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会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等情形。《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当事人的合同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法院会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并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财产。那么当法院判决追赃未能得到足额救济时,被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再次寻求救济?在本案例中,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给出了否定答复。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果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系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已经刑事判决所确认并责令退缴、退赔,即使能否实际追缴到位尚不清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相应损失不再支持。
一、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代表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为其代理进口复合铝板。后甲公司依约签订了进口合同,并开具了受益人为丙公司、金额为298.2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代乙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二、乙公司未偿还上述款项,于2001年3月6日向甲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欠付家公司货款298.2万美元。甲公司就该款项于2001年9月11日向北京一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01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三、在执行过程中,北京一中院发现该民事案件纠纷涉嫌犯罪,遂侦查。经查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在明知没有货物进口的情况下,虚构已进口货物的事实,并向甲公司提供虚假的海关报关单等,骗取甲公司美元298.2万元(折合人民币2468.7978万元)。该款由乙公司非法占有,至今不能偿还,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决继续追缴上述款项,发还甲公司。四、刑事判决生效后,北京一中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生效刑事判决为由,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上述本金。五、北京一中院再审撤销原调解书,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六、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本书作者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民刑交叉案件中,基于同一事实的主张退缴、退赔的,法院在判决时始终支持“先刑后民”的原则,若刑事判决未能履行,被害人应当优先考虑申请刑事强制执行,通过查询、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刑事执行方式实现款项的追缴。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重新立案执行。二、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所涉及的若不是同一事实,刑事判决对该部分款项没有约束力,则被害人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基于该款项所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起诉,而不会受到刑事判决的限制。(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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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 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刑法第六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赔偿本金24687978元及该款自1997年2月13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贷款利息损失的问题,因甲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有关证明其与乙公司存在代理进口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已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认定。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的认定,甲公司主张的 24687978元本金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判令向乙公司继续追缴并发还给本案原告甲公司,故甲公司在本案中再要求乙公司赔偿该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再审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于202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23】551号文件开通的人民法院案例库:甲公司诉乙公司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再审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145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8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