不需单独进行外保内贷登记;若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境内企业应在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第十八条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法规依据]《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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