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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用工专栏|通过案例看金融机构如何落实原银保监会四项制度之强制休假制度

兰台劳动  · 公众号  ·  · 2024-07-22 23:06

正文

强制休假主要是原银保监会为提升银行业案件治理效率而推行的四项制度中的一项关键措施,旨在通过业务审查和风险防范,加强对员工履职情况的监督。尽管这一制度有助于国有金融机构降低人为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可能会将强制休假与员工的带薪年休假相抵扣,从而引发员工不满。本文将探讨强制休假与带薪年休假的不同属性,并就强制休假的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思路。

一、 部分强制休假的监管规定

金融机构监管规定中,强制休假制度已逐渐扩展至理财公司和证券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强制休假为带薪性质。但并有法律明确规定是否可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带薪年休假进行抵扣。但上述监管规定中,均不同程度的强调了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强制休假制度,轮岗制度等。同时,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用人单位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安排有权结合经营生产情况统筹安排。因此,金融机构结合监管规定内化到内部的休息休假制度强制安排对应岗位员工休假符合监管要求。

二、 司法实践中关于强制休假能否抵扣带薪年休假的裁判观点

(一) 关某、黑龙江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法院认可银行认可单位安排的强制休假有效,可折抵法定的带薪年休假【案号: (2022)黑03民终624号】

关某主张其在工作期间休过 “强制休假”,强制休假是银监会为推进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推出的“四项制度”之一,包括干部交流、亲属回避、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四项,目的是为了检查业务、防范案件而规定的,强制休假与带薪休假是否有权限、是否休完无任何关系。并且《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根本没有任何有关节假日、休息日或是强制休假可以抵扣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即上诉人未休假天数仍未15天。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主张其每年享有15天带薪年休假。

但银行已安排其休假 5天,劳动者每年已休年休假5天,故应对其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予以扣除,当年未休年休假为10天。

一审和二审均认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银行单方安排的年假均予以认可。

(二) 张某、某银行大连分行劳动争议【 (2023)辽02民终4122号】中认定银行制定的强制休假制度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认定张某于 2020年6月28日入职某银行大连分行,于2021年1月2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在2020年度享有2天带薪年休假,在2021年度不享有带薪年休假。

张某在一审时提供了《某银行员工休假管理办法》作为证据,视为其对该管理办法的认可。《某银行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年休假部分规定 “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标准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执行,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应休未休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相关法律规定计发补偿,法定带薪年休假之外的休假天数,不再计发任何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员工按照某银行的规定享有企业内部的休假未休,但并不享有按照法律规定享有补偿的权利。上述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张某在仲裁阶段对某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的年休假审批表予以认可,并确认其 2020年已休2天年休假,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本案劳动者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其请求某银行大连分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 金融机构完善强制休假制度的合规操作建议

结合上述案例 金融机构在执行监管 强制休假制度 时, 应注意如下操作事项:

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金融机构 需依据监管要求,制定明确的强制休假 制度,并确 该休假 规制度合法、合理,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休假制度中应 明确强制休假与 法定 年休假的关联性

制度中应 明确员工在强制休假 假别是否系休法定 年休假, 从而明确其 抵扣规则。 避免员工认为该强制休假的假别系金融机构创设的福利假。

(三) 保留休假规则,并注意安排强制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工作

强制休假系原银保监会为提升银行业案件治理效率而推行的四项制度中的一项关键制度,目的在于通过业务审查和风险防范,加强对员工履职情况的监督。

因此,该休假安排不能完全等同于员工自愿休年假的情况,因此,金融机构应当在休假制度中就休假前的工作交接、休假记录的保留等需做好留痕以备监管机构的检查。


作者: 程阳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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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同时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外指导老师。工作之余,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兰台劳动团队出版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统筹负责兰台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的撰写,主笔劳动法律部分,在多家媒体报纸上发表专业文章,全面负责“兰台劳动”微信公众号运营,公众号坚持每天发布专业文章。凭借卓越的法律服务水平和备受赞誉的市场口碑,The Legal 500《法律500强》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指南,获评“推荐律师”,《亚洲法律杂志》ALB客户首选律师(2023 ALB Client Choice)。

作者: 余燕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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